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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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 條第2款規定
政黨 及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當日
從事競選 或 助選活動。
溫馨提醒 投票當日 不可佩戴【足以
辨識候選人字樣的口罩】入場,
以免受罰 新台幣50萬到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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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違反者,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之情事,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須負刑事責任。

    出處

    https://web.cec.gov.tw/central/article/3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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