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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回報1 則回應8 個月前
投票日可以轉發選舉資訊嗎?

為了確保選舉的公正、公平性,投票日當天,在Facebook、Instagram、LINE、Dcard、Ptt等網路平台,公開張貼候選人政見、發表對特定候選人的評價、表達投票意向的文章,甚至是使用候選人推出的Q版LINE貼圖打招呼,或者更換、更新、轉傳分享相關競助選的社群大頭貼,只要有涉及競選或助選的舉止,便有可能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6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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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首頁 重要訊息 新聞稿 108年度新聞稿 中選會宣布109年1月1日零時起不得散播、轉傳民調資料 中選會宣布109年1月1日零時起不得散播、轉傳民調資料 選舉進入倒數階段,中選會提醒,自109年1月1日零時起至1月11日下午4時止,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與候選人或選舉有關之民調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而且,投票日當天零時起,也不得透過社群媒體或任何方式,為候選人或政黨助選及宣傳,違反者,處以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說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均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中選會特別呼籲政黨、候選人、民調機構、所有媒體及民眾,都應該遵守選罷法之規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8/12/30 資訊安全政策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資料開放宣言 中央選舉委員會 (郵遞區號:10055)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 電話: 02-2356-5484 傳真: 02-2397-6898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國內 投票日不可戴「候選人姓名、 號次口罩」入票所 中選會: 最高重罰500萬元 太報 太報 Tai Sounds 更新於2小時前·發布於2小時前·陳毅 龍 九合一選舉進入最後一週,針對投票當 天,是否能戴候選人口罩前往現場投 票?中選會主委李進勇17日表示「應該 要避免」。今(21日)中選會正式布 新聞稿,提醒「投票日不可佩戴有候選 人姓名、號次或影像之口罩進入投票 所」,違法可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處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 鍰,經制止不聽者還可按次連續處罰。 追蹤
    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今天起(投票前十天)不要在LINE及FB張貼有關影響選舉的文字圖片,被檢舉會吃上官司及罰款,以上的溫馨提醒是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之規定。 若被截圖檢舉,定讞後的罰金是「$50萬~$500萬」,大家要小心喔!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1126日戴口罩進入投開票所,口罩必須: ⚽️無LOGO! ⚽️無姓名! ⚽️無號碼! ⚽️無文宣! 💥違反者處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按「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次按「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3項定有明文規規定。 經查,蕭美琴曾申請回復國籍,依據上開法條,其資格係不符規定,中選會應「不准予登記」。 請廣傳,讓全民知道真相。https://youtu.be/27mNoZlThn4?si=F-A1J-lEcLPEgyNg
    2 人回報2 則回應10 個月前
  • 大家要注意喔!! 投票日不要戴有候選人口罩去投票!! 最高罰5百萬元! 1126投票禁戴候選人口罩(TVBS新聞) 中選會指出,候選人口罩只要能識別姓名號次影像,包括LOGO版通通不行,跨市跨區戴非選區候選人口罩同樣涉嫌助選,地方選舉委員會如果獲檢舉,判定違規可開罰50至500萬元,為確保投票順利進行警方也積極準備。 https://news.tvbs.com.tw/amp/politics/1965280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2項,“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所以關鍵在於蕭美琴“如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依國籍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所以如果蕭美琴的父親在她出生時是中華民國國民,那她就是出生時就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她父親雖是台灣人,但具有強烈的台獨意識為眾所周知,蕭美琴出生時他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仍有待查証). 如果蕭美琴出生時其父已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不屬中華民國國民,那她就不是依“出生”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可能是依國籍法第4條第一項第四款,“其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如果蕭美琴是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一項,中央選委會應撤銷其候選人之登記. 若蕭美琴因資格不符被撤銷登記,則依同法第21條第三項規定,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也就是說,如果蕭美琴經審定不符合候選人資格,而被撤銷登記,則同組之赖清德依法也將被撤銷登記. 歸根結底,蕭美琴“如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一事,才是全案關鍵之所在. 如果蕭美琴是因“回復”或“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則民進黨這組“美德”候選人依法就將被撤銷登記.蕭美琴的父母,一個台灣人,一個歐裔美國人,是用什麼身份國籍,住在日本,生小孩? 沒想到這個問題,變得這麼有趣!"
    4 人回報1 則回應8 個月前
  • 最近很夯的話題---------反滲透法 11月民進黨提案,蔡英文夏令12月31日一定要通過 大家彷彿都事不關己 反正有影響就是那些台商跟去大陸念書的學生 跟我又沒有關係 真的如此嗎??? 基於學法律的人一定要先看完完整的條文 我才要說說自己的看法 第一:以後大家都不用帶陸客團了,為啥???比如說:林北忌妒李大熊都在環遊帶好團,結果在閒聊中知道李大熊因為客人的要求,帶客人去"滑站"買了外面的東西,我當然要去檢舉李大熊違反反滲透法第六條,擾亂社會秩序,是啊!!!事後當然不會成立,李大熊是無罪的,但是只要檢警找李大熊去談話,然後第八條第九條會連累到環遊旅行社,李大熊基本上也就不用再待在環遊帶團了,這就是我的目的. 第二:我老弟安員外,他是做業務的跟陸客沒關係,結果有個大陸新娘已歸化的,跟他買了張返鄉機票,安員外的同事---劉超超人因為不爽安員外長的醜,也去檢舉安員外違反反滲透法第六條,也是擾亂社會秩序,結果安員外又要去被問話,搞半天只為賣一張返鄉機票,還要連累全聯旅行社. 第三:光是第六條這一條,就可以把旅遊業給搞垮了,現今有哪一家旅行社說我完全跟大陸沾不上邊的??? 你們說,這還是不關己嗎???? 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 第一條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二、滲透來源:(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修法要做票了 等排翻价 2024開始準備做票了! 記錄他人進出投票所 擬罰 【記者鄭煒/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 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〇八條文 修正草案,增訂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 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或警察制止後仍 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萬 五千元以下罰金。 先前的南投縣第二選區立委補選會傳出,投票所 外有盆栽暗藏攝影機,還有自稱監督聯盟的人員在 投開票所卅公尺內裝設錄影器材攝彩,曹警方助推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因此提案,修法增列不可以錄 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全案不須經黨團協商 將提報院會討論,本會期可望完成三讀。 現行選罷法的規定是,在投票所四周卅公尺內喧 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 止後,仍繼續為之,同樣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userjr3wee0qum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