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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好友提醒,年金改革後,各位長官收到銓敘部處分書,ㄧ定要在30日內提行政救濟喔!行政救濟採個案處理,有提才有救濟,所以每人要個別提救濟哦!
由核發您退休金的機關轉寄給您!
但您要訴願的機關由下而上!所以還是要向核發退休金的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書~必需於處分書送達(收到)之翌日起一個月内,向核發退休金機關遞交!或在規定期限内,以双掛號交寄亦可!
再訴願~為收到退休金核發機關~對您的訴願所作的答覆!
如不服~可向銓敘部~提起~再訴願~
期限~依然是一個月内!
對再訴願的答覆~如再不服~就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象~銓敍部~
期限~依然是一個月内~
請参照~
對再訴願的答覆~如再不服~就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象~銓敍部~
期限~依然是一個月内~
請参照~請問請求的金額如何計算?明年一月起,退休俸按月發給,對嗎?107 年 明年一月起,退休俸按月發給,要提早規劃财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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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訴願法第1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或對人民之申請案件逾越法定期限未作處理,導致他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時,請求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審查該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並為決定之救濟制度。訴願之提起,應該從行政處分送達給人民,或公告期滿隔天開始算三十內,就要提出訴願。
    至於「行

    出處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23
    何謂「訴願」?何謂「行政訴訟」?
    9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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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公務人員用「複審」恢復公務員身分,得跟現職公務人員一樣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提出「退休金請求權」?還是對剝奪個人退休所得,退休公務人員得以人民身份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此次重審定位很重要。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教師的訴願書也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自己答辯給上級機關。.....如果教師處份書是[OO市教育局],訴願書雙掛號寄給[OO市教育局] 公務員的訴願書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銓敘部],讓銓敘部自己去答辯給考試院。 今天收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覆如下 施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寄至考試院信箱之電子郵件,收悉。 有關所詢退休公教人員不服重行審定退休給與之處分,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一節。按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 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614號及第65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 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 金請求等權利。是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而得。故公 務人員於退休後,雖已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若不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重行審定之退休給與處分,仍得依上開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 資救濟。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復 正本:施振鴻先生([email protected]) 副本:考試院信箱([email protected]) 按銓敘部的劇情,你提複審,請求恢復公務員身分(憲法第18條),就要用當前法律規定辦理,等於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政府隨時可以刪減你的退休所得。如果我們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直指『侵奪人民財產權益,牴觸憲法第15、22條』未來聲請釋憲情況將會改變。 此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訴求不溯既往,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溯及既往』。無論是複審書或訴願書提出後,他將影響未來集體訴訟與釋憲的判決。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0號】定位:『優惠存款制度實乃一項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影響後來釋717釋憲案與軍公教年改案。 可以雙管齊下嗎? 只要一提 就是同意用溯及既往方式辦理,只能用訴願書強調不溯既往的退休事實,才是最佳保障。 軍公教奉公守法一輩子誰都沒有不按規定執行。只是當前的定位,會嚴重影響未來,起步不可不慎。 我們面臨的是詐騙集團,如何確保個人的權益,需要認真思考。別人是沒有辦法幫你做決策的。未來若參加集體訴訟,其訴求的目標,對象,銓敘部跑不掉,按他們的遊戲規則,提出複審,成功機會有多少? 對抗惡法 惡政府。與有關單位承辦人函來函去沒有用 一定要研擬一套方案{存證信函+訴願書+行政訴訟+釋憲 {刑事附民事求償提告最有效} 七月一日扣款侵權行為既成{背信+瀆職} 假想敵{被告}是主管機關相關人員 。 (李惠民長官提供請研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公教支領退休俸人員特別注意了: 人事單位好友提醒,年金改革後,您會收到銓敘部處分書,ㄧ定要在30日內提行政救濟喔!行政救濟採個案處理,有提才有救濟,所以每人要個別提救濟哦!千萬不要錯過哦! 轉貼~ 公教退休人員收到銓敘部處分書之後,有經驗之人可引據典發揮才學進行訴訟。 對部分人士最簡單的方式,只要每人一案在法定三十日内提出送達。 撰文如下請參:【不服原處分,請信守《信賴保護,法律不溯往原則》,及《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並依民法「債的關係條件已成就」,給付原核定之退休養老給付金額,以符法制。】 如上扼要陳述即可,不用擔心,記得「双掛號邮寄一人一信」的原則,供參考! 【簡式 訴願書】 訴願書 訴願人:(年籍資料) 訴願受理機關:(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 不服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o年o月o日oo文號所為養老退休金給付,變更依照o年o月o日公佈修正oo法重新計算給付頟之處分,依法提起訴願,理由如下: 訴求:請求撤銷原處分。 理由: 一、申請人經奉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於o年o月o日依ooo法核定退休,依法受領養老給付退休金有案,條件成就毋庸置疑,如同工程發包於驗收完畢政府同意給付工程款,允諾一次或分期給付,皆俱足信賴保護之效力。 二、請信守《信賴保護,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請遵守《程序從新,實體從舊》法律原則。 三、爰依民法「債的關係」,申請人退休條件既已成就是為事實,不容單方行為變更債的給付内容,否則有悖法律要件,懇請 依退休時所為核定之養老退休金給付,以符法制。 四、請俯察實情撤銷原處分,俾資信服。 上陳 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 申請人:OOO印 中華民國ooo年o月o日 【註記】 如上扼要陳述,要用「双掛號邮寄一人一信」寄達,供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重要號外### 公教警消【非看不可】,敬請廣傳。 轉傳前勞委會《孟藹倫》處長貼文: 我們都知道這個法律是違憲的,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應該是一個無效的法律。 問題是,法律已經通過了,如果不趕快修改這個法律的話,就會在今年107年的7月1號施行。 銓敘部及行政院這些機關依據這個法律所做出來的減少我們公務人員退休金的行政處分。 既然是依法律的規定所做的,公務員向銓敘部提複審,教師向行政院提 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這個階段我們是不會有機會贏的。 既然知道訴願一定會輸,那我們為什麼還要按照行政處分所給的救濟程序,去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因為提起訴願是不服的意思表示,如果有30萬以上的人表達不服的意思,這是一股很強大的修改這個法律的力量。 我們真正所要的,就是把這個法律第95條修改掉,這個法律的施行日期應該要另定之。 只要施行日期另定之,這個法律基本上就不會施行了。 目前所知銓敘部會在3月1號開始,陸續寄出行政處分。 行政院對於教師的行政處分,時間上應該是和銓敘部差不多的。 如果政府發出30萬份的行政處分,只有一萬人提出訴願或復審,也就是說只有一萬人不服行政處分的意思。 那麼我們做再大的努力去行政訴訟,也可以能達不到我們的目的。 因為政府會擴大這件事,向社會大眾表示90%以上的退休人員都是同意年金改革,同意減少退休金。 請大家要了解,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希望有好幾萬件的訴訟案件,來迫使審理法官停止審理,由行政法院的法官依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如果行政訴訟的案件太少,我們贏的機會就沒有了。
    2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 ※特此告知退休者 1. 今天是6月1日,近日內請抽空把自己的退休金及18趴入帳存摺刷一下,再連同封面,影印下來備用。 2. 107年6月11日起,凡關個人重審函送達簽收時間及個人簽收証明,均須妥善保存。 (請確實保存該函件寄來時之信封,以及個人簽收該郵件之時間), 3. 接到原服務機關寄來“7月減少月退休金及優存”重審函之後,為辦理個人30日內提復審及訴願之用。特此提醒! 請用我們這個公教協會的版本(我們的「訴願書」將無限制供應給所有退休人員) (Binoculars) 銓敘部通知 「1.退休(職)人員所得重新計算書面處分,將自本(107)年4月11日起,逐案以電子公文傳送至各發放機關;各發放機關應先行收文保管;俟本年6月11日起至6月20日完成最遲至6月29日止,各發放機關始可將前開重新計算處分,轉交退休(職)人員。易言之,重新計算處分於轉發作業前,所有人事同仁請善盡保密責。 因為訴願書,復審書需填寫列計算107年6月的退休金與107年7月退休金的差異,以銀行存摺影印 ★★★★★ 全國公教軍警消暨退休人員聯合總會公告 一、所謂年金改革,其實就是只有針對退休軍公教人員已確定的退休金,重計、砍減。軍人部分尚未完成修法,公教警消人員的退休金,自107年7月1日施行。 二、為了捍衛公教軍警消人員的尊嚴、權益,本會聯合本會團體會員、友會、政黨、社會人士,無役不與,共同奮鬥!無奈,民進黨政府一意孤行,蠻幹到底,令人痛恨! 三、面對即將到來的大砍公教警消人員退休金,當下只有準備行政救濟,公警消人員接到“處分書”要在一個月內向考試院保訓會提起“復審”;教育人員接到“ 處分書”要在二個月內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四、因此,本會準備:復審書範本、訴願書範本,提供大家參用。 請洽本會索取,本會地址:台北市松山路549號2樓,電話:02-23463522。 全國公教軍警消暨退休人員聯合總會 劉盛良總會長敬啟 聯合服務(復審、訴願)中心 主任委員:沈采穎理事兼任 0935972556 副主任委員:楊瑛碧理事兼任 0979308902 執行長:凌孝綦教授 0988912526 特此提醒!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銓敍部6月11日會發出行政處分,但已有人收到! 新的行政處分長什麼樣子?內容為何? 李來希今早公開這份提前發出的新行政處分書,內含兩份公文, 一份是銓敍部發出的審定通知函, 一份則是原服務機關依銓敍部公文所做出的退職所得重新計算表,表中列出七月一日後之個人重新計算的退休(職)年資、並且列出未來十年每年遞減的月核定退休(職)金額。 李來希說,原本新法規定18%要分兩年歸零,但在這份新的行政處分書的核定表中,卻看到今年七月一日就直接歸零,只要是未來新舊制退休所得計算結果,超過第新法第37條規定的所得替代率上限,18%就於新法實施當天同時歸零,而且這會是普遍性現象。 至於許多人關心18%一旦歸零,本金要不要提領出來?公文中也有說明,可依個人意願決定,提領出來或按一般定存利率續存。 李來希痛批,軍公教為何反對年金改革,是因為改革得非常粗暴,尤其未來在職所得與退休所得脫鈎,在退休所得逐年減少情況下,任憑物價飛漲,那些基層退休人員的老年生活、醫療需求皆可說是晚景堪憐。隨著七月一日期限逼近,軍公教普遍人心惶惶,但在尚未接到新核定書前,李來希認為許多基層的軍公教仍在「溫水煮青蛙」—不知道死活的階段,所以下個月等接到這份重新核定書時,「我看你準備跳樓」。他提及林萬億和蔡英文說「沒有人會因為改革活不下去」,等七月一日以後許多老人活不下去,社會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為了協助軍公教夥伴退撫訴訟,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建製了一個全新的網站平台,提供所有復審、訴願、行政訴訟或釋憲相關的書表下載,即日起民眾可上網站加入網站會員,亦可查詢行政爭訟流程,網站內容會隨時增加更新,民眾有問題,亦可留言詢問。 網站試運期間,大家可上此連結先行閱覽: ‭https://www.ncsatw.org/‬
    4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投書:年改救濟不可能搭便車 張守銘 2018年07月06日 00:00:00 SHAREgoogletwitterlinkedin 未參與年改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攝影:李昆翰) 總統蔡英文念茲在茲的年金改革,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隨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年改三法)施行已成定局,分別受到影響的軍、公、教三大族群現階段紛紛提起行政救濟以為因應。 即便年改三法具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疑慮,在司法院大法官將其宣告違憲失效之前,行政機關僅能依法行政,法院只得依法審判,可知大法官此一環節實為救濟流程中的關鍵所在,然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的前提是「用盡救濟途徑」,明知難逃遭到駁回的命運,訴願(軍、教)或復審(公)、行政訴訟仍為必經的程序。 如果大法官最終宣告年改三法違憲失效,下一步就是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或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新開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3款),撤銷原處分以回復年改之前的狀態,並補發這段期間因違法處分而損失之差額。 說到這裡,許多人可能會想到一個問題,如果有人並未一一跑完行政救濟流程,是否得以坐享其成? 大法官解釋的一般效力,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由於大法官解釋原則上僅向後生效,而非溯及生效,因此年改三法經宣告違憲失效之前仍為合憲有效,據以作成的行政處分亦屬合法。 大法官解釋針對個案,在特定情況例外地具有溯及效力。一開始限於聲請人就聲請案件,得以該解釋為由,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後來進一步擴張聲請案件的範圍,包括同一聲請人就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已先後提出聲請之數案(司法院釋字第193號解釋)。乃至於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在解釋公布前據以聲請之案件(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定期失效的情形亦應作如是觀,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 大法官解釋具有溯及效力的情形畢竟不是常態,亦非憲法的必然要求,毋寧是一種提供誘因的制度設計,以昭肯定聲請人守憲維權之至意。大法官蘇永欽在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中,傳神地以「獵人的彩金」比喻其性質,相當值得參考。 未參與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對於搭便車者而言,如果司法這條路走不通,倒不如冀望立法。無論是否提起行政救濟,選票才是受年改影響者最大的武器,為了權利而奮鬥,就從年底的選戰開始吧! ※立法委員陳學聖國會助理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領月退休金的各位好友須注意,如果你已提復審或訴願,建議不要動用臺灣銀行優存款項,因係舊制退休金,一旦提領出來,如果將來大法官釋憲認定「溯及既往」違憲,此部分將不予補償,因為你的錢這段期間已提領出帳戶,所以也不溯及既往。請相互轉傳退休人員知悉。 經詢臺銀人員私下表示,由於每個人的年資、薪獎、起薪等等基數不同,皆係個案處理。如退休人員自行結清改存於一般存款帳戶,若未來制度有所回復,是否可以回存或補存,得看日後制度如何規定,為避免日後可能較難回復,或處理上有困難,如無急用,建議續存於該優儲帳戶。 寄存證信函給臺銀,係基於在法律上多一層保障。為了避免個人現有權益受損害,勉強先行辦理,本人現已經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將來如有損失,將一併向臺銀請求賠償。 致臺灣銀行優儲帳號存證信函 (範例,請參考) 敬稟者,本人○○○於○○○年○○月○○日在貴行開立優惠儲蓄存款綜合服務存摺帳號○○○○○○○○係用於部分舊制退休金給付,現行政府未經本人同意立法予以剝奪,有違憲之虞。目前請求救濟中。上開帳號,優儲金額計新臺幣○○○○○○○元。請予以保留在優存帳戶上。俟訴訟了結,再依法處理。期間未經本人同意擅自處理者,造成權益受損,本人將依法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107年○○月○○日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轉傳,供參考-- 朋友參加6/7,在高雄市國民黨市黨部對公教退休人員重新審定函之因應說明會中,高雄市公務人員協會吳理事長及謝律師說明如下: 1.6/11各服務機構將以掛號信件,陸續寄出“重新處分書”,接獲後,請影印2份(全份)。 2.攜帶個人相關的退休證件,到市黨部領取最新版的復審書(律師提供),當場填寫,有志工提供服務。 3.每份復審書需親自簽名,填寫後未簽名前請影印2份,再簽名(共3份)。 4.兩份復審書+重新處分書(完整文件影印本), 以雙掛號寄至銓敘部(函文上地址)。 5.原稿請個人保留(復審書+重新審定書函文)。 6.銓敘部是採個人復審制,如果自己不提出復審,等同你已經同意新規定之退休金版本,放棄自己的權益。 7.文件寄出,請越早越好(請向郵局收取回執聯並保存),怕郵局業務量大增,被塞爆而延遲期限。 (red heart)教師是填申訴書,救濟申訴機關公文上會有,通常是縣市政府,請看清楚公文,並留備份。 (!)郵寄掛號收據各項文件正本都應審慎留存。 6/11以後依公教類別先填寫訴願書(教)、復審書(公)然後向各該訴願或復審機關提起,俟駁回訴願、復審決定送達之後,再進行行政訴訟!目前大家需把握自己的權益,各機關給的「行政處分書」,依簽收日起(到機關簽收,郵差寄達,大樓管理室簽收,就是自己收到文件的簽收日起算),定要在30日內進行訴願喔!(高雄市國民黨黨總部—建國路和平路口,自6/12起為期ㄧ個月內,自己需自備行政處分書影本,至現場有夥伴們為各位服務,並檢視所填文件是否正確?訴願書空白單現場會提供喔! 資料填寫完成後,建議親送「高雄市政府收文處簽收」,也可以自己以雙掛號方式寄達!切記,不要統包(好些人集中ㄧ份)寄送,每個文件都有ㄧ份案號或駁回對象地址,個人ㄧ件寄達或親送較安全,以利後續追蹤! (以上有同學參加市黨部訴願服務志工說明會重點內容節錄)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健康服務中心退休人員邱陳靜惠,參加2月1日銓敘部退休人員說明會,以下是她轉傳的資料,大家參考之! 非常重要!請快廣傳。 (早安閣下﹏﹏諧告訴同事好友,如有軍、警、消、公、教、勞等身分現己退休者,這分復審書一定要保存,於107年5~6月份收到铨敘部的公文時,於一個月内提出復審,超過一個月表示默認政府給你的公文是合法的,將來不得再提出(法院)異議。) 將來會有重新審定的退休金核定函,採雙掛號的方式寄發。 不需要做拒收的動作,但是在你簽收以後,30日內要提出復審書,表示你不服氣; 否則,就會變成銓敘部的新核定函,你是同意並接受的,將來沒有翻案的可能,即便日後別人恢復了原領退休金,你也沒份。 聽說銓敘部將從3月份開始,就要提前寄發新的核定函,想趁人不備,想說年紀大的退休人員,如果沒有注意法律時效(簽收公文30日內),提出復審的異議,則將定案。 所以,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一定要提出復審書,「記得也要去郵局以【雙】掛號的方式寄出」。 將來一定還要跟銓敘部打行政訴訟的官司,千萬不要放棄了。 因為將來一旦民進黨立委變少數了,說不定正義會還給我們的(補發所有差額)。 以後要走的路,會一步一步的,用「賴」聯繫大家的。 坐無虚席,就像你傳来的一様,要在30曰提出復審,有退休協會提出應從7月1日才能開始算起,銓敍部打算3月1日就開始寄,最後结議公佈於網站,台銀的錢不要领出,如果告赢民進黨就能補發 退休人員要求今天會議纪錄公佈網站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1. 前天(4/16)晚上,軍公教群組開始盛傳,銓敍部6/11將寄發退撫新法行政處分的訊息。由於語氣有點奇怪,原以網謠視之。惟隔日群組再轉來銓敘部公文影本,公協表示,已求證確有其事。 2. 原則上,此通函雖未布告,然該部業表示此係為利7/1退撫新法執行順暢,以及方便已退人員將來集體提起救濟等等,細讀全文,立意良善,尚屬周全,更可避免許多網謠繼續紛擾。然就法論法,行政處分還是必須依法行政,如果新法未特別規範處分外部效力可以早於施行時點內部效力,如此執行,是否仍有疑慮? 3. 此外,公協又再度提起釋憲一事。哀,此事已經講超過一年囉。按關於立委釋憲在603號解釋理由書裡,大法官對大審法規範結構曾有所闡述。故程序上仍應先檢視是否符合這些要件以及解釋意旨。至於實體,個人自是贊成窮洪荒之力尋求釋憲。曾觀守去年公教退撫立法全程者,當可感覺到當時民進,時力黨團對公教退撫那種不寒而慄非理性敵意氛圍,雖然當時軍公教團體陳抗是也有些非理性。然而,公教是軍公教勞基金最後破產,財務問題最輕微的基金,卻遭到如此無情的砍殺。新法第1年受到影響,公96%教98%。10年半後,平均砍2-3.5成,純新制砍1成,常任人員平均剩下5成,政務4成。相較於軍改,僅有4成多受到影響,受影響的平均降2成。20年就有55%,最後可達95(90%)。公教第1年急降10%-20%,軍改則是10年平均降,若是降兩成者,第1年約降2%。在預算的分配上,政府逃避對公教基金財務缺口支付責任,要已退及現職全部承擔下來。軍改則是挹注1000億外,退撫新制的年資尚有7成由政府買單。如此嗣後懲罰欺凌公教,大小眼的退撫新法,作為一個對選民負責的在野黨,豈可視而不見忍心袖手旁觀?公教難道不也是蔡政府的子民嗎?總統您的良知在哪裡呢? 4. 又軍公教社保金,網路一直有被政府吞掉的網謠,這是錯的。軍公教社保年金(優息),若因新的替代率蓋頂,仍可改領一次給付。另外軍改18%本金,也是在第11年後發還本人。 5. 以上說明。 20180417【詮敍部6/11寄發行政處分 退休公教做好行政爭訟準備】 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發佈日期:2018年4月16日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