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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支領退休俸人員特別注意了:
人事單位好友提醒,年金改革後,您會收到銓敘部處分書,ㄧ定要在30日內提行政救濟喔!行政救濟採個案處理,有提才有救濟,所以每人要個別提救濟哦!千萬不要錯過哦! 轉貼~
公教退休人員收到銓敘部處分書之後,有經驗之人可引據典發揮才學進行訴訟。

對部分人士最簡單的方式,只要每人一案在法定三十日内提出送達。

撰文如下請參:【不服原處分,請信守《信賴保護,法律不溯往原則》,及《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並依民法「債的關係條件已成就」,給付原核定之退休養老給付金額,以符法制。】

如上扼要陳述即可,不用擔心,記得「双掛號邮寄一人一信」的原則,供參考!
【簡式 訴願書】
訴願書
訴願人:(年籍資料)
訴願受理機關:(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
不服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o年o月o日oo文號所為養老退休金給付,變更依照o年o月o日公佈修正oo法重新計算給付頟之處分,依法提起訴願,理由如下:
訴求:請求撤銷原處分。
理由:
一、申請人經奉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於o年o月o日依ooo法核定退休,依法受領養老給付退休金有案,條件成就毋庸置疑,如同工程發包於驗收完畢政府同意給付工程款,允諾一次或分期給付,皆俱足信賴保護之效力。
二、請信守《信賴保護,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請遵守《程序從新,實體從舊》法律原則。
三、爰依民法「債的關係」,申請人退休條件既已成就是為事實,不容單方行為變更債的給付内容,否則有悖法律要件,懇請 依退休時所為核定之養老退休金給付,以符法制。
四、請俯察實情撤銷原處分,俾資信服。
上陳
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
申請人:OOO印
中華民國ooo年o月o日
【註記】
如上扼要陳述,要用「双掛號邮寄一人一信」寄達,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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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退休公務人員用「複審」恢復公務員身分,得跟現職公務人員一樣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提出「退休金請求權」?還是對剝奪個人退休所得,退休公務人員得以人民身份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此次重審定位很重要。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教師的訴願書也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自己答辯給上級機關。.....如果教師處份書是[OO市教育局],訴願書雙掛號寄給[OO市教育局] 公務員的訴願書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銓敘部],讓銓敘部自己去答辯給考試院。 今天收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覆如下 施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寄至考試院信箱之電子郵件,收悉。 有關所詢退休公教人員不服重行審定退休給與之處分,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一節。按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 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614號及第65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 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 金請求等權利。是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而得。故公 務人員於退休後,雖已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若不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重行審定之退休給與處分,仍得依上開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 資救濟。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復 正本:施振鴻先生([email protected]) 副本:考試院信箱([email protected]) 按銓敘部的劇情,你提複審,請求恢復公務員身分(憲法第18條),就要用當前法律規定辦理,等於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政府隨時可以刪減你的退休所得。如果我們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直指『侵奪人民財產權益,牴觸憲法第15、22條』未來聲請釋憲情況將會改變。 此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訴求不溯既往,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溯及既往』。無論是複審書或訴願書提出後,他將影響未來集體訴訟與釋憲的判決。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0號】定位:『優惠存款制度實乃一項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影響後來釋717釋憲案與軍公教年改案。 可以雙管齊下嗎? 只要一提 就是同意用溯及既往方式辦理,只能用訴願書強調不溯既往的退休事實,才是最佳保障。 軍公教奉公守法一輩子誰都沒有不按規定執行。只是當前的定位,會嚴重影響未來,起步不可不慎。 我們面臨的是詐騙集團,如何確保個人的權益,需要認真思考。別人是沒有辦法幫你做決策的。未來若參加集體訴訟,其訴求的目標,對象,銓敘部跑不掉,按他們的遊戲規則,提出複審,成功機會有多少? 對抗惡法 惡政府。與有關單位承辦人函來函去沒有用 一定要研擬一套方案{存證信函+訴願書+行政訴訟+釋憲 {刑事附民事求償提告最有效} 七月一日扣款侵權行為既成{背信+瀆職} 假想敵{被告}是主管機關相關人員 。 (李惠民長官提供請研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重要號外### 公教警消【非看不可】,敬請廣傳。 轉傳前勞委會《孟藹倫》處長貼文: 我們都知道這個法律是違憲的,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應該是一個無效的法律。 問題是,法律已經通過了,如果不趕快修改這個法律的話,就會在今年107年的7月1號施行。 銓敘部及行政院這些機關依據這個法律所做出來的減少我們公務人員退休金的行政處分。 既然是依法律的規定所做的,公務員向銓敘部提複審,教師向行政院提 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這個階段我們是不會有機會贏的。 既然知道訴願一定會輸,那我們為什麼還要按照行政處分所給的救濟程序,去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因為提起訴願是不服的意思表示,如果有30萬以上的人表達不服的意思,這是一股很強大的修改這個法律的力量。 我們真正所要的,就是把這個法律第95條修改掉,這個法律的施行日期應該要另定之。 只要施行日期另定之,這個法律基本上就不會施行了。 目前所知銓敘部會在3月1號開始,陸續寄出行政處分。 行政院對於教師的行政處分,時間上應該是和銓敘部差不多的。 如果政府發出30萬份的行政處分,只有一萬人提出訴願或復審,也就是說只有一萬人不服行政處分的意思。 那麼我們做再大的努力去行政訴訟,也可以能達不到我們的目的。 因為政府會擴大這件事,向社會大眾表示90%以上的退休人員都是同意年金改革,同意減少退休金。 請大家要了解,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希望有好幾萬件的訴訟案件,來迫使審理法官停止審理,由行政法院的法官依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如果行政訴訟的案件太少,我們贏的機會就沒有了。
    2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自己的權利自己護!別讓蔡英文和民進黨偷走了你的財產!」🏡🏡🏡 民進黨不顧民意,軍公教年金改革確定於今年7月強行上路。銓敘部、教育部等機關也從上周開始,寄發依法重新審定退休給與的行政處分給退休公教人員,「如不服行政處分,應於簽收次日起30天內,經銓敘部轉保訓會提復審」。 但多數民眾仍不知救濟管道,因此自本月12日起至26日為止,立功基隆服務處率先提供專人協助填寫復審文件,目前也已寄出近9百份資料,非常驚人。 此外,我們也提供線上範本及空白表格檔案供民眾直接下載,若是退休公職人員,填寫完畢後請寄至「考試院銓敘部」,教職人員則需將複審資料寄至「各縣市政府」簽收。 *公教人員訴願書、復審書之範本及空白表格下載: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i3AuSlOFuSeCqlxXUmJheP2edyqs2xcZ?usp=sharing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公教人員退撫新法,明年7月1日才會生效,生效後各主管機關將會依據新法,分別對已退休人員重新核算退休所得,然後再將核定通知書以掛號信寄給各人。倘若機關只用平信郵寄而收不到,就視為沒有行政處分,由主管機關自行負責。 退休人員收到重新核定通知書後,請詳細檢視與以前退休時核定的通知書有何不同之處,應該比較少,此時若不服該核定書,記得一定要在30日之內,寫一張復審書「送達」主管機關,載明內容如下: 「本人係依退休舊法奉准退休者,按月支領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在案,法律更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基於信賴保護及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受憲法第15條保障,自應依舊法按月領取退休所得,不適用新法,故不服新核定通知書 (*請敘入公文字號),請予撤銷。並應請依舊法原核定之通知書繼續支付本人應得之退休所得。」 軍人作法亦同,屆時也出具此聲明異議書,之後再看狀況打行政訴訟或告總統、立法院長、委員違法濫權刑事訴訟官司。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投書:年改救濟不可能搭便車 張守銘 2018年07月06日 00:00:00 SHAREgoogletwitterlinkedin 未參與年改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攝影:李昆翰) 總統蔡英文念茲在茲的年金改革,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隨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年改三法)施行已成定局,分別受到影響的軍、公、教三大族群現階段紛紛提起行政救濟以為因應。 即便年改三法具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疑慮,在司法院大法官將其宣告違憲失效之前,行政機關僅能依法行政,法院只得依法審判,可知大法官此一環節實為救濟流程中的關鍵所在,然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的前提是「用盡救濟途徑」,明知難逃遭到駁回的命運,訴願(軍、教)或復審(公)、行政訴訟仍為必經的程序。 如果大法官最終宣告年改三法違憲失效,下一步就是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或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新開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3款),撤銷原處分以回復年改之前的狀態,並補發這段期間因違法處分而損失之差額。 說到這裡,許多人可能會想到一個問題,如果有人並未一一跑完行政救濟流程,是否得以坐享其成? 大法官解釋的一般效力,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由於大法官解釋原則上僅向後生效,而非溯及生效,因此年改三法經宣告違憲失效之前仍為合憲有效,據以作成的行政處分亦屬合法。 大法官解釋針對個案,在特定情況例外地具有溯及效力。一開始限於聲請人就聲請案件,得以該解釋為由,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後來進一步擴張聲請案件的範圍,包括同一聲請人就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已先後提出聲請之數案(司法院釋字第193號解釋)。乃至於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在解釋公布前據以聲請之案件(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定期失效的情形亦應作如是觀,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 大法官解釋具有溯及效力的情形畢竟不是常態,亦非憲法的必然要求,毋寧是一種提供誘因的制度設計,以昭肯定聲請人守憲維權之至意。大法官蘇永欽在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中,傳神地以「獵人的彩金」比喻其性質,相當值得參考。 未參與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對於搭便車者而言,如果司法這條路走不通,倒不如冀望立法。無論是否提起行政救濟,選票才是受年改影響者最大的武器,為了權利而奮鬥,就從年底的選戰開始吧! ※立法委員陳學聖國會助理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現任大法官陳碧玉在釋字71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明確指出:『確定給付合乎提撥比例計算之退休金(vested)應為政府之責任,而不得成為調降之對象』,軍人86年以前的退撫舊制(恩給制),國家(雇主)是完全責任制;86年以後的退撫新制(儲金制),國家(雇主)是部分責任制,它強制軍公教人員每月繳納35%退撫基金,則退休時所領退休金之35%是本屬軍公教人員自己的,不是政府給付的,新法第四條卻將他列入退休所得替代率,當成政府的恩惠,明顯違反憲法15條。退撫新舊制,都是「確定給付制」,且以兩部國家法律明定政府應負退休金給付之保證責任,等於以國庫作擔保,所以政府當然不可違法違憲片面作不利益之改變。 前銓敘部部長張哲琛認為:「退撫基金並不會真的按照精算報告所預告的時程破產,它不一定會實現。」精算結果對於決策單位來說應該是一個「警訊」。因為可變因素太多,怎可用未經驗證的預警模式,將他規範成法律(第8條),誰來驗證?任由民粹操控,主管機關不聞不問?據此立法,就是明顯重大的瑕疵。例如國防部推精實案政策,當發現本金於民國100年度起入不敷出,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國防部自民國101年度起編列預算挹注。農委會為照顧農民,老農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勞委會為推勞保政策,勞保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都是為政策編列預算,為何年改會只預估軍人退撫基金預估在二○二○年宣告用罄,年改勢在必行,相關勞保與農保為何不提?這種具有明顯針對性的改革不符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如果他真能夠做為政策規劃使用,當提出的軍官延兩年制度,他就應該提出預估對退撫基金的影響。當軍職人員招不到足夠的員額時,他也應該提出退撫基金可能的預估與影響。 依退撫舊法已取得之「權利」,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生存權之保障,遠優於一般公共利益。軍公教退休人員已盡義務應得之權利,政府不得濫用情勢變更之理由予以侵害減損。銓敘部雖一再強調基於「情勢變遷及國家公益」、「事涉對於公務人員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之實質損害」,企圖以「利益」一詞,取代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之「權利」,混淆權利(right)與利益(interest),性質不同,焉得混為一談,法律不容擅改,更不允曲解。(釋字第280號)銓敘部與教育部將退撫制度由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時,在恩給制時代為何沒有世代連結的問題?到了儲金制時代,一方面要強迫扣繳軍公教基金,說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另方面卻要連結年金制度與世代間的問題,去推出嚴重違法剝奪人民財產的立法呢?同樣是以公資源為確定給付的責任,差異為何這麼大?難道這就是全體軍公教無法迴避的權益問題嗎?還是政府無法迴避的責任問題呢? 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俸給等保障,不純粹視為國家的恩惠,而是國家的義務,國家必須合理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的生活,退休金及相關福利的給付,即屬國家照顧義務之一環(釋字第658號)。但是公務人員資遣退休撫卹條例,卻運用未經驗證的精算報告模式(第8條),將政府要負責擔負的最後支付責任(第7條)、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政策規劃錯誤、退撫金操作不當的虧損……等,全推給已退休人員去承擔(第36、37、39、40、67條)。這種不是因為人民自己的過錯行為,導致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而是立法委員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的立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同時違反憲法第22及23條人權保障之規定,導致特定人之權利遭受損害,就是違法的運作,退休軍公教人員是否符合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的權利?請年改會深思!!(轉貼好文) 轉傳的
    1 人回報2 則回應7 年前
  • 轉貼請大家廣傳 : 《致聯合國國際人權辦公室的控訴文》--(全文中英對照) Regarding: “Human Right of Taiwan Retired Civil Servants” 主題:「台灣廣義退休公務員的人權」 Dear Mr. xxx (.OHCHR ): On the day of June xx, 2017, by an overwhelming majority, the congress of Taiwan passed “Organic Act of Public Service Pension”. This action caused a suffering to torture rest lifes of 460 thousands of Taiwan retired civil servants including career military/soldier, government employees, teachers, police and firefighters. Never happened in els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so far, Taiwan government distinctively violated principles of legality of “Non-retroactivity” based on “Legitimate expectation” as adopted by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A review group under Taiwan Presidential Office, illegally taking the place of Ministry of Civil Service, i.e.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handled the whole process of so-called unconstitutional pension reform. The fact that Taiwan retired civil servants will start facing their dilemma of half-cut pension, indicates a deprivation of their foreseen property by Taiwan government. 在2017年6月xx日,台灣國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公務員退撫條例」,這種作為對為數46萬的台灣廣義退休公務員(軍公教警消)的餘生是ㄧ種劇痛與折磨;世界空前!台灣政府丌自違反世界各國公認的「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此種原則植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總統府轄下的年金審議小組非法取代了主管機關的銓敘部,隻手遮天進行違憲的退休金改革,使這批台灣廣義退休公務員即將面臨退休金幾近砍半的困境,這種事實顯示台灣政府已剝奪了他們預見的財產。 Prior to 1995, all Taiwan retired civil servants were subject to the legal binding of the law “Full Payment of Responsibility”. It has been lasting for 22 years until 2017 that sufficiently intensifies “Legitimate expectation” to protect their pension in future. But right now Taiwan government behaving as an authoritarian leads a renewable pension reform due to going financial bankruptcy as excused. Almost cut to half as their will as if a bargaining in vegetable market. This event behind conceals a politics struggle that Taiwan government tries to rectify political foes by infringement and persecution of their property, a kind of human right. Actually the ratio of “Total national liabilities” to GDP is 40% in Taiwan much lower than 90% in UK, 104% in US and 243% in Jansen. Such a case of unconstitutional pension reform never happened even when Greece encounters financial difficulties. Moreover, the new France president Macron emphasized “Pension reform is non-retroactive, since it represents a promise given by the government before.” and also “There will be no change to retired persons. Their pension and spending power won’t be hurt.” As to the United States, from 1920 to 1987, retired civil servants owned their pension payment based on the law of “Civil Service Retirement System” (CSRS). In 1987, The law was updated to “Federal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 (FERS) that applied to new employees since then. Employees between 1984 and 1987 might select either CSRS or FERS according to their will. 在1995年以前,所有台灣廣義退休公務員都信從政府「全額給付責任」的法律約束,迄今已持續了22年,這足以強化「信賴保護原則」,以保障他們未來的退休給付;但在目前,台灣政府以未來的財政破產為藉口,專權引導退休金改革案的更新,退休金如同菜市場ㄧ般可以討價還價,隨意地幾近砍半,本案的背後隱藏著政治鬥爭,台灣政府藉侵犯他們財產,迫害他們人權來整肅異己;事實上,台灣的「國家負債總額」與「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為40% ,遠低於英國的90% 、美國的104% 及日本的243% 。希臘既使在遭遇財政困難時,也沒有出此下策,違憲竄改退休金;更何況,法國新任總統馬克龍還強調「退休金改革不溯及既往,因為那代表以前政府給予的承諾」及「退休人員將無所改變,其退休金與消費能力絕不受損」;至於美國於1920 到1987年間,廣義退休公務員依「公務員退休系統」(CSRS)的法律,取得退休給付,1987年的新制法律「聯邦雇員退休系統」(FERS)則僅適用於當年以後的新進員工,1984-1987年的緩衝時段內,員工可以自由選擇舊制或新制。 The 22-year-lasting Taiwan pension system was regarded as a contract between Taiwan government and civil servants that was not allowed to contravene unless Taiwan government deals with “declared bankruptcy”. To deem the pension reform unconstitutional that retroactively stripped of their rights via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laws, mass protesters of 250 thousands congregated in front of Presidential Office as shown in Fig. 1 and Fig. 2. Special participants were wheelchair-bound veterans as shown in Fig. 3 who need medical care and nursing worker. They felt furious after being ignored their appealing. Furthermore facing trespasses of their foreseen property by Taiwan government, they feel helpless and pissed off. We hereby appeal to OHCHR for protecting the "Human Right of Taiwan Retired Civil Servants”. 新舊制切割的退休金體制已遂行了22年,可視為政府與公僕間的「契約」,不容違背,除非台灣政府處理「宣告破產」;由於認為退休金改革違憲而且溯及既往,新法剝奪彼等財產,為數高達25萬人的群眾聚集在總統府前示威,如圖1及圖2;需要醫療照顧及看護工的老兵們乘坐輪椅也参與盛況,如圖3;他們因為控訴被輕忽而感到憤怒,更因爲得面對可預見的財產被台灣政府侵犯而感到無助與腦火,我們在此特向「聯合國國際人權辦公室」提出控訴,藉以保護這群台灣廣義退休公務員的人權。 Best regards Ping-Ho Chen A Taiwan retired civil servant ㄧ位台灣退休公僕 Taiwan listee in “2016 Who’s Who in the World, 33rd.” 2016 33屆 世界名人錄台灣列名者 太好了,台灣年金改革已受到聯合國國際人權辦公室的關切和指控。
    3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1. 前天(4/16)晚上,軍公教群組開始盛傳,銓敍部6/11將寄發退撫新法行政處分的訊息。由於語氣有點奇怪,原以網謠視之。惟隔日群組再轉來銓敘部公文影本,公協表示,已求證確有其事。 2. 原則上,此通函雖未布告,然該部業表示此係為利7/1退撫新法執行順暢,以及方便已退人員將來集體提起救濟等等,細讀全文,立意良善,尚屬周全,更可避免許多網謠繼續紛擾。然就法論法,行政處分還是必須依法行政,如果新法未特別規範處分外部效力可以早於施行時點內部效力,如此執行,是否仍有疑慮? 3. 此外,公協又再度提起釋憲一事。哀,此事已經講超過一年囉。按關於立委釋憲在603號解釋理由書裡,大法官對大審法規範結構曾有所闡述。故程序上仍應先檢視是否符合這些要件以及解釋意旨。至於實體,個人自是贊成窮洪荒之力尋求釋憲。曾觀守去年公教退撫立法全程者,當可感覺到當時民進,時力黨團對公教退撫那種不寒而慄非理性敵意氛圍,雖然當時軍公教團體陳抗是也有些非理性。然而,公教是軍公教勞基金最後破產,財務問題最輕微的基金,卻遭到如此無情的砍殺。新法第1年受到影響,公96%教98%。10年半後,平均砍2-3.5成,純新制砍1成,常任人員平均剩下5成,政務4成。相較於軍改,僅有4成多受到影響,受影響的平均降2成。20年就有55%,最後可達95(90%)。公教第1年急降10%-20%,軍改則是10年平均降,若是降兩成者,第1年約降2%。在預算的分配上,政府逃避對公教基金財務缺口支付責任,要已退及現職全部承擔下來。軍改則是挹注1000億外,退撫新制的年資尚有7成由政府買單。如此嗣後懲罰欺凌公教,大小眼的退撫新法,作為一個對選民負責的在野黨,豈可視而不見忍心袖手旁觀?公教難道不也是蔡政府的子民嗎?總統您的良知在哪裡呢? 4. 又軍公教社保金,網路一直有被政府吞掉的網謠,這是錯的。軍公教社保年金(優息),若因新的替代率蓋頂,仍可改領一次給付。另外軍改18%本金,也是在第11年後發還本人。 5. 以上說明。 20180417【詮敍部6/11寄發行政處分 退休公教做好行政爭訟準備】 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發佈日期: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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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書記長 彥秀委員 華鑒: 我是考選部退休公務人員,今年六月中旬起數以十萬計曾為國家社會奉獻一生而功成身退的軍公教警消人員(下稱退休人員),陸續接到了主管機關所寄發之每月退休所得重新審定書。乍看之後,人人都覺得被這個無良政府詐騙了,連德高望眾重的清華大學榮譽教授李家同先生都有『晚景淒涼』之憤慨! 近日許多提供退休人員法律免費諮詢與救濟服務之機關、單位或場所,擠滿了無數欲哭無淚、七老八十焦急詢問有關復審或訴願的人群,目睹此情此景真是十分難過與不捨,我開始懷疑我們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嗎!但何以致之?誰以致之? 不用說大家都心知肚明,是現在的蔡政府舉著『改革』與『轉型正義』之大麾,行清算鬥爭之實。挾其立法院多數之暴力,以蠻橫粗暴手段先後通過、制定了有違憲疑義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惡三法)所造成。該惡三法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之後,原軍公教人員退休時所依據之退休及撫恤法即同步不再適用,已審定之法定每月退休所得(即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一筆勾消不認帳,翻臉如翻書,其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毋庸置疑。 該惡三法法案在立法制定審議期間,國民黨團竭盡洪荒之力杯葛阻擋至最後一分鐘,奈以寡不敵眾,無力可回天,雖最後輸了表決卻贏了向心。藉此謹代表近五十萬無語問蒼天的退休軍公教警消向 貴黨團全體委員致上最高無尚的敬意,謝謝你們通宵達旦為我們仗義執言,辛苦了! 粗暴的惡法即將緊鑼密鼓趕在7月1日上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大限來臨前,我們除了徒呼負負之外,豈只坐以待斃乎?波濤洶湧的海嘯襲捲而來之際,遽然發現了一個「救生圈」漂來。就是我仔細鑽研惡三法之後,發掘前揭法案授權行政考試兩院於107年3月21日訂定發佈,並同步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之行政命令《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下稱優存辦法),居然牴觸《銀行法》。為替『晚景淒涼』的退休人員能討回一絲絲之權益,爰趁惡法正式上路前火速乞求 貴黨團能即時向國人揭發此暗渡陳倉之違法違憲行政命令。 茲將案情整理論析如下尚請雅教: 壹、【主題】 退休人員「優存辦法」牴觸憲法及銀行法,該行政命令 應為無效,即令停止適用。 貳、【引言】 現今無良政府假藉為了「退撫基金」能「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不完」之名,針對已依法退休人員行毀約搶劫之實,陷許多退休人員於「晚景淒涼」之窘境。第經訪查渠等所收到主管機關發給之「每月退休所得重審書」,幾乎根本沒有刪減到由『退撫基金』支給之退休金,只大砍了『優惠存款利息』。這證明退撫基金會破產是天大的謊言,真正會破產的倒是這個政府和蔡英文們。 優惠存款利息是台灣銀行按月計息支付,並非從「退撫基金」支給,是以退撫基金根本就沒有破產的問題。這個政府欺世盜名,孰可忍孰不可忍! 叄、【事實真相】 優存辦法第10條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107年7月1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依前條規定辦理續存。(註前條規定:退休人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已期滿而於該日以前未辦理續存者,自107年7月1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其後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者,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同時辦理轉換存摺手續;其後之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優存辦法第15條明定: 「優存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各支給機關負擔優存利率與基本放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但經行政院核定另訂負擔比例時,依其規定。 前項各支給機關負擔之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先行墊付予退休人員,並於年度結束後,提供墊付利息之資料,送交各支給機關確認,各支給機關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償還墊款。 」 前二項所稱支給機關,指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 或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時,其服務機關繫屬之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之支給機關。」 肆、【違法證據】 銀行法第8條規定: 「本法稱定期存款,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 銀行法第8-1條規定: 「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 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伍、【違憲證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規定: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陸、【違憲違法事實】 依照銀行法第8、8-1兩條之規定,退休人員依法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臺灣銀行以定期簽約方式所辦理之優惠定期存款,其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者不得提取,但惟有存款人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方得中途解約,其他任何他方不管是天方老子,均不得也無權責令存款機構逕行解約。爰該以行政命令新訂之優存辦法規定,凡退休人員於107年7月1日尚未期滿之優惠定期存款,一律限定以該日為到期日,並責令臺灣銀行逕行片面提前解約直接辦理續存,牴觸銀行法昭然若揭。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柒、【訴求】 前揭『惡三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部份,其有無違憲尚有待釋憲平反外,依照『惡三法』第35條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之行政命令,顯然牴觸銀行法毋庸置疑,依照憲法之規定應為無效確切。是以強烈主張:退休人員於107年7月1日尚未到期之優惠定存,依銀行法8-1條之規定,不得違法一律限定以該日為到期日,應分別各自按約定之到期日續約時方得適用新訂之優存辦法。 (按優惠存款要點或辦法自63年12月17日訂定實施至107年6月30日止,歷經五次之修訂均有明文規定,存款人得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續約時,才依新規定辦理。) 捌、【遲來正義】 在野黨立法委員對違法亂紀、肆意侵佔掠奪人民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與「財產權」之囂張執政黨,應負有監督、揭穿、舉發不法責無旁貸之重責大任,否則人民所期待的藍天白雲豈不成「奢望」! 在此謹以卑微之身,為被詐欺、受害的退休人員能爭回法律所保障之應有權益,即使僅能替存款人分別掙回1日至729日不等的優惠存款一半之契約法定利息,至少可突顯執法的主管機關知法玩法的惡行惡狀,以還我遲來的正義! 投訴人檔案 姓名:黃松竹 民國59年教育行政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曾任小學教師、考選部人事室主任及高普考試司副司長 民國78年2月簡任第十一職等退休 請廣傳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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