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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國宅產權爭議|政府當年的善意,不能變成今天侵吞人民財產的藉口

五甲國宅,是全台最大的國宅社區,6000多戶、50多公頃,屋齡超過30年,卻在一夜之間爆發「市府侵吞私產」的爭議,很多人問我,這到底是不是政府搶人民的地?

我要說清楚,這個問題,不能用一句「依法行政」就草草帶過!

當年興建五甲國宅時,政府為了減輕住戶的地價稅負擔,做了一個「看似體貼、卻留下後患」的制度設計,把原本屬於住戶共有、而且已經納入房屋售價的土地與設施(管理站、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等),改以「營建署名義登記代管」

📌重點來了!
👉 這不是政府送的
👉 不是免費使用
👉 而是住戶「已付價金」的財產

只是用一種「形式公有、實質私有」的方式處理!

💢問題真正爆炸,是在 2015年《國宅條例》被廢止之後,國宅被納入《住宅法》,啟動更名登記程序,但修法時,立法院沒有設計任何一條「過渡或補救機制」,完全忽略了過去這種「為了減稅而登記在政府名下」的特殊歷史背景!

結果就是,這些原本只是「代管」的土地,在沒有住戶同意、沒有補償、沒有徵收程序,更在住戶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變成地方政府所有!

我必須說一句重話,
這不是行政疏失,這是「立法失職」造成的制度性侵害!

有人說,這些是「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本來就該歸政府」,但我反問一句,如果這些土地與設施,當初已經算進房價、由住戶負擔成本,政府憑什麼「不退錢、不補償、不協議」,直接收回?!

這在法律本質上是什麼?
👉 是「變相徵收」
👉 卻完全沒有徵收程序
👉 更沒有任何補償
這已經不只是行政解釋的問題,而是嚴重違反人民的財產權保障與信賴保護原則!

市府現在所謂「依法辦理」,正是因為當年立法院在廢除《國宅條例》時,沒有替幾十萬國宅住戶守住最後一道防線!

真正該被檢討的,
👉 修法為什麼沒有配套?
👉 為什麼讓人民的既有財產,在修法之後「一夜消失」?

我要特別說明,五甲國宅不是個案,它只是第一個被引爆的案例。
如果今天這種處理方式被默許,未來全台老國宅,都可能面臨同樣的命運!

這不是地方問題,是中央立法必須正面回應的國家責任!

我在 2021年接獲住戶陳情後就立即介入,這幾年來,和住戶代表、管委會無數次會議,召開多場公聽會,也邀請內政部營建署官員南下面對面說清楚。

我始終站在同一個立場,
👉 公共設施可以公共管理
👉 但「已經賣給人民的財產,政府不能說收就收」

政府當年的善意,不能在多年後,變成侵吞人民財產的法律陷阱!
如果制度錯了,就該修法補救;
如果歷史帳算錯了,就該勇敢清算!

這件事,我會繼續追,追到中央給出一個對得起住戶、也對得起法律的交代!

@追蹤者
#五甲國宅
#產權不是政府說了算
#立法失職才是問題根源
#這李最用心 #高雄市議員李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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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罩,肥了誰? 揣共!摘錄: 文/劉得福 2020.4.3. 一.前言: 國民共體時艱的情況下,4/1蔡英文突然宣佈,要捐贈千萬片口罩給國外!聽在辛苦排隊買口罩的民眾耳裡,格外刺耳,也不能接受,一時輿論譁然! 民眾在問,既然口罩多到可以贈外國千萬片,那為何不先解決人民排隊買口罩的問題呢?何不解禁口罩限制,讓人民可以一次買一盒買兩盒?這樣不就不用再辛苦的排隊了?也不用搶口罩了? 何必現在打腫臉充胖子,沽名釣譽呢? 看到綠媒、綠嘴和綠網軍依舊不分青紅皂白的吹捧當政者,一片歌功頌德感謝如何如何?我只能感嘆,這個國家機器太會宣傳了,這台灣人民不是蔡英文心中最軟的那一塊嗎?蔡英文要贈送外國人口罩前,為什麼不能先讓人民不用排隊,就買得足口罩呢? 這只證明一件事,蔡英文心中根本沒有人民,根本不知民間疾苦! 政府不是不能捐口罩,但前題是[行有餘力],而不是打腫臉充胖子,或不顧人民,先顧外人,不是嗎? 蔡英文眼裡沒有人民,沒看到人民日曬雨淋排隊買口罩,任何有愛心有仁心的領導人,豈會捨得讓人民如此餐風露宿呢?人民可以為政府勒緊腰帶共體時艱,那政府有同樣對待人民嗎? 一個心中有人民的政府、一個口罩多到可以捐贈給外國的政府,為什麼不能解除口罩禁令,讓民眾不必排隊只買三個五個,而是一次可以買一盒口罩呢? 蔡蘇?你們能告訴我為什麼嗎? 二.口罩價格,莫名其妙? 疫情前,醫療用口罩一盒50片售價50~80元,一片約1~1.5元(如附圖及圖片說明),醫院大量採購可買到0.9元一片(護理師朋友告知的),上述售價是生產商和通路商都有利潤的行情價,意思就是生產價格一片0.9元以下。 這等於政府壟斷國內全部口罩產能,由政府做起總代理、兼總經銷、兼大盤商,也壟斷市場,蔡政府一開始透過超商賣一片8元,被罵大賺國難財,被罵翻後,一路調為6元, 最後訂在一片5元至今,平均日售800~1000萬片,大家還只能排隊買到蔡政府配給的2~3片。 三.用人民納稅錢徵收防疫物資,卻又要人民花錢買,一魚兩賣,到底搞什麼鬼?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一個疑問? 既然是政府全面徵收口罩當防疫物資,就等於政府用人民納稅錢買下所有工廠的貨,既然政府是用人民的錢買的,那些口罩人民已經出過錢了,為什麼政府卻又訂了一個比平時的行情貴4~6倍的價錢再去把口罩賣給人民呢? 不是政府徵收口罩後,就應該無償配發給醫療人員和人民嗎?為什麼還要賣錢? 就像現在衛服部為人民做新冠病毒篩檢,有叫人民出錢買試劑嗎?住隔離住所、隔離病房、重症病房、使用呼吸器有叫人民出醫療費用嗎?不只沒有,被隔離14天還可以領到14000元的補助費用。 那同樣道理,廠商的所有口罩已經被政府全部以防疫物資名義收購,那為什麼不是免費提供給國人,還要我們用高於市價4~6倍的錢去買呢?這不是一魚兩賣嗎?這你們在搞什麼鬼? 做個小試算: 時間以2個月計,每片口罩以5元計,每日銷售800~1000萬片計。 每片差價3.5~4元 x 800~1000萬片 x 60天 , 總計為16.8億~24億 (兩個月) 這些額外的16.8億~24億的差價,只是兩個月多賺的差價,請問這些錢有沒有進國庫?不然跑到哪裡去?用在哪些用途?如果疫情更多個月,那這驚人的金額會跑到哪裡去? 四.政府的國家隊好康專案肥了誰? 再則,蔡政府說砸1.8億元,打造60條口罩生產線,號稱國家隊,疫情過後這1.8億的機器設備歸廠商所有 (詳見以下連結),而且生產人力不足時,是調動國軍支援做口罩。這些被欽定的廠商真是無本萬利啊? <註>經濟部:新機台贈與之條件:新機台將附條件贈與廠商,贈與條件為「每台口罩生產設備應生產500萬片口罩,且其中120萬片口罩須無償提供給政府,其餘380萬片由政府依徵用價格徵用」。(資料來源:如下連結) 經濟部<<遴選口罩生產廠商利用本部附條件贈與之口罩生產機台生產口罩>> https://www.moeaidb.gov.tw/ctlr?PRO=policy.rwdPolicyView&id=8275 若以政府訂的市售價一片5元計算: 120萬片X5元=600萬元,政府買380萬片X5元=1900萬元 意謂: 政府拿人民納稅錢1.8億開60條口罩生產線,一條生產線300萬元,每台生產500萬片,廠商只要無償提供給政府120萬片(值市價600萬元),政府保證收購380萬片(1900萬元),以後生產機台就贈送給廠商,之後廠商拿這機台生產的所有口罩(幾千萬~上億片口罩)皆歸廠商所有,可以依徵用價格賣給政府。 白話文的意思是: 廠商不用出一毛錢,機台由蔡政府送,生產的口罩政府保證收購,只要生產前500萬片,只要短短幾天,廠商不只可以免費獲贈機台,而且保證賺到1300萬,這不是一本萬利,這是無本萬利。 這麼好康?! 加上前文所估算的兩個月就有差價高達16.8億~24億,如果疫情更多個月,那這驚人的金額會跑到哪裡去?這些多出來的利潤有進到國庫嗎?還是跑進哪些人口袋啊? 五.蔡英文政府有義務向人民交待清楚,揣共! ◆政府保護人民,免於受疫病之災,這是政府的天職。 ◆政府一切施政以人民為優先,為民造福,這也是政府的天職。 ◆政府食人民俸祿,奉公守法,為人民荷包把關,不貪贓枉法,不循私舞弊,不怠忽職守,這是政府官員不可推卸的義務和責任。 ◆政府有公開資訊,接受人民監督的義務和責任。 ◆人民監督政府做好上述職責,這是人民的天職。 .基於以上,我寫本文,舉出可靠的數據和報導, (1)指出蔡政府在他有能力贈送防疫口罩給外國人,卻沒有把人民放在優先位置,讓人民還得日曬雨淋,排隊買口罩,提出讉責,並請蔡政府盡速解決人民排隊買口罩問題。 (2)指出政府花了納稅人的錢徵收口罩,卻還要人民再次花錢去買口罩,請蔡政府解釋為什麼? (3)花了人民納稅錢買了生產口罩設備,最後是送給廠商,我提出質疑,政府付出與所得不成比例。請蔡政府算給人民看 ? (4)指出徵收口罩與疫前口罩巨額差價應透明公開,並交待是否巨額差價有入國庫。 這些質疑,疑雲重重,黑箱幢幢,烏龍轉桌,諱莫如深,莫名其妙? 請蔡英文政府公佈現在徵收口罩至今的庫存數變化,每日消耗數,贈送外國數,各工廠日產量。總之,數據都要透明公開,可受監督,不可混水摸魚,不可黑箱不透明,更不可不受監督。 蔡英文! 向台灣人民交待清楚! 這幾點,我要求蔡英文政府應當向人民解釋清楚,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這也是盡一份國民的監督天職。 這原本應該是立委或民代要幫人民監督的事,很遺憾的是至今從來沒有哪一個民代做好監督或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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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南軍火標案這件事,為什麼「連常識都騙不過」? 事情其實一點都不複雜。 最近被揭發的,是幾家台南的公司,突然接連拿到好幾億元的軍火採購標案。問題的關鍵,從來不在「形式上有沒有合法」,而在於—— 整件事怎麼看,都怪到讓人無法忽視,甚至可以說是扯到離譜。 我們不談政治立場,只用最基本的常識,一條一條來看。 ⸻ 第一個怪:原本根本不是做軍火的 這些公司原本在做什麼?    •   室內裝修    •   一般貿易    •   日用品、鞋子等民生商品 不是軍工、不是軍需,更不是國防產業。 結果呢? 只要在公司登記資料上「多加一行字」—— 加上「國際貿易」、「軍火相關項目」, 沒多久,就能去標國防部的炸藥、軍用物資, 而且一標就是好幾億元,甚至幾乎沒有競爭對手。 請問一句最簡單的話: 👉 如果你是軍方,你真的敢把炸藥交給這種背景的公司嗎? ⸻ 第二個怪:時間點剛剛好 這些公司,幾乎都在 2024 年、賴清德上任之後, 才突然變更營業項目, 接著不久,就接連得標。 不是十年前布局, 不是多年累積專業, 而是—— 改完登記,馬上發大財。 你覺得這是巧合? 還是「剛好有人幫你把路鋪好」? ⸻ 第三個怪:通通集中在台南 更耐人尋味的是—— 公司通通在台南。 而且其中有些公司, 早年就經常承攬台南市政府的標案, 也正是賴清德擔任台南市長的時期。 面對這種高度集中的現象, 社會本來就該看到檢調主動出面釐清。 但現實是什麼? 大家心裡都有數—— 這類案件,檢調系統往往呈現一種 既聾、又瞎、又啞的狀態。 所以問題不是「正不正常」, 而是: 👉 這樣的集中度,本來就不正常,也幾乎沒人敢碰。 ⸻ 第四個怪:政府只剩下一句「合法」 政府怎麼回應? 一句話打天下: 「都有照程序來,合法。」 但問題來了—— 這個「合法」,是嘴上說的合法,還是經得起全面檢驗的合法? 更讓人錯愕的是, 現任國防部長,本身是辯才無礙的大律師出身, 卻在面對這起軍火標案爭議時, 說話變得支支吾吾、答非所問, 幾乎到了「有口難言」的程度。 這本身,就已經是一個警訊。 ⸻ 結論:這就是「合法貪腐」,而且連常識都騙不過 是不是犯法, 當然必須交由後續嚴格調查與檢視。 但人民其實早就看懂一件事: 👉 軍火不是裝修工程 👉 炸藥不是一般商品 👉 國防不是拿來賺快錢的生意 當一個政府,可以讓「明顯是外行的公司」, 透過「形式合法的程序」, 一次又一次吃下軍火大案—— 那就是: 合法包裝的貪腐, 而且是連常識都騙不過的那一種。 人民要的,從來不是一句「合法就好」, 人民要的是: 安全、專業、說得清楚、講得明白。 而這一點, 現在的賴政府, 究竟是沒有解釋的能力? 還是事情本身,就真的無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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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任大法官陳碧玉在釋字71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明確指出:『確定給付合乎提撥比例計算之退休金(vested)應為政府之責任,而不得成為調降之對象』,軍人86年以前的退撫舊制(恩給制),國家(雇主)是完全責任制;86年以後的退撫新制(儲金制),國家(雇主)是部分責任制,它強制軍公教人員每月繳納35%退撫基金,則退休時所領退休金之35%是本屬軍公教人員自己的,不是政府給付的,新法第四條卻將他列入退休所得替代率,當成政府的恩惠,明顯違反憲法15條。退撫新舊制,都是「確定給付制」,且以兩部國家法律明定政府應負退休金給付之保證責任,等於以國庫作擔保,所以政府當然不可違法違憲片面作不利益之改變。 前銓敘部部長張哲琛認為:「退撫基金並不會真的按照精算報告所預告的時程破產,它不一定會實現。」精算結果對於決策單位來說應該是一個「警訊」。因為可變因素太多,怎可用未經驗證的預警模式,將他規範成法律(第8條),誰來驗證?任由民粹操控,主管機關不聞不問?據此立法,就是明顯重大的瑕疵。例如國防部推精實案政策,當發現本金於民國100年度起入不敷出,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國防部自民國101年度起編列預算挹注。農委會為照顧農民,老農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勞委會為推勞保政策,勞保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都是為政策編列預算,為何年改會只預估軍人退撫基金預估在二○二○年宣告用罄,年改勢在必行,相關勞保與農保為何不提?這種具有明顯針對性的改革不符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如果他真能夠做為政策規劃使用,當提出的軍官延兩年制度,他就應該提出預估對退撫基金的影響。當軍職人員招不到足夠的員額時,他也應該提出退撫基金可能的預估與影響。 依退撫舊法已取得之「權利」,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生存權之保障,遠優於一般公共利益。軍公教退休人員已盡義務應得之權利,政府不得濫用情勢變更之理由予以侵害減損。銓敘部雖一再強調基於「情勢變遷及國家公益」、「事涉對於公務人員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之實質損害」,企圖以「利益」一詞,取代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之「權利」,混淆權利(right)與利益(interest),性質不同,焉得混為一談,法律不容擅改,更不允曲解。(釋字第280號)銓敘部與教育部將退撫制度由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時,在恩給制時代為何沒有世代連結的問題?到了儲金制時代,一方面要強迫扣繳軍公教基金,說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另方面卻要連結年金制度與世代間的問題,去推出嚴重違法剝奪人民財產的立法呢?同樣是以公資源為確定給付的責任,差異為何這麼大?難道這就是全體軍公教無法迴避的權益問題嗎?還是政府無法迴避的責任問題呢? 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俸給等保障,不純粹視為國家的恩惠,而是國家的義務,國家必須合理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的生活,退休金及相關福利的給付,即屬國家照顧義務之一環(釋字第658號)。但是公務人員資遣退休撫卹條例,卻運用未經驗證的精算報告模式(第8條),將政府要負責擔負的最後支付責任(第7條)、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政策規劃錯誤、退撫金操作不當的虧損……等,全推給已退休人員去承擔(第36、37、39、40、67條)。這種不是因為人民自己的過錯行為,導致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而是立法委員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的立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同時違反憲法第22及23條人權保障之規定,導致特定人之權利遭受損害,就是違法的運作,退休軍公教人員是否符合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的權利?請年改會深思!!(轉貼好文) 轉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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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傳來: 有關第12條公投案,請參考護家盟的新聞稿(主教團是其成員),以及一位在法律界的教友所提供在公投技術及法律上的說明: 20181122 針對公投12 案「護家盟」重大聲明 針對公投12 案,因為時移勢轉,人民已經覺醒,多數人民拒絕給同性關係立法,公投力量將超越錯誤的釋憲,「護家盟」必須在關鍵時刻,回歸本質,因此違背自己夥伴「幸福盟」提出的公投12 案,【呼籲人民給予12 案投下「不同意」。】 一、理由: (一)因為748 號釋憲結論是必須給同性關係立法,「護家盟」夥伴「幸福盟」遂提出退而求其次的專法公投12 號案。但是既然釋憲本身就是錯的,本質上就不應該接受,因此「護家盟」主張必須回到本質,不必跟隨釋憲起舞,委曲求全。 (二)公投12 案等於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公投法第30 條規定,公投立法原則創制案「必須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不能超過下一會期休會前,就必須完成審議程序」。若公投12 案通過: a. 等於由護家方給予同性關係立法的強制力,這不但脫離本質,且違 背人民意願,傷害下一代孩子的幸福,因此無法贊同公投12 案。 b. 等於給政府有足夠理由去訂立同性關係法,強制且有時效,等於原 本尚處於模糊、不確定與充滿變數的法案,變成強制立法。 (三)原本護家盟都是單打獨鬥,五年來面對法律與釋憲,人民多半無動於衷,因此擔憂釋憲後執政黨強勢立法的後果,如今隨著公投發酵,民眾普遍覺醒,多數民意反對給予同性關係任何立法機會,許多法界前輩站出來反對公投12 案,這都給護家方力量,認為未來抵擋同性關係立法是有機會的。 (四)未來如果執政黨仍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則人民應該集體站出來反對,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 (五)釋憲問題可以處理:如果公投展現人民反對同性關係立法,公投12 案有足夠投票人數,但卻多數反對,則是重要指標,後續可以處理釋憲問題。 (六)一切在在需要人民的力量。 二、釋憲錯誤,必須對抗: (一)釋憲錯誤在於憲法第171 條明文規定:釋憲的先決條件是:當法律與憲法發生牴觸時,才進行釋憲(原文: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如今是沒有同性關係法律,憲法也沒有婚姻相關的條文,卻無中生有說,同性關係沒有保障是違憲的。同性關係必須先有相關法案,既然沒有法,就不能無中生有拿沒有的東西去核對憲法條文,況且憲法也沒有相關條文,拿什麼去核對? (二)釋憲錯誤的解決未來再行研議,需要將執政黨這次修法刪除的公投得以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的法條,重新拿回來。同時建請監察院儘速將調查結果公佈。 三、公投指南: (一)普遍在傳遞的公投「五四三(15、14、13 三個公投案)投反對」依舊可以進行,但是增加一個12 號案投反對。 (二)12 號案應該領取,展現足夠的投票量,代表人民高度關心,造成未來對同性關係立法的投鼠忌器。 四、風險: (一)如果12 案不能通過,則有兩個大方向: 甲、10 案成立: A. 未來立法約束性保住婚姻定義(但是目前同運正在申請釋憲,能否保住婚姻定義尚不可知道) B. 民法可能難以保住,會被動到,但是同性關係不屬於婚姻。 乙、10 案不成立: 則未來立法風險比較大,立法方向可能會非常紛亂,很可能直接 修改民法。 (二)有意讓12 案不成立:人民不能同意且強烈阻止對同性關係一切立法,但是這必須讓公投的力量展現,人民的聲音與力量讓執政黨不敢動作。 (三)不管公投結論,一切回到立法院角力,人民的力量如果無法展現,則連專法的約束也會失去。 附註 壹、公投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貳、憲法第171 條: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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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團體 聯合新聞稿 同性關係立法爭議過高,行政單位應提出評估報告,解除人民疑慮與憂懼 20161223 同性關係立法造成社會嚴重對立,人心不安,正反意見分歧,各自認為有理,缺乏針對雙方意見的研究評估與仲裁,此刻需要行政專業介入,我們要求總統必須出面,責成行政院林全院長召集,進行雙方意見的徵集、研究與評估,將結果公諸於世,讓正反信服,弭平社會對立與不安。 全國宗教聯盟等民間團體依據蔡總統日前指示「立法必須要有足夠的社會對話與說服,讓各種立場主張都被完整討論」,週三向蔡總統以及行政院長林全陳情請願,本案攸關家庭福祉,立法不能違背人民共識,既然爭議過高,衝擊每個家庭,影響世代子孫,應該由專家進行分析與評估,專家必須由行政部門召集,在評估報告做出前,應暫停立法進度。目前已兩天,府院尚未回應,人民殷切期盼總統應該做出正確回應。 向總統府請願時已表明,蔡總統對此議題負有全部責任。第一,目前是執政黨不分區委員執意持續提出,造成社會動盪不安,不分區委員既然是貫徹黨的意志,黨主席蔡英文應該予以溝通管束,如果是蔡總統授意,亦應對反對的人民講清楚,自己的立場與人民違背應如何處置。第二,社會動盪,看法分歧,行政單位不能沉默,必須給人民一個客觀公正的解答,行政院長林全必須出面召集專家,貫徹總統的指示。行政部門由總統管轄,蔡總統負有絕對責任。因此,既然總統或主席都是蔡英文,在此議題上都有完全的責任。 在請願時,南部綠色代表已經表明,過去每一票都投給綠色,如今小英總統衝擊家庭人倫,已讓他們失去對小英的信任。之前同一批人已有罷免之議,非人民所樂見。 我們建議應該釐清的議題包括以下:家庭倫理價值、人權、平等、歧視、適法性、公共秩序、政府行管理、公衛與疾病影響、財產權、收養、經濟、醫療、倫理、行為的學習與模仿的實證、教育的衝擊、價值體系的衝擊、未來子孫有何影響、婚姻的人類學考據、性解放、國際上的同性關係法案、…等方面。期待政府立即回應。 以下是週三陳情的內容: 敬陳: 蔡總統 針對立院同性關係法制化進行民法增修案,民間團體有所訴求,陳請採納辦理 20161221 陳情請願書 主旨: 針對立院同性關係法制化進行民法增修案,遵照蔡總統最新指示「立法必須要有足夠的社會對話與說服,讓各種立場主張都被完整討論」,即請行政院召集專案小組,廣徵同性關係法制化影響評估,請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暫停爭議性法案的繼續進行。 說明: 目前社會對於同性關係法制化的看法分歧,立場過度對立,雙方沒有交集,人民情感嚴重撕裂,對於國家社會的發展與穩定造成不良影響。 問題癥結在於缺少更廣泛與全面的資訊揭露與分析,缺乏客觀的檢視與釐清,包括數據呈現、資料分析與理性的判斷。 如今有一方人民堅決無法接受修改民法,包含國家領導人、執政黨、立法院以及政府行政機關,不能罔顧這些人民的訴求與意見,強行進行急速立法,當務之急應該暫停爭議性法案的繼續進行,回歸專業資料的全面呈現、檢視與客觀分析,釐清人民的疑慮與對子孫影響的憂懼。 這些問題的釐清,需要包括政府行政最高機關、民間團體…等等單位,組成具有客觀中立與專業的小組,進行資料分析、意見徵集與客觀分析,由專案小組提出具有客觀性的全面報告,呈現立法的各個影響面向,必須釐清人民心中所有的憂慮。 以下有幾個方面的訴求: 一、 請立院與行政院必須回應蔡總統於12月11日針對婚姻平權的指示: 「每一個政治人物,除了表達自己的信念之外,也絕對有責任去傾聽另一種聲音,促進社會的成熟對話,降低雙方的衝突。」 「在國會立法過程中,各種不同方案都應該有足夠的討論空間。」 「同性婚姻權是一個重大的社會觀念演變,需要足夠的社會對話與說服,因此立法的過程更要有多元的聲音,讓各種立場主張都被完整討論,彼此說服並相互爭取認同與支持。」 既然總統已強調「立法必須要有足夠的社會對話與說服,各種立場主張都應該被完整討論,彼此說服並相互爭取認同與支持」。因此建請立院按照總統指示,即刻停止審查,聽取各方意見,並進行溝通與說服。行政院也應配合介入辦理。 二、 由行政院組成專案小組,下分各議題分組,召集各相關部會、民間學者專家與相關民間團體,進行同志結合的影響評估,並做出公開報告與詳細說明,所有報告必須有所依據,非少數個案依據,要全面攤在陽光下,接受人民公開的檢視。 三、 由行政院召集並召開相關部會與民間團體的聽證會,進行全國性的溝通: 第一, 在全國二級以上行政區舉辦聽證會或公聽會,包括台澎金馬等地,必須含括各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 第二, 請公共電視直播與專題製作。 第三, 由NCC負責專案監督並評估本案的媒體專業度,除了配合報導,並應檢視是否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 四、 立院委員應等法案充分溝通,人民達到一定共識後,再繼續進行相關作為,包括繼續立法,或其他因應方案等事宜。 五、 本議題的探討,必須評估與釐清的包括:家庭倫理價值、人權、平等、歧視、適法性、公共秩序、政府行管理、公衛與疾病影響、財產權、收養、經濟、醫療、倫理、行為的學習與模仿的實證、教育的衝擊、價值體系的衝擊、未來子孫有何影響、婚姻的人類學考據、性解放、國際上的同性關係法案、…等方面,都需要有各方專業報告,不應只是贊成與反對方的意見,應該全面回歸專業評估與釐清。 六、 最後提出一套結論式的宏觀影響評估報告,包括同性結合法制化的影響評估,以及如果立法,採取民法、專法或其他立法的評估,並探討其適法性;以及若不同意予以同性關係法制化,則有何作為,包括:公投或憲法釋憲等等建議。專案委員會也應一併做出評估報告。 七、 政黨及相關立法委員似乎執意強行進行,民間已有發動針對立委及層峰罷免之議,非所樂見,懇請善體人民內心對家庭與子孫的憂懼,予以化解疑慮。 陳情單位: 全國宗教大聯盟、護家盟、南高屏跨宗派基督教聯盟、下一代幸福聯盟、捍衛民法972一同護家救妻兒聯盟、捍衛家庭學生聯盟、北北基安定力量聯盟、台中教會發展策略聯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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