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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台灣教育大哉問?

有人知道台大正在主辦國際校長會議嗎?
有人知道台大沒有校長,教育部也沒有部長嗎?
有人知道許多國際知名大學校長昨晚在台北討論這件事嗎?
教育部以為低調處理這場國際活動,就可以粉飾太平、瞞天過海!

我想大家應該跟我一樣都不知道,原來6/24-6/27台大正在辦一個國際盛事-#環太平洋大學校長會議(APRU-APM)。有與會成員形容這是高等教育界的「世大運」。

環太平洋大學協會(Association of Pacific Rim Universities;APRU),或稱環太平洋大學聯盟,創立於1997年,是由環太平洋地區各國一流的研究型大學所組成的聯盟。#台灣目前只有台大和清大是聯盟成員,而這個會議的主辦權是台大3年前就爭取到的。

據了解,包括國際間30位知名大學校長及一百多名代表齊聚台北、台大參加論壇⋯⋯

但結果呢?
結果主辦學校-台大,沒有校長;
而台灣教育界主管機關教育部也沒有部長。

沒有部長、也沒有校長,因此本來是台大盛事的一場國際校長會議,被台大和教育部搞的異常低調,幾乎無人知曉!

而更丟臉的是,台灣拔管的事件也在昨晚國際知名大學校長齊聚一堂的情況之下,被議論紛紛;據其中一位與會人士表示,許多校長都不認同台灣政府介入大學自治的處理方式。

一向高喊要走入國際的民進黨,這下真的揚名國際了!只是揚的是什麼名?這幾天蔡英文總統或者可以去問一問這些知名大學的校長。

被政治力惡整的台大到底會何去何從?變成什麼模樣?台大學生、家長、老師及校友,你們真的不在乎嗎?

https://www.ntu.edu.tw/spotlight/2017/1232_20171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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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rOrz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此乃國民黨市議員參選人游淑慧於 2018/6/25 在粉絲頁撰寫之文章,隨後被中天等媒體轉貼擴散。然而,文中「據其中一位與會人士表示,許多校長都不認同台灣政府介入大學自治的處理方式」無從查證,應視為個人意見。

    本次會議由郭大維代理校長、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校長兼 APRU 協會主席

    不同意見

    2018/6/27 國立臺灣大學主辦2018環太平洋大學協會校長會議:資訊科技的未來,高等教育界迎接挑戰
    https://www.ntu.edu.tw/spotlight/2018/1465_20180627.html

    2018/6/29 環太平洋研究型大學校長與郭大維代理校長研議國際合作策略
    http://www.ntu.edu.tw/spotlight/2018/1466_20180629.html

    2018/6/29 張淑英 (台大外文系教授兼國際長) - 看人間 環太大學協會校長年會的真相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510448
    8 年前
    10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台大自主聯盟表示,盛事卻變成憾事,呼籲政府尊重台大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結果,立即依法聘任台大校長,讓台大校務能順利運作,也期望未來的新任教育部長具有超然公正的立場,讓高教恢復正常運作,重拾國際競爭力。

    不同意見

    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806260151-1.aspx
    台大辦高教界世大運
    8 年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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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轉貼:不是挺管、是挺法治 呂秀蓮、張善政共同建言 我們--呂秀蓮與張善政--是臺大校友,認同昨日(5月12日)臺大校務會決議:教育部應盡速發聘「遴選委員會選出之校長當選人」為校長。我們並非支持任何個人,而是呼籲任何爭議必須回歸法治解決。 我們二人也曾經分別擔任不同政黨執政時期的副總統、與行政院長,我們為了追求高品質公共政策、與避免權力腐化,需要一個透明而公平開放的環境;同時,必須共同堅守民主法治的基本是非,競爭經過多數決之後,就是合作的開始,這正是臺灣價值的基礎理念,我們兩人也願意證明這個理念可以實踐。 以下是我們兩人的個別聲明。 --------------------------- 呂秀蓮聲明 大學法第9條相關規定 第一項: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學校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第二項: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根據大學法第九條規定,顯然公私立大學校長的產生,程序上略有不同,教育部的職責也不同: 公立大學校長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而私立大學校長則需經教育部核准後才聘任。因此台大下屆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出管中閔先生之後,教育部只有聘任而無核准之權。 至於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程序如有任何違法不當瑕疵,應由利害關係人依相關法律另外進行行政救濟。類比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選舉結果於中央選委會宣布投票結果後確定,若有異議,利害關係人得另行提起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 法治是民主的根基,法治的核心原理是人人平等,不因人而異。基於此,我們雖屬不同政黨,但願超越藍綠,共同呼籲: 不挺管,只挺法治! --------------------------- 張善政聲明 數月前自管中閔院士當選台大校長後,社會上對他的當選與教育部的後續處理作為,有諸多的討論與不同的意見。我以台大校友及曾任台大教職的身份,自是為台大憂心;而且更以曾任行政院長的身份,為社會上對立的氛圍痛心。然我與管院士曾同在馬政府內閣共事,我目前也擔任台灣大哥大公司的法人董事,自知如對此事多言,立場恐遭受質疑。 近日有機會透過友人與呂秀蓮前副總統討論此事,得知具有法律學位的她對此事看法傾向「在法律上,不應拔管」。如果以呂前副總統的政治背景,套用當今社會藍綠的對立氣氛,她應該是支持拔管才對。但是,事實卻不然。因此,我也願意頂住外界可能對我立場的疑慮,呼籲社會對此事摒棄藍綠意識,以法治的角度來處理此事。 社會上質疑管院士當選校長的論點,有的是沒有明文要求的迴避關係,且有近期其他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的類似先例;或是產學合作合約簽署日期與管院士就任獨立董事的時間落差,也有其歷史背景與行政流程的實務限制。嚴格而言,這些問題是否有達到當事人要被「褫奪公權」拔除當選資格的地步,實在有很大的討論空間。畢竟一個人參與選舉某項職務的權力,是當事人非常神聖的人權,如要予以剝奪,應該有非常嚴謹而明確的法規作為基礎。以政治選舉為例,一旦開票結果認定當選,就要予以公告承認。如果選舉過程有爭議,應該是透過法律程序進行嚴謹的調查。如果過程確有違法之處,再予以撤銷當選資格。台大校長雖非屬政治選舉,但其結果影響國家一流學府未來多年發展,自當給予選舉結果一定的保障。 同時,教育部自始對此事的處理過程亦非嚴謹,因此引來政治介入的質疑。如果教育部這次的處理過程正式樹立成一個未來可以比照的參考案例,這對國家高等教育獨立與法制化將會有長期而巨大的負面影響。從當今的教育部長以上至行政院長、總統,即便他們宣稱自己如何中立客觀,都可能在國家的高等教育史上留下一個紀錄。相信這絕非這些視政治清譽為生命的官員所樂見。 因此在此,我願意基於「對事不對人」的出發點,比照政治選舉的精神呼籲: (1) 不論當選人是誰,教育部按照台大遴選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公告當選; (2) 另案處理兼職及選舉過程的爭議。如有明確證據顯示兼職或選舉涉及弊端,再依相關法規處理,包括可能最嚴重的撤銷校長職務。 我深知我今天的聲明自認是擺脫藍綠爭議,但可能許多人士不做此想,甚至抓住我的立場大做文章。但是我仍願意嘗試看看,如果社會大眾願意給台大及藍綠和解一個機會,則國家甚幸,台灣畢竟還是很有希望的!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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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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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台大聲明:「台大聲明全文: 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在遴選過程中,依法行事,克盡職責,戒慎遵守各項「迴避原則」及「利益衝突」規範,對於他人所加諸本委員會之「重大行政瑕疵」指控,完全無法接受,並深表遺憾。 根據《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9條迴避規定,遴委會原訂草案為「⋯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或由本會委員主動提議,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經教育部發函指示,上述草案中的「或由本會委員主動提議」等字與規定不符應予刪除。 教育部之指示使本會遴選委員不具有請求其他委員迴避之機制,如今教育部指控本會違反迴避原則而有行政瑕疵,本會實不明白其道理何在? 本遴選委員會由21名委員組成,其中學校代表9名,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9名,其餘3名由教育部指派。本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共召開五次會議(其中第五次會議係於今年1月31日依教育部要求而加開)。其間依法完成「公開徵求接受推薦」、「舉辦公聽會」、「訪談候選人之相關人士」、「舉辦治校理念説明會」及「辦理候選人面談」,於1月5日經由兩輪投票,選出管中閔教授為校長當選人,並於1月31日加開之第五次會議中再次確認「遴選過程並無疑義」。 台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1).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3).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本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於遴選程序中,並無任何候選人向本會請求解除蔡明興委員之遴選委員職務,蔡明興委員亦不符合上述三種應當然解除職務之事由,因此蔡明興委員擔任遴選委員之資格並無問題。 教育部指派之3位遴選委員有充份之機會參與遴選過程並表達意見,足見遴選程序並無疑義。 教育部已逾越百日,遲不發聘,其間更多次以「據報載」之公文,要求本委員會回覆,超出正理常規。政治力介入拖延新校長上任,導致台大校務延宕,戕害大學自治,所有記錄將在高教歷史上永遠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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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中閔 - 台灣教育的罪人 如果沒有管中閔,師範出身的潘文忠還會是教育部長,台灣的教育仍掌握在一個一輩子在教育界打拼的內行人手裡。 如果沒有管中閔,吳茂昆院士仍是一位學界知名的退休校長,諾貝爾獎提名人,受人敬重而不是今天聲名狼藉的炮灰。 如果沒有管中閔,葉俊榮這位法學博士不會從內政部搬到教育部當外行部長,亂了教育章法。 正在等待他的是人民的唾棄。 如果沒有管中閔,百年名校台灣大學的校史裡不會記上一筆民進黨踐踏校園民主,妨礙校長就任達兩年之久。 民進黨將像賄選的曹坤在歷史上永遠洗不清罪名! 敗壞教育,敗壞學者,敗壞政府,敗壞名校!管中閔還不認罪?(吳音寧小姐已經完成階段性實習任務,你呢?) 從前威權時期,叱吒風雲的蔣介石都不敢直接下手台大。如今,因你不知罪!讓剛剛才拿到102167票當選基隆市長及代理黨主席的林右昌,立刻想到要摒棄民主程序聘一個退休CEO在職的董事長張忠謀來取代你,你又將玷污一個“民主少年”及一個“萬用國寶“。 為官場蒼生著想,就別再傷天害理,認罪退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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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學自治與正當法律程序—談台大校長之聘任關係與法律爭議 一、大學自治的憲法制度性保障 公立大學校長之聘任,基於大學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之權,大學之內部組織亦為大學自治之領域(釋字450、563、626號解釋參照)。因此,各公立大學以自訂的遴選辦法組成遴選委員會,訂定校長遴選之資格、程序,當然亦為大學自治的範疇,應無疑義。 二、公立大學校長依大學法報教育部聘任之法律關係 各該公立大學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係教育部之所屬之附屬機構,其法律地位為教育部所屬之下級行政機關,各公立大學所遴選之校長人選具有聘任之權。其聘任之權限,亦保留並賦予其監督機關作成合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之權。 1、首先,就敎育部就各公立大學報請聘任之法律性質而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釋字423號解釋,其為敎育部單方對於公法上具體事件或公權力措施之行政處分,自無疑義。 2、其次,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權,其以自訂之遴選規章,甄選適合大學發展及競爭之校長人選,當亦享有自主組織權。然而,此次台灣大學校長之遴選,大學當自享有大學自治之權,以大學自治規章自己遴選校長,雖然其遴選辦法未有甄選人與遴選委員會之委員(其獨立董事與其任職私法人之董事)的利益迴避規定,惟遴選委員會之成員,其與甄選人存有利害關係(不論是否有利或不利益),基於正當法律程序,為確保機關組織之適法,並使作成決定不致造成偏頗或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不公平對待,機關之組織適法,其重大經濟利益關係者之迴避,乃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構成要素。 3、大學雖然享有憲法制度性保障的自治權,然大學之遴選若具有程序之瑕疵,仍然不得以大學自治權掩蓋程序瑕疵的違法,進而逃脫「正當法程序」之法理及逾越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越原則之監督。也就是說,大學自治仍然不得自外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 三、依法論法,讓此台大校長之聘任回歸法律之適用 因為此次事件其爭議延宕數月之久,也因此造成過多的「政治操作聯想」,但是這些政治立場上的爭執,其實都無法也無助於釐清法律上的爭議。 1、敎育部作成不予聘任之行政處分,其是否具備合法性,現在爭執點乃在於是否組織具有合法性,即遴選委員會之迴避義務? 2、若為違反正當程序之「迴避義務」,其遴選之決定,雖然具有程序上瑕疵。但是,依法理自當類推適用「程序瑕疵之補正」,主管機關基於尊重大學自治,應由公立大學就其遴選程序之瑕疵加以補正,重新就遴選之人員作成迴避後,就原遴選人員再行審查表決,始符合尊重大學自治及合法性監督之措舉,主管機關敎育部逕予作成不聘任之行政處分,是否亦存有瑕疵,不無疑義。 3、台大校方及利害關係人(報請聘任人管教授)不服教育部之行政處分,亦可提起行政爭訟之救濟(即課予義務訴願之拒絕申請之訴願進而提起拒絕申請之訴),以釐清爭議及確保當事人之權利保障。不過,本䅁基於對於台大校務及當事人權利,個人的看法以為台大及管教授,自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既可節省訴願程序又可由司法機關行政法院審理教育部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儘速解決爭議。而且,台大校方及管敎授亦得「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撤銷訴訟(亦可類推適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向行政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台灣現行法律的爭議,在我國法律完備之今日,由於存有「政治立場」操作的聯想,而模糊原來的法律爭議,仍然履見不鮮。所以,平心看待事件的爭點,回歸法律的規定及適用,邁向法治國家的社會,從許多事件看來,我們仍有許多努力進步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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