訊息原文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重要號外###

公教警消【非看不可】,敬請廣傳。


轉傳前勞委會《孟藹倫》處長貼文:

我們都知道這個法律是違憲的,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應該是一個無效的法律。

問題是,法律已經通過了,如果不趕快修改這個法律的話,就會在今年107年的7月1號施行。

銓敘部及行政院這些機關依據這個法律所做出來的減少我們公務人員退休金的行政處分。

既然是依法律的規定所做的,公務員向銓敘部提複審,教師向行政院提 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這個階段我們是不會有機會贏的。

既然知道訴願一定會輸,那我們為什麼還要按照行政處分所給的救濟程序,去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因為提起訴願是不服的意思表示,如果有30萬以上的人表達不服的意思,這是一股很強大的修改這個法律的力量。

我們真正所要的,就是把這個法律第95條修改掉,這個法律的施行日期應該要另定之。

只要施行日期另定之,這個法律基本上就不會施行了。

目前所知銓敘部會在3月1號開始,陸續寄出行政處分。

行政院對於教師的行政處分,時間上應該是和銓敘部差不多的。

如果政府發出30萬份的行政處分,只有一萬人提出訴願或復審,也就是說只有一萬人不服行政處分的意思。

那麼我們做再大的努力去行政訴訟,也可以能達不到我們的目的。

因為政府會擴大這件事,向社會大眾表示90%以上的退休人員都是同意年金改革,同意減少退休金。

請大家要了解,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希望有好幾萬件的訴訟案件,來迫使審理法官停止審理,由行政法院的法官依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如果行政訴訟的案件太少,我們贏的機會就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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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溯及既往沒有違憲,年改會委員也是政大法律系教授的郭明政,是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被牛津世界百科全書,譽為全球最權威社會保險學者之一,他拿大法官釋字620號,以及717號做說明。反對年金改革的軍公教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理由。「不溯既往」是指新法通過後,不會去追溯收回過去已給的福

    出處

    https://blog.hamibook.com.tw/新聞時事/抗議年金改革!為何勞工比軍公教更有理由上街頭/
    抗議年金改革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1888175
    為何台灣需要年金改革?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721578
    年改溯及既往涉違憲? 學者:可適用新法
    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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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傳: 人事好友提醒,年金改革後,各位長官收到銓敘部處分書,ㄧ定要在30日內提行政救濟喔!行政救濟採個案處理,有提才有救濟,所以每人要個別提救濟哦! 由核發您退休金的機關轉寄給您! 但您要訴願的機關由下而上!所以還是要向核發退休金的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書~必需於處分書送達(收到)之翌日起一個月内,向核發退休金機關遞交!或在規定期限内,以双掛號交寄亦可! 再訴願~為收到退休金核發機關~對您的訴願所作的答覆! 如不服~可向銓敘部~提起~再訴願~ 期限~依然是一個月内! 對再訴願的答覆~如再不服~就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象~銓敍部~ 期限~依然是一個月内~ 請参照~ 對再訴願的答覆~如再不服~就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象~銓敍部~ 期限~依然是一個月内~ 請参照~請問請求的金額如何計算?明年一月起,退休俸按月發給,對嗎?107 年 明年一月起,退休俸按月發給,要提早規劃财務 。
    2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退休公務人員用「複審」恢復公務員身分,得跟現職公務人員一樣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提出「退休金請求權」?還是對剝奪個人退休所得,退休公務人員得以人民身份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此次重審定位很重要。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教師的訴願書也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自己答辯給上級機關。.....如果教師處份書是[OO市教育局],訴願書雙掛號寄給[OO市教育局] 公務員的訴願書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銓敘部],讓銓敘部自己去答辯給考試院。 今天收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覆如下 施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寄至考試院信箱之電子郵件,收悉。 有關所詢退休公教人員不服重行審定退休給與之處分,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一節。按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 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614號及第65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 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 金請求等權利。是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而得。故公 務人員於退休後,雖已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若不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重行審定之退休給與處分,仍得依上開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 資救濟。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復 正本:施振鴻先生([email protected]) 副本:考試院信箱([email protected]) 按銓敘部的劇情,你提複審,請求恢復公務員身分(憲法第18條),就要用當前法律規定辦理,等於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政府隨時可以刪減你的退休所得。如果我們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直指『侵奪人民財產權益,牴觸憲法第15、22條』未來聲請釋憲情況將會改變。 此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訴求不溯既往,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溯及既往』。無論是複審書或訴願書提出後,他將影響未來集體訴訟與釋憲的判決。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0號】定位:『優惠存款制度實乃一項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影響後來釋717釋憲案與軍公教年改案。 可以雙管齊下嗎? 只要一提 就是同意用溯及既往方式辦理,只能用訴願書強調不溯既往的退休事實,才是最佳保障。 軍公教奉公守法一輩子誰都沒有不按規定執行。只是當前的定位,會嚴重影響未來,起步不可不慎。 我們面臨的是詐騙集團,如何確保個人的權益,需要認真思考。別人是沒有辦法幫你做決策的。未來若參加集體訴訟,其訴求的目標,對象,銓敘部跑不掉,按他們的遊戲規則,提出複審,成功機會有多少? 對抗惡法 惡政府。與有關單位承辦人函來函去沒有用 一定要研擬一套方案{存證信函+訴願書+行政訴訟+釋憲 {刑事附民事求償提告最有效} 七月一日扣款侵權行為既成{背信+瀆職} 假想敵{被告}是主管機關相關人員 。 (李惠民長官提供請研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公教支領退休俸人員特別注意了: 人事單位好友提醒,年金改革後,您會收到銓敘部處分書,ㄧ定要在30日內提行政救濟喔!行政救濟採個案處理,有提才有救濟,所以每人要個別提救濟哦!千萬不要錯過哦! 轉貼~ 公教退休人員收到銓敘部處分書之後,有經驗之人可引據典發揮才學進行訴訟。 對部分人士最簡單的方式,只要每人一案在法定三十日内提出送達。 撰文如下請參:【不服原處分,請信守《信賴保護,法律不溯往原則》,及《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並依民法「債的關係條件已成就」,給付原核定之退休養老給付金額,以符法制。】 如上扼要陳述即可,不用擔心,記得「双掛號邮寄一人一信」的原則,供參考! 【簡式 訴願書】 訴願書 訴願人:(年籍資料) 訴願受理機關:(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 不服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o年o月o日oo文號所為養老退休金給付,變更依照o年o月o日公佈修正oo法重新計算給付頟之處分,依法提起訴願,理由如下: 訴求:請求撤銷原處分。 理由: 一、申請人經奉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於o年o月o日依ooo法核定退休,依法受領養老給付退休金有案,條件成就毋庸置疑,如同工程發包於驗收完畢政府同意給付工程款,允諾一次或分期給付,皆俱足信賴保護之效力。 二、請信守《信賴保護,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請遵守《程序從新,實體從舊》法律原則。 三、爰依民法「債的關係」,申請人退休條件既已成就是為事實,不容單方行為變更債的給付内容,否則有悖法律要件,懇請 依退休時所為核定之養老退休金給付,以符法制。 四、請俯察實情撤銷原處分,俾資信服。 上陳 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 申請人:OOO印 中華民國ooo年o月o日 【註記】 如上扼要陳述,要用「双掛號邮寄一人一信」寄達,供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公教年改面對訴訟 李來希:提供免費律師】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30日電)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今天表示,為了即將到來的行政訴訟,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將會提供免費的律師服務,為大家爭取權益。 公教年改今年7月將實施,不滿此版本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今天在臉書粉絲團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直播與律師蔡進良簽約,未來將協助公教退休集體訴訟案。 李來希受訪表示,預計最快下個月公務員就會接到銓敘部或審定機關發出的書面行政處分,重新審定已退休公務員的退休所得,呼籲收到書面行政處分的公務員及已退休的公務員,一定要依複審程序提起行政救濟,之後若被駁回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李來希說,為了協助不滿年改版本的公務員,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將提供免費的律師服務。 李來希指出,除此之外,未來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也會招募志工,協助公務員進行相關訴訟的流程跟諮詢服務。1070330 (中央社新聞)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3300175-1.aspx (TVBS新聞網) https://news.tvbs.com.tw/life/893044 (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60838?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11195-news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自己的權利自己護!別讓蔡英文和民進黨偷走了你的財產!」🏡🏡🏡 民進黨不顧民意,軍公教年金改革確定於今年7月強行上路。銓敘部、教育部等機關也從上周開始,寄發依法重新審定退休給與的行政處分給退休公教人員,「如不服行政處分,應於簽收次日起30天內,經銓敘部轉保訓會提復審」。 但多數民眾仍不知救濟管道,因此自本月12日起至26日為止,立功基隆服務處率先提供專人協助填寫復審文件,目前也已寄出近9百份資料,非常驚人。 此外,我們也提供線上範本及空白表格檔案供民眾直接下載,若是退休公職人員,填寫完畢後請寄至「考試院銓敘部」,教職人員則需將複審資料寄至「各縣市政府」簽收。 *公教人員訴願書、復審書之範本及空白表格下載: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i3AuSlOFuSeCqlxXUmJheP2edyqs2xcZ?usp=sharing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前司法院院長蘇永欽與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公開宣示,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退休軍公教警的退休俸(金)係法定給與而非年金,政府應遵守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主管機關是銓敘部而非總統府審議小組,即使立法院完成立法107年1月1日施行,將提出行政訴訟敗訴或聲請大法官釋憲,裁定不溯既往,主管機關失職人員要負刑責!
    7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將來會有重新審定的退休金核定函,採雙掛號的方式寄發。不需要做拒收的動作,但是在你簽收以後,30日內要提出復審書,表示你不服氣;否則,就會變成銓敘部的新核定函,你是同意並接受的,將來沒有翻案的可能,即便日後別人恢復了原領退休金,你也沒份。聽說銓敘部將從3月份開始,就要提前寄發新的核定函,想趁人不備,想說年紀大的退休人員,如果沒有注意法律時效(簽收公文30日內),提出復審的異議,則將定案。所以,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一定要提出復審書,「記得也要去郵局以掛號的方式寄出」。將來一定還要跟銓敘部打行政訴訟的官司,千萬不要放棄了。因為將來民進黨立委變少數了,說不定正義會還給我們的(補發所有差額)。以後要走的路,會一步一步的,用「賴」聯繫大家的。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轉傳,供參考-- 朋友參加6/7,在高雄市國民黨市黨部對公教退休人員重新審定函之因應說明會中,高雄市公務人員協會吳理事長及謝律師說明如下: 1.6/11各服務機構將以掛號信件,陸續寄出“重新處分書”,接獲後,請影印2份(全份)。 2.攜帶個人相關的退休證件,到市黨部領取最新版的復審書(律師提供),當場填寫,有志工提供服務。 3.每份復審書需親自簽名,填寫後未簽名前請影印2份,再簽名(共3份)。 4.兩份復審書+重新處分書(完整文件影印本), 以雙掛號寄至銓敘部(函文上地址)。 5.原稿請個人保留(復審書+重新審定書函文)。 6.銓敘部是採個人復審制,如果自己不提出復審,等同你已經同意新規定之退休金版本,放棄自己的權益。 7.文件寄出,請越早越好(請向郵局收取回執聯並保存),怕郵局業務量大增,被塞爆而延遲期限。 (red heart)教師是填申訴書,救濟申訴機關公文上會有,通常是縣市政府,請看清楚公文,並留備份。 (!)郵寄掛號收據各項文件正本都應審慎留存。 6/11以後依公教類別先填寫訴願書(教)、復審書(公)然後向各該訴願或復審機關提起,俟駁回訴願、復審決定送達之後,再進行行政訴訟!目前大家需把握自己的權益,各機關給的「行政處分書」,依簽收日起(到機關簽收,郵差寄達,大樓管理室簽收,就是自己收到文件的簽收日起算),定要在30日內進行訴願喔!(高雄市國民黨黨總部—建國路和平路口,自6/12起為期ㄧ個月內,自己需自備行政處分書影本,至現場有夥伴們為各位服務,並檢視所填文件是否正確?訴願書空白單現場會提供喔! 資料填寫完成後,建議親送「高雄市政府收文處簽收」,也可以自己以雙掛號方式寄達!切記,不要統包(好些人集中ㄧ份)寄送,每個文件都有ㄧ份案號或駁回對象地址,個人ㄧ件寄達或親送較安全,以利後續追蹤! (以上有同學參加市黨部訴願服務志工說明會重點內容節錄)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大學自治與正當法律程序—談台大校長之聘任關係與法律爭議 一、大學自治的憲法制度性保障 公立大學校長之聘任,基於大學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之權,大學之內部組織亦為大學自治之領域(釋字450、563、626號解釋參照)。因此,各公立大學以自訂的遴選辦法組成遴選委員會,訂定校長遴選之資格、程序,當然亦為大學自治的範疇,應無疑義。 二、公立大學校長依大學法報教育部聘任之法律關係 各該公立大學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係教育部之所屬之附屬機構,其法律地位為教育部所屬之下級行政機關,各公立大學所遴選之校長人選具有聘任之權。其聘任之權限,亦保留並賦予其監督機關作成合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之權。 1、首先,就敎育部就各公立大學報請聘任之法律性質而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釋字423號解釋,其為敎育部單方對於公法上具體事件或公權力措施之行政處分,自無疑義。 2、其次,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權,其以自訂之遴選規章,甄選適合大學發展及競爭之校長人選,當亦享有自主組織權。然而,此次台灣大學校長之遴選,大學當自享有大學自治之權,以大學自治規章自己遴選校長,雖然其遴選辦法未有甄選人與遴選委員會之委員(其獨立董事與其任職私法人之董事)的利益迴避規定,惟遴選委員會之成員,其與甄選人存有利害關係(不論是否有利或不利益),基於正當法律程序,為確保機關組織之適法,並使作成決定不致造成偏頗或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不公平對待,機關之組織適法,其重大經濟利益關係者之迴避,乃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構成要素。 3、大學雖然享有憲法制度性保障的自治權,然大學之遴選若具有程序之瑕疵,仍然不得以大學自治權掩蓋程序瑕疵的違法,進而逃脫「正當法程序」之法理及逾越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越原則之監督。也就是說,大學自治仍然不得自外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 三、依法論法,讓此台大校長之聘任回歸法律之適用 因為此次事件其爭議延宕數月之久,也因此造成過多的「政治操作聯想」,但是這些政治立場上的爭執,其實都無法也無助於釐清法律上的爭議。 1、敎育部作成不予聘任之行政處分,其是否具備合法性,現在爭執點乃在於是否組織具有合法性,即遴選委員會之迴避義務? 2、若為違反正當程序之「迴避義務」,其遴選之決定,雖然具有程序上瑕疵。但是,依法理自當類推適用「程序瑕疵之補正」,主管機關基於尊重大學自治,應由公立大學就其遴選程序之瑕疵加以補正,重新就遴選之人員作成迴避後,就原遴選人員再行審查表決,始符合尊重大學自治及合法性監督之措舉,主管機關敎育部逕予作成不聘任之行政處分,是否亦存有瑕疵,不無疑義。 3、台大校方及利害關係人(報請聘任人管教授)不服教育部之行政處分,亦可提起行政爭訟之救濟(即課予義務訴願之拒絕申請之訴願進而提起拒絕申請之訴),以釐清爭議及確保當事人之權利保障。不過,本䅁基於對於台大校務及當事人權利,個人的看法以為台大及管教授,自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既可節省訴願程序又可由司法機關行政法院審理教育部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儘速解決爭議。而且,台大校方及管敎授亦得「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撤銷訴訟(亦可類推適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向行政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台灣現行法律的爭議,在我國法律完備之今日,由於存有「政治立場」操作的聯想,而模糊原來的法律爭議,仍然履見不鮮。所以,平心看待事件的爭點,回歸法律的規定及適用,邁向法治國家的社會,從許多事件看來,我們仍有許多努力進步的空間。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剛剛接到這份鑑鏘的宣示, 請轉發.✊ 「前司法院院長蘇永欽」與「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公開宣示: 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退休軍公教警的退休俸(金)係法定給與而非年金,政府應遵守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主管機關是銓敘部而非總統府審議小組, 即使立法院完成立法107年1月1日施行, 將提出行政訴訟敗訴或聲請大法官釋憲,裁定不溯既往,主管機關失職人員要負刑責! 請全國所有軍公教警消全力支持與參與,全面向違憲違法日奴政權討回我們的生存尊嚴。 ~請大家傳給大家~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