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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不只是財產權

釋字第730號的大法官解釋法理在於「法律保留原則」,解釋文大意:「法律的施行細則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但是,多位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對於本號解釋關於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有所闡釋,在目前年金改革的爭議中,深值吾人關注。

黃茂榮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指出:「退休金不是額外的恩給,與薪資同為勞動報酬的一部分,皆是雇主或國家對於勞工或公務人員、教職員勞務之對待給付的重要部分,二者互有朝三暮四或朝四暮三之消長的關聯。」國家為確保人民退休後之最低生活需要,其給付關係宜朝「年金保險給付」的方向規劃。年金改革究竟有無朝向符合大法官見解的「年金保險給付」方向規劃,尚待討論、觀察;但是,人民的退休金和在職期間所領取的薪資,兩者加起來「同為勞動報酬」,在職期間的薪資(朝四)與退休金(暮三)有著「此消彼長的互動關聯」。因此,說好的「朝四暮三」,不能事後以政府作為雇主一方的事由,反悔改為「朝四暮二」,甚至是「朝四暮一」。而且「退休金不是額外的恩給」,事後剝奪人民退休金,就是扣課人民本來就該領取的「勞動報酬」,不管再怎麼強詞奪理曲解「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改革不會是政府以國家暴力搶劫人民財產。

另外,同號羅昌發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也指出:「服公職權之概念與範圍: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此規定包括人民應考試之權及其服公職之權。其適用之前提為涉及『公職』之擔任;而其所規定『服公職』之保障,包括人民『擔任公職之權』及對服公職者賦予制度性保障。」所以,退休金不僅只是人民的財產權而已,在我國憲法體制下,甚至是攸關社會階層上下流動的憲法第十七條之參政權(「參與治理本國」之權及「參與本國公務」之權)。退休金當然是人民「擔任公職之權」及「對服公職者賦予制度性保障」的一部分,對退休以後之公務員之退休金的任何形式的剝奪就是「對服公職者賦予制度性保障」的支解,就是剝奪人民的參政權,標榜民主自由的政府焉能如此?

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是一種參政權,公務員領取退休金是應得的「勞動報酬」,不是「額外恩給」;退休金不只是一種財產權,更是「對服公職者賦予制度性保障」的一部分。國家財政困難不能僅只片面歸咎於公務員,不能一方面對公務員極盡污名化之能事,一方面無能激活經濟擴大稅基、增加政府預算收入,政府負債臨界法定上限,而猶好官我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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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溯及既往沒有違憲,年改會委員也是政大法律系教授的郭明政,是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被牛津世界百科全書,譽為全球最權威社會保險學者之一,他拿大法官釋字620號,以及717號做說明。
    政大法律系教授郭明政強調,基於社會不停變動,國家要不停修改法律,只要權力還沒發生變動者,在修改法律之後

    出處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721578
    年改溯及既往涉違憲? 學者:可適用新法
    9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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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2 則回應9 年前
  • 轉分享 大法官釋字730號解釋指出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應予保障,乃屬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保障之財產權。已經核准確定的退休所得係法律事實(也是法律明定的個人財產)。....立法院行政院都無權搶奪或苛扣人民的合法財產。 (編列預算支付軍公教退休金是法律明文規定,也是銓敘部的法律責任…..軍公教警退休金明年7月一旦退休金短少)………刑法上的公務員,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且未經當事人同意,竟從應發給軍公教薪資款項中直接扣款,已構成刑法第129條第2項之違法抑留或剋扣款物罪(即「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依法要負「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萬1千元以下罰金」。 (明年7月一旦退休金短少)個人可以按鈴告發違法或(同縣市集結數十人、分攤律師費用…狀告銓敘部違法違憲)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轉傳 106/12/17(日)分享黃啟修前輩的法律資訊貼文: 退休金領取,本身是權利的一種,是退休人員以人民身份請求國家給付的債權,並受憲法第15條的保障。 這種權利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5條: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同樣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也有規定。換言之,退休金債權的請求權受憲法保障。 林萬億根本搞不清楚權利與利益有什麼不同,權利是受憲法及法律保障的,利益,是沒有法律上的力,只有在例外情行下,受法律保障。 舉例:胎兒的利益,以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胎兒還不是法律上的人,但他應特別保護,且涉及繼承權的問題,在胎兒期間,若發生繼承的法律事實,胎兒也有應繼分。 林萬億見解是經不起嚴格法律檢驗的。 =================== 106/12/17(日)分享孟處長回應黃啟修前輩的貼文如下: 同意!所以我們要把行政救濟爭訟的重點放在「退休金權利」是債權。 現在有很多訴訟救濟團體還把爭點放在“信賴「利益」保護”,恐怕他們會走錯方向了。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退休公務人員用「複審」恢復公務員身分,得跟現職公務人員一樣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提出「退休金請求權」?還是對剝奪個人退休所得,退休公務人員得以人民身份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此次重審定位很重要。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教師的訴願書也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自己答辯給上級機關。.....如果教師處份書是[OO市教育局],訴願書雙掛號寄給[OO市教育局] 公務員的訴願書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銓敘部],讓銓敘部自己去答辯給考試院。 今天收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覆如下 施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寄至考試院信箱之電子郵件,收悉。 有關所詢退休公教人員不服重行審定退休給與之處分,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一節。按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 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614號及第65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 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 金請求等權利。是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而得。故公 務人員於退休後,雖已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若不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重行審定之退休給與處分,仍得依上開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 資救濟。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復 正本:施振鴻先生([email protected]) 副本:考試院信箱([email protected]) 按銓敘部的劇情,你提複審,請求恢復公務員身分(憲法第18條),就要用當前法律規定辦理,等於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政府隨時可以刪減你的退休所得。如果我們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直指『侵奪人民財產權益,牴觸憲法第15、22條』未來聲請釋憲情況將會改變。 此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訴求不溯既往,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溯及既往』。無論是複審書或訴願書提出後,他將影響未來集體訴訟與釋憲的判決。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0號】定位:『優惠存款制度實乃一項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影響後來釋717釋憲案與軍公教年改案。 可以雙管齊下嗎? 只要一提 就是同意用溯及既往方式辦理,只能用訴願書強調不溯既往的退休事實,才是最佳保障。 軍公教奉公守法一輩子誰都沒有不按規定執行。只是當前的定位,會嚴重影響未來,起步不可不慎。 我們面臨的是詐騙集團,如何確保個人的權益,需要認真思考。別人是沒有辦法幫你做決策的。未來若參加集體訴訟,其訴求的目標,對象,銓敘部跑不掉,按他們的遊戲規則,提出複審,成功機會有多少? 對抗惡法 惡政府。與有關單位承辦人函來函去沒有用 一定要研擬一套方案{存證信函+訴願書+行政訴訟+釋憲 {刑事附民事求償提告最有效} 七月一日扣款侵權行為既成{背信+瀆職} 假想敵{被告}是主管機關相關人員 。 (李惠民長官提供請研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 請廣傳公教軍警消退休人員,依銓敍部函反應,匯整意見,籲請政府發還前遭刪減之退休金及福利🔺 銓敘部113年1月10日 . 部退三字第1135656244號函如后 意見: 一、前任職之軍公教警消人員依政府規章取得公職任用資格並依法任職時,即獲政府認可於其退休時依退休制度給予退休津貼及福利,政府與任職人員兩造應屬雇傭契約關係,兩造自應依約執行所責,任職人員於任職期間均未受取消職務或減除退休薪俸津貼之處分,退休時自應依原訂契約取得退休俸額及津貼。 二、軍公教警消人員退休所得係屬個人終身勞力所得,自應視為個人財產,則依「憲法第15 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所旨,其中所指「公權力」應含「政府公權力」,是者,軍公教警消人員退休所得為憲法保障之範疇,非遇國家緊急避難,任何人、事不得違背憲法而予沒收、減除。 三、民進黨取得政權後,未有國家緊急避難之情況發生,但却恣意違法減除軍公教警消之個人財產,顯係違憲作為。 四、國政改革與退休軍公教警消之退休所得完全無關,所謂「永續軍公教退撫基金是年改目標」之理由更是完全毫無根據,國家財源之盈虧自不得亦不可涉及軍公教警消之退休金額與福利。 五、政府非旦不得刪減軍公教警消之退休金及福利,更應依逐年之通貨膨脹給予適當之調整,俾符退休金額之保值宗旨。 六、請政府應依法、依情、依理處置前經刪減之軍公教警消退休金與福利,重新計算給予充分補償。
    28 人回報2 則回應2 年前
  • 現任大法官陳碧玉在釋字71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明確指出:『確定給付合乎提撥比例計算之退休金(vested)應為政府之責任,而不得成為調降之對象』,軍人86年以前的退撫舊制(恩給制),國家(雇主)是完全責任制;86年以後的退撫新制(儲金制),國家(雇主)是部分責任制,它強制軍公教人員每月繳納35%退撫基金,則退休時所領退休金之35%是本屬軍公教人員自己的,不是政府給付的,新法第四條卻將他列入退休所得替代率,當成政府的恩惠,明顯違反憲法15條。退撫新舊制,都是「確定給付制」,且以兩部國家法律明定政府應負退休金給付之保證責任,等於以國庫作擔保,所以政府當然不可違法違憲片面作不利益之改變。 前銓敘部部長張哲琛認為:「退撫基金並不會真的按照精算報告所預告的時程破產,它不一定會實現。」精算結果對於決策單位來說應該是一個「警訊」。因為可變因素太多,怎可用未經驗證的預警模式,將他規範成法律(第8條),誰來驗證?任由民粹操控,主管機關不聞不問?據此立法,就是明顯重大的瑕疵。例如國防部推精實案政策,當發現本金於民國100年度起入不敷出,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國防部自民國101年度起編列預算挹注。農委會為照顧農民,老農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勞委會為推勞保政策,勞保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都是為政策編列預算,為何年改會只預估軍人退撫基金預估在二○二○年宣告用罄,年改勢在必行,相關勞保與農保為何不提?這種具有明顯針對性的改革不符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如果他真能夠做為政策規劃使用,當提出的軍官延兩年制度,他就應該提出預估對退撫基金的影響。當軍職人員招不到足夠的員額時,他也應該提出退撫基金可能的預估與影響。 依退撫舊法已取得之「權利」,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生存權之保障,遠優於一般公共利益。軍公教退休人員已盡義務應得之權利,政府不得濫用情勢變更之理由予以侵害減損。銓敘部雖一再強調基於「情勢變遷及國家公益」、「事涉對於公務人員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之實質損害」,企圖以「利益」一詞,取代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之「權利」,混淆權利(right)與利益(interest),性質不同,焉得混為一談,法律不容擅改,更不允曲解。(釋字第280號)銓敘部與教育部將退撫制度由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時,在恩給制時代為何沒有世代連結的問題?到了儲金制時代,一方面要強迫扣繳軍公教基金,說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另方面卻要連結年金制度與世代間的問題,去推出嚴重違法剝奪人民財產的立法呢?同樣是以公資源為確定給付的責任,差異為何這麼大?難道這就是全體軍公教無法迴避的權益問題嗎?還是政府無法迴避的責任問題呢? 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俸給等保障,不純粹視為國家的恩惠,而是國家的義務,國家必須合理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的生活,退休金及相關福利的給付,即屬國家照顧義務之一環(釋字第658號)。但是公務人員資遣退休撫卹條例,卻運用未經驗證的精算報告模式(第8條),將政府要負責擔負的最後支付責任(第7條)、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政策規劃錯誤、退撫金操作不當的虧損……等,全推給已退休人員去承擔(第36、37、39、40、67條)。這種不是因為人民自己的過錯行為,導致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而是立法委員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的立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同時違反憲法第22及23條人權保障之規定,導致特定人之權利遭受損害,就是違法的運作,退休軍公教人員是否符合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的權利?請年改會深思!!(轉貼好文) 轉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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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喚回憲法法庭的最後機會⚠️ 你知道嗎?我們的憲法法庭已經被癱瘓近1年了; 在這1年裡,已經有27個兒童性侵案被迫擱置, 也就是說,這些被害者又成為了另一個被害者 憲法法庭無法運作,導致許多亂七八糟的法條一一通過,像是: 🔻反年改:導致目前已退休公務員薪水比在職時還高,而年輕一輩因為財政被掏空,很可能就沒退休金了 🔻中配6年改4年入籍進行中! ☠️而就在11/24,立院提出四等親內可結婚!也就是你可以和自己的表兄弟姐妹結婚生小孩! 🆘憲法法庭癱瘓的惡果正反噬著我們,而現在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利用電子連署,把憲法法庭救回來!只有這樣社會才能再有正義。 ✅如果你已經有自然人憑證,請務必前往 1) 113 年憲法訴訟法修法 (大法官人數) 之法律複決公投 https://referendum.cec.gov.tw/depose/9001 2) 113 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 (提議人附身分證影本) 之法律複決公投 https://referendum.cec.gov.tw/depose/9002 3) 113 年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法修法 (連署人附身分證影本) 之法律複決公投 https://referendum.cec.gov.tw/depose/9003 4) 113 年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法修法 (偽造、假冒之罰則) 之法律複決公投 https://referendum.cec.gov.tw/depose/9004 用台灣製讀卡機與你的自然人憑證連署! ℹ️如果你還沒有自然人憑證,請至隨意一個戶政事務所就可以辦理,這不受戶籍地限制,而且10分鐘就可拿到;戶政事務所中午不休息;前往的時間最保守是在8:30-17:00之間 🔰請幫忙阻止這場荒謬的鬧劇,否則再這樣下去,你能想像我們的社會及下一代會變成什麼樣子嗎? 🟢114 年四件公投案電子連署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公民投票專區👉提案受理情形 公投發起人:👉人民作主志工團 🟢電子連署設備須知 👌 需用能上網的電腦,插讀卡機,插自然人憑證卡片,開啟電子連署網址。 ❌不能用行動自然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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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治碩鼠]考試委員周玉山 2019.3.7 去年 11 月 1 日,本席列舉這個政府上台後,成立了 16 個以上的黑機關及黑單位。會後,一位前任部長告訴本席,黑機關及黑單位至少有 35 個。今年 1 月 24 日,林騰鷂教授在中國時報發表〈黑官製造機〉一文,引起廣泛的討論。林教授指出,自 2000 年以來 ,即使經過政黨輪替,黑官的現象都未能消除,到蔡英文政府時期更變本加厲。目前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已增設 6 個常設及 56 個臨時的任務編組單位,背離了《行政院組織法》的編制規定。請問,施能傑人事長是否知悉有這麼多的增設單位?62 個新單位又製造了多少黑官? 例如,在無法律依據的行政院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金馬聯合服務中心,各置主任 1 人、執行長 1 人、副執行長 2 人等黑官 ,嚴重阻塞文官陞遷的管道。林教授又指出,政府修改《地方制度法》,將 直轄市政府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的首長,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的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他局處首長均改列政務職,而縣市政府總數 2 分之 1 的局處長,也改列政務職,可由直轄市長、縣市 長、鄉鎮市長隨意任免。民進黨立委又要將六都、基隆、新竹、嘉義市等數百個應依法任用的區長,改為以機要人員方式任用,使選舉有功的人員,不經考試就可混入行政部門,成為啃食國家資源的「政治肥鼠」。他使用「肥鼠 」二字,令本席想起《詩經》所說的「碩鼠」,古今呼應 。 林教授最後表示 ,中華民國憲法「應考試、服公職」人權的敗壞,嚴重傷害社會公平的體制,政黨輪替竟然成為輪流腐敗。當權的政黨如果一再恣意妄為,不思國家長久之計,終將受到人民的唾棄! 人事長又說,自 2016 年以來,行政院以任務編組的方式,處理許多重要跨部會的議題,但同時也裁撤許多不需要的任務編組單位,就總數而言,並無增加。這是真的嗎?行政院裁撤了 56 個不需要的任務編組單位嗎 ? 這個政府的領導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宣誓就職,卻視憲法如無物,毫無錢穆先生所說的溫情與敬意,果真不知民眾已經覺醒了。這個政府垮台後,人事長或許會重返校園,繼續傳道授業解惑,將何以面對鐵骨錚錚的老師,以及不失理想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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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書記長 彥秀委員 華鑒: 我是考選部退休公務人員,今年六月中旬起數以十萬計曾為國家社會奉獻一生而功成身退的軍公教警消人員(下稱退休人員),陸續接到了主管機關所寄發之每月退休所得重新審定書。乍看之後,人人都覺得被這個無良政府詐騙了,連德高望眾重的清華大學榮譽教授李家同先生都有『晚景淒涼』之憤慨! 近日許多提供退休人員法律免費諮詢與救濟服務之機關、單位或場所,擠滿了無數欲哭無淚、七老八十焦急詢問有關復審或訴願的人群,目睹此情此景真是十分難過與不捨,我開始懷疑我們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嗎!但何以致之?誰以致之? 不用說大家都心知肚明,是現在的蔡政府舉著『改革』與『轉型正義』之大麾,行清算鬥爭之實。挾其立法院多數之暴力,以蠻橫粗暴手段先後通過、制定了有違憲疑義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惡三法)所造成。該惡三法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之後,原軍公教人員退休時所依據之退休及撫恤法即同步不再適用,已審定之法定每月退休所得(即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一筆勾消不認帳,翻臉如翻書,其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毋庸置疑。 該惡三法法案在立法制定審議期間,國民黨團竭盡洪荒之力杯葛阻擋至最後一分鐘,奈以寡不敵眾,無力可回天,雖最後輸了表決卻贏了向心。藉此謹代表近五十萬無語問蒼天的退休軍公教警消向 貴黨團全體委員致上最高無尚的敬意,謝謝你們通宵達旦為我們仗義執言,辛苦了! 粗暴的惡法即將緊鑼密鼓趕在7月1日上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大限來臨前,我們除了徒呼負負之外,豈只坐以待斃乎?波濤洶湧的海嘯襲捲而來之際,遽然發現了一個「救生圈」漂來。就是我仔細鑽研惡三法之後,發掘前揭法案授權行政考試兩院於107年3月21日訂定發佈,並同步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之行政命令《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下稱優存辦法),居然牴觸《銀行法》。為替『晚景淒涼』的退休人員能討回一絲絲之權益,爰趁惡法正式上路前火速乞求 貴黨團能即時向國人揭發此暗渡陳倉之違法違憲行政命令。 茲將案情整理論析如下尚請雅教: 壹、【主題】 退休人員「優存辦法」牴觸憲法及銀行法,該行政命令 應為無效,即令停止適用。 貳、【引言】 現今無良政府假藉為了「退撫基金」能「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不完」之名,針對已依法退休人員行毀約搶劫之實,陷許多退休人員於「晚景淒涼」之窘境。第經訪查渠等所收到主管機關發給之「每月退休所得重審書」,幾乎根本沒有刪減到由『退撫基金』支給之退休金,只大砍了『優惠存款利息』。這證明退撫基金會破產是天大的謊言,真正會破產的倒是這個政府和蔡英文們。 優惠存款利息是台灣銀行按月計息支付,並非從「退撫基金」支給,是以退撫基金根本就沒有破產的問題。這個政府欺世盜名,孰可忍孰不可忍! 叄、【事實真相】 優存辦法第10條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107年7月1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依前條規定辦理續存。(註前條規定:退休人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已期滿而於該日以前未辦理續存者,自107年7月1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其後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者,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同時辦理轉換存摺手續;其後之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優存辦法第15條明定: 「優存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各支給機關負擔優存利率與基本放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但經行政院核定另訂負擔比例時,依其規定。 前項各支給機關負擔之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先行墊付予退休人員,並於年度結束後,提供墊付利息之資料,送交各支給機關確認,各支給機關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償還墊款。 」 前二項所稱支給機關,指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 或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時,其服務機關繫屬之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之支給機關。」 肆、【違法證據】 銀行法第8條規定: 「本法稱定期存款,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 銀行法第8-1條規定: 「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 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伍、【違憲證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規定: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陸、【違憲違法事實】 依照銀行法第8、8-1兩條之規定,退休人員依法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臺灣銀行以定期簽約方式所辦理之優惠定期存款,其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者不得提取,但惟有存款人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方得中途解約,其他任何他方不管是天方老子,均不得也無權責令存款機構逕行解約。爰該以行政命令新訂之優存辦法規定,凡退休人員於107年7月1日尚未期滿之優惠定期存款,一律限定以該日為到期日,並責令臺灣銀行逕行片面提前解約直接辦理續存,牴觸銀行法昭然若揭。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柒、【訴求】 前揭『惡三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部份,其有無違憲尚有待釋憲平反外,依照『惡三法』第35條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之行政命令,顯然牴觸銀行法毋庸置疑,依照憲法之規定應為無效確切。是以強烈主張:退休人員於107年7月1日尚未到期之優惠定存,依銀行法8-1條之規定,不得違法一律限定以該日為到期日,應分別各自按約定之到期日續約時方得適用新訂之優存辦法。 (按優惠存款要點或辦法自63年12月17日訂定實施至107年6月30日止,歷經五次之修訂均有明文規定,存款人得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續約時,才依新規定辦理。) 捌、【遲來正義】 在野黨立法委員對違法亂紀、肆意侵佔掠奪人民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與「財產權」之囂張執政黨,應負有監督、揭穿、舉發不法責無旁貸之重責大任,否則人民所期待的藍天白雲豈不成「奢望」! 在此謹以卑微之身,為被詐欺、受害的退休人員能爭回法律所保障之應有權益,即使僅能替存款人分別掙回1日至729日不等的優惠存款一半之契約法定利息,至少可突顯執法的主管機關知法玩法的惡行惡狀,以還我遲來的正義! 投訴人檔案 姓名:黃松竹 民國59年教育行政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曾任小學教師、考選部人事室主任及高普考試司副司長 民國78年2月簡任第十一職等退休 請廣傳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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