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1. 前天(4/16)晚上,軍公教群組開始盛傳,銓敍部6/11將寄發退撫新法行政處分的訊息。由於語氣有點奇怪,原以網謠視之。惟隔日群組再轉來銓敘部公文影本,公協表示,已求證確有其事。
2. 原則上,此通函雖未布告,然該部業表示此係為利7/1退撫新法執行順暢,以及方便已退人員將來集體提起救濟等等,細讀全文,立意良善,尚屬周全,更可避免許多網謠繼續紛擾。然就法論法,行政處分還是必須依法行政,如果新法未特別規範處分外部效力可以早於施行時點內部效力,如此執行,是否仍有疑慮?
3. 此外,公協又再度提起釋憲一事。哀,此事已經講超過一年囉。按關於立委釋憲在603號解釋理由書裡,大法官對大審法規範結構曾有所闡述。故程序上仍應先檢視是否符合這些要件以及解釋意旨。至於實體,個人自是贊成窮洪荒之力尋求釋憲。曾觀守去年公教退撫立法全程者,當可感覺到當時民進,時力黨團對公教退撫那種不寒而慄非理性敵意氛圍,雖然當時軍公教團體陳抗是也有些非理性。然而,公教是軍公教勞基金最後破產,財務問題最輕微的基金,卻遭到如此無情的砍殺。新法第1年受到影響,公96%教98%。10年半後,平均砍2-3.5成,純新制砍1成,常任人員平均剩下5成,政務4成。相較於軍改,僅有4成多受到影響,受影響的平均降2成。20年就有55%,最後可達95(90%)。公教第1年急降10%-20%,軍改則是10年平均降,若是降兩成者,第1年約降2%。在預算的分配上,政府逃避對公教基金財務缺口支付責任,要已退及現職全部承擔下來。軍改則是挹注1000億外,退撫新制的年資尚有7成由政府買單。如此嗣後懲罰欺凌公教,大小眼的退撫新法,作為一個對選民負責的在野黨,豈可視而不見忍心袖手旁觀?公教難道不也是蔡政府的子民嗎?總統您的良知在哪裡呢?

4. 又軍公教社保金,網路一直有被政府吞掉的網謠,這是錯的。軍公教社保年金(優息),若因新的替代率蓋頂,仍可改領一次給付。另外軍改18%本金,也是在第11年後發還本人。
5. 以上說明。

20180417【詮敍部6/11寄發行政處分 退休公教做好行政爭訟準備】
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發佈日期:2018年4月16日

現有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溯及既往沒有違憲,年改會委員也是政大法律系教授的郭明政,是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被牛津世界百科全書,譽為全球最權威社會保險學者之一,他拿大法官釋字620號,以及717號做說明。反對年金改革的軍公教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理由。「不溯既往」是指新法通過後,不會去追溯收回過去已給的福

    出處

    https://blog.hamibook.com.tw/新聞時事/抗議年金改革!為何勞工比軍公教更有理由上街頭/
    抗議年金改革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1888175
    為何台灣需要年金改革?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721578
    年改溯及既往涉違憲? 學者:可適用新法
    8 年前
    11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使用相關回應 8
  • 搜尋

你可能也會對這些類似文章有興趣

  • ※銓敍部6月11日會發出行政處分,但已有人收到! 新的行政處分長什麼樣子?內容為何? 李來希今早公開這份提前發出的新行政處分書,內含兩份公文, 一份是銓敍部發出的審定通知函, 一份則是原服務機關依銓敍部公文所做出的退職所得重新計算表,表中列出七月一日後之個人重新計算的退休(職)年資、並且列出未來十年每年遞減的月核定退休(職)金額。 李來希說,原本新法規定18%要分兩年歸零,但在這份新的行政處分書的核定表中,卻看到今年七月一日就直接歸零,只要是未來新舊制退休所得計算結果,超過第新法第37條規定的所得替代率上限,18%就於新法實施當天同時歸零,而且這會是普遍性現象。 至於許多人關心18%一旦歸零,本金要不要提領出來?公文中也有說明,可依個人意願決定,提領出來或按一般定存利率續存。 李來希痛批,軍公教為何反對年金改革,是因為改革得非常粗暴,尤其未來在職所得與退休所得脫鈎,在退休所得逐年減少情況下,任憑物價飛漲,那些基層退休人員的老年生活、醫療需求皆可說是晚景堪憐。隨著七月一日期限逼近,軍公教普遍人心惶惶,但在尚未接到新核定書前,李來希認為許多基層的軍公教仍在「溫水煮青蛙」—不知道死活的階段,所以下個月等接到這份重新核定書時,「我看你準備跳樓」。他提及林萬億和蔡英文說「沒有人會因為改革活不下去」,等七月一日以後許多老人活不下去,社會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為了協助軍公教夥伴退撫訴訟,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建製了一個全新的網站平台,提供所有復審、訴願、行政訴訟或釋憲相關的書表下載,即日起民眾可上網站加入網站會員,亦可查詢行政爭訟流程,網站內容會隨時增加更新,民眾有問題,亦可留言詢問。 網站試運期間,大家可上此連結先行閱覽: ‭https://www.ncsatw.org/‬
    4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快訊♡♡♡♡♡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第三階段行政訴訟11/12至12/18結止,各位退休夥伴若有要打行政訴訟請把握時間親自將文件送至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登記(免費)所需文件如下: 各位軍公教朋友:(請廣傳出去) 退休金訴願事,後續會收到行政院駁回訴願書(民進黨執政必然結果,訴願委員皆民進黨聘的走狗)。行政訴訟開始: 李來希之公務人員協會,免費分梯次代打團體行政訴訟: 一、免費。 二、準備資料 1.行政處分書_影本2份 2.行政院駁回訴願書_影本2份 3.身分證影本_2份 4.本人身分證/印章(楷體)親臨辦理: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4號4樓之2。 TEL:2322-5871;2322-5872。 上班時間:09:00-17:00。 軍公教退撫協助平台:軍公教退撫協助平台:https://www.ncsatw.org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七一大限 退警悲歌 七月一日退撫新法施行 ,冬眠久蟄的快醒來,動起來 !起來 !起來! 權利不會天上掉下來。 二月一日總會理監事會 ,將會提報反對退撫新法,不服銓敘部重新審定的退休金, 向銓敘部提出復審之作業流程 ,全國退休公教人員總會及磐安同心會亦併同比照辦理。 總會已製作完備的復審書, 將透過各協會組織系統協助退警, 預定三月到六月完成第一階段的復審。 總會的策略是舖好正確可行的道路, 每一個退警也都不要放棄自己的權利, 五萬退警及二十萬退休公教都提出復審 ,銓敘部等相關機関或郵局要付出多少時間精力? 日後第二階段的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辦得了嗎? 不等釋憲政府就更亂了。 二月一日到七月一日復審作業期間 ,也是轉機関鍵階段, 不要放棄自己的權利 ,更請順勢造勢站出來表達我們的憤怒不滿, 壓迫形成修退撫新法的契機,停止七月一日施行。 不要惶恐憂懼 ,我們沒有悲觀的權利 ,耿總會長會引領著克服難関的。 退警總會祕書長 吳思陸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以下是106.12.16會場摘要 107年5-6月份各公教退休人員就會收到原行政處分機關給的退休俸改革新法令 收到的1個月內 請退休人員填寫好上表(任何版本都可以) 以掛號寄給原行政處分機關 請大家轉告大家 請公教所有退休人員(包含日後的軍退)都要寄 因為這是必走的程序 寄了以後 當然 所有機器都掌握在他們手上 當然會被駁回 憑駁回文 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每個人都要提 李來希的作戰方針就是要以案件量的龐大 形成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們受不了 就會宣布停辦 然後申請釋憲 才能快速結案 因為李來希努力到現在 目前在野黨們不積極主動幫忙申請釋憲 李來希拜託大家 現在只能靠自己的團結的力量 配合他的作戰方式 才能對法官形成壓力 由法官來申請釋憲 這是熟知釋憲程序的司法界人士指點的迷津 如果無法釋憲 才進入最後的由最高行政法院進行法律判決 因為這是量大單純同質性高的案件,軍公教警會各找1個代表案件,由全國公務人協会全杈進行諍訟,不需由大家付費,若敗訴,申請釋憲,若再不行,參政 *拜託大家傳給大家 因為每個家庭都會有軍公教警消勞各種職業的人 以上都不需要花費任何訴訟費 請大家切勿誤信他人 李來希說 大家都已經退休了 把錢好好存著養老 千萬別誤信 因為很多團體都在以要打官司為由 在募集律師費 說什麼沒有參加的 以後勝訴的話 就沒法按照原先的法令領退休俸 搞得人心惶惶 才迫使他提前將早已寫好的復審書和訴願書公開 就是很多老伯伯打電話給他哭訴 還說要繳好幾年的費用 說什麼官司一打就要好幾年 被砍的沒錢了還要籌律師費...... ***李來希拜託大家轉傳出去 如果大家財力足夠 願意花錢去買心安 他不反對 他對這些團體也沒任何意見
    3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公教人員退撫新法,明年7月1日才會生效,生效後各主管機關將會依據新法,分別對已退休人員重新核算退休所得,然後再將核定通知書以掛號信寄給各人。倘若機關只用平信郵寄而收不到,就視為沒有行政處分,由主管機關自行負責。 退休人員收到重新核定通知書後,請詳細檢視與以前退休時核定的通知書有何不同之處,應該比較少,此時若不服該核定書,記得一定要在30日之內,寫一張復審書「送達」主管機關,載明內容如下: 「本人係依退休舊法奉准退休者,按月支領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在案,法律更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基於信賴保護及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受憲法第15條保障,自應依舊法按月領取退休所得,不適用新法,故不服新核定通知書 (*請敘入公文字號),請予撤銷。並應請依舊法原核定之通知書繼續支付本人應得之退休所得。」 軍人作法亦同,屆時也出具此聲明異議書,之後再看狀況打行政訴訟或告總統、立法院長、委員違法濫權刑事訴訟官司。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重要號外### 公教警消【非看不可】,敬請廣傳。 轉傳前勞委會《孟藹倫》處長貼文: 我們都知道這個法律是違憲的,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應該是一個無效的法律。 問題是,法律已經通過了,如果不趕快修改這個法律的話,就會在今年107年的7月1號施行。 銓敘部及行政院這些機關依據這個法律所做出來的減少我們公務人員退休金的行政處分。 既然是依法律的規定所做的,公務員向銓敘部提複審,教師向行政院提 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這個階段我們是不會有機會贏的。 既然知道訴願一定會輸,那我們為什麼還要按照行政處分所給的救濟程序,去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因為提起訴願是不服的意思表示,如果有30萬以上的人表達不服的意思,這是一股很強大的修改這個法律的力量。 我們真正所要的,就是把這個法律第95條修改掉,這個法律的施行日期應該要另定之。 只要施行日期另定之,這個法律基本上就不會施行了。 目前所知銓敘部會在3月1號開始,陸續寄出行政處分。 行政院對於教師的行政處分,時間上應該是和銓敘部差不多的。 如果政府發出30萬份的行政處分,只有一萬人提出訴願或復審,也就是說只有一萬人不服行政處分的意思。 那麼我們做再大的努力去行政訴訟,也可以能達不到我們的目的。 因為政府會擴大這件事,向社會大眾表示90%以上的退休人員都是同意年金改革,同意減少退休金。 請大家要了解,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希望有好幾萬件的訴訟案件,來迫使審理法官停止審理,由行政法院的法官依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如果行政訴訟的案件太少,我們贏的機會就沒有了。
    2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請幫忙轉發 就當作做好事噢 ~~~~~~~~~~ 呼籲不要退休金被減了 還要花棺材本打官司 寫訴願書真的不用錢啦 ~~~~~~~~~ 19:56 令玲 🔹以下是106.12.16會場摘要 🔹107年5-6月份各公教退休人員就會收到原行政處分機關給的退休俸改革新法令 🔹收到的1個月內,請退休人員填寫好上表(任何版本都可以) 以掛號寄給原行政處分機關 🔹請大家轉告大家,請公教所有退休人員(包含日後的軍退)都要寄 因為這是必走的程序,寄了以後,當然,所有機器都掌握在他們手上,當然會被駁回. 🔹憑駁回文,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每個人都要提,李來希的作戰方針就是要以案件量的龐大,形成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們受不了,就會宣布停辦,然後申請釋憲,才能快速結案 🔹因為李來希努力到現在,目前在野黨們不積極主動幫忙申請釋憲 李來希拜託大家,現在只能靠自己的團結的力量,配合他的作戰方式,才能對法官形成壓力,由法官來申請釋憲,這是熟知釋憲程序的司法界人士指點的迷津. 🔹如果無法釋憲,才進入最後的由最高行政法院進行法律判決.因為這是量大單純同質性高的案件,軍公教警會各找1個代表案件,由全國公務人協会全杈進行諍訟,不需由大家付費,若敗訴,申請釋憲,若再不行. 參政 🔹🔹拜託大家傳給大家因為每個家庭都會有軍公教警消勞各種職業的人. 🔹🔹以上都不需要花費任何訴訟費,請大家切勿誤信他人,李來希說 大家都已經退休了,把錢好好存著養老,千萬別誤信。 因為很多團體都在以要打官司為由,在募集律師費,說什麼沒有參加的,以後勝訴的話,就沒法按照原先的法令領退休俸,搞得人心惶惶,才迫使他提前將早已寫好的復審書和訴願書公開,就是很多老伯伯打電話給他哭訴,還說要繳好幾年的費用,說什麼官司一打就要好幾年,被砍的沒錢了還要籌律師費..... 🔹🔹李來希拜託大家轉傳出去,如果大家財力足夠,願意花錢去買心安,他不反對,他對這些團體也沒任何意見。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 請廣傳公教軍警消退休人員,依銓敍部函反應,匯整意見,籲請政府發還前遭刪減之退休金及福利🔺 銓敘部113年1月10日 . 部退三字第1135656244號函如后 意見: 一、前任職之軍公教警消人員依政府規章取得公職任用資格並依法任職時,即獲政府認可於其退休時依退休制度給予退休津貼及福利,政府與任職人員兩造應屬雇傭契約關係,兩造自應依約執行所責,任職人員於任職期間均未受取消職務或減除退休薪俸津貼之處分,退休時自應依原訂契約取得退休俸額及津貼。 二、軍公教警消人員退休所得係屬個人終身勞力所得,自應視為個人財產,則依「憲法第15 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所旨,其中所指「公權力」應含「政府公權力」,是者,軍公教警消人員退休所得為憲法保障之範疇,非遇國家緊急避難,任何人、事不得違背憲法而予沒收、減除。 三、民進黨取得政權後,未有國家緊急避難之情況發生,但却恣意違法減除軍公教警消之個人財產,顯係違憲作為。 四、國政改革與退休軍公教警消之退休所得完全無關,所謂「永續軍公教退撫基金是年改目標」之理由更是完全毫無根據,國家財源之盈虧自不得亦不可涉及軍公教警消之退休金額與福利。 五、政府非旦不得刪減軍公教警消之退休金及福利,更應依逐年之通貨膨脹給予適當之調整,俾符退休金額之保值宗旨。 六、請政府應依法、依情、依理處置前經刪減之軍公教警消退休金與福利,重新計算給予充分補償。
    28 人回報2 則回應2 年前
  • 『退休公務人員用「複審」恢復公務員身分,得跟現職公務人員一樣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提出「退休金請求權」?還是對剝奪個人退休所得,退休公務人員得以人民身份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此次重審定位很重要。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教師的訴願書也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自己答辯給上級機關。.....如果教師處份書是[OO市教育局],訴願書雙掛號寄給[OO市教育局] 公務員的訴願書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銓敘部],讓銓敘部自己去答辯給考試院。 今天收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覆如下 施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寄至考試院信箱之電子郵件,收悉。 有關所詢退休公教人員不服重行審定退休給與之處分,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一節。按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 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614號及第65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 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 金請求等權利。是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而得。故公 務人員於退休後,雖已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若不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重行審定之退休給與處分,仍得依上開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 資救濟。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復 正本:施振鴻先生([email protected]) 副本:考試院信箱([email protected]) 按銓敘部的劇情,你提複審,請求恢復公務員身分(憲法第18條),就要用當前法律規定辦理,等於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政府隨時可以刪減你的退休所得。如果我們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直指『侵奪人民財產權益,牴觸憲法第15、22條』未來聲請釋憲情況將會改變。 此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訴求不溯既往,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溯及既往』。無論是複審書或訴願書提出後,他將影響未來集體訴訟與釋憲的判決。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0號】定位:『優惠存款制度實乃一項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影響後來釋717釋憲案與軍公教年改案。 可以雙管齊下嗎? 只要一提 就是同意用溯及既往方式辦理,只能用訴願書強調不溯既往的退休事實,才是最佳保障。 軍公教奉公守法一輩子誰都沒有不按規定執行。只是當前的定位,會嚴重影響未來,起步不可不慎。 我們面臨的是詐騙集團,如何確保個人的權益,需要認真思考。別人是沒有辦法幫你做決策的。未來若參加集體訴訟,其訴求的目標,對象,銓敘部跑不掉,按他們的遊戲規則,提出複審,成功機會有多少? 對抗惡法 惡政府。與有關單位承辦人函來函去沒有用 一定要研擬一套方案{存證信函+訴願書+行政訴訟+釋憲 {刑事附民事求償提告最有效} 七月一日扣款侵權行為既成{背信+瀆職} 假想敵{被告}是主管機關相關人員 。 (李惠民長官提供請研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現任大法官陳碧玉在釋字71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明確指出:『確定給付合乎提撥比例計算之退休金(vested)應為政府之責任,而不得成為調降之對象』,軍人86年以前的退撫舊制(恩給制),國家(雇主)是完全責任制;86年以後的退撫新制(儲金制),國家(雇主)是部分責任制,它強制軍公教人員每月繳納35%退撫基金,則退休時所領退休金之35%是本屬軍公教人員自己的,不是政府給付的,新法第四條卻將他列入退休所得替代率,當成政府的恩惠,明顯違反憲法15條。退撫新舊制,都是「確定給付制」,且以兩部國家法律明定政府應負退休金給付之保證責任,等於以國庫作擔保,所以政府當然不可違法違憲片面作不利益之改變。 前銓敘部部長張哲琛認為:「退撫基金並不會真的按照精算報告所預告的時程破產,它不一定會實現。」精算結果對於決策單位來說應該是一個「警訊」。因為可變因素太多,怎可用未經驗證的預警模式,將他規範成法律(第8條),誰來驗證?任由民粹操控,主管機關不聞不問?據此立法,就是明顯重大的瑕疵。例如國防部推精實案政策,當發現本金於民國100年度起入不敷出,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國防部自民國101年度起編列預算挹注。農委會為照顧農民,老農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勞委會為推勞保政策,勞保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都是為政策編列預算,為何年改會只預估軍人退撫基金預估在二○二○年宣告用罄,年改勢在必行,相關勞保與農保為何不提?這種具有明顯針對性的改革不符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如果他真能夠做為政策規劃使用,當提出的軍官延兩年制度,他就應該提出預估對退撫基金的影響。當軍職人員招不到足夠的員額時,他也應該提出退撫基金可能的預估與影響。 依退撫舊法已取得之「權利」,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生存權之保障,遠優於一般公共利益。軍公教退休人員已盡義務應得之權利,政府不得濫用情勢變更之理由予以侵害減損。銓敘部雖一再強調基於「情勢變遷及國家公益」、「事涉對於公務人員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之實質損害」,企圖以「利益」一詞,取代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之「權利」,混淆權利(right)與利益(interest),性質不同,焉得混為一談,法律不容擅改,更不允曲解。(釋字第280號)銓敘部與教育部將退撫制度由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時,在恩給制時代為何沒有世代連結的問題?到了儲金制時代,一方面要強迫扣繳軍公教基金,說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另方面卻要連結年金制度與世代間的問題,去推出嚴重違法剝奪人民財產的立法呢?同樣是以公資源為確定給付的責任,差異為何這麼大?難道這就是全體軍公教無法迴避的權益問題嗎?還是政府無法迴避的責任問題呢? 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俸給等保障,不純粹視為國家的恩惠,而是國家的義務,國家必須合理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的生活,退休金及相關福利的給付,即屬國家照顧義務之一環(釋字第658號)。但是公務人員資遣退休撫卹條例,卻運用未經驗證的精算報告模式(第8條),將政府要負責擔負的最後支付責任(第7條)、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政策規劃錯誤、退撫金操作不當的虧損……等,全推給已退休人員去承擔(第36、37、39、40、67條)。這種不是因為人民自己的過錯行為,導致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而是立法委員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的立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同時違反憲法第22及23條人權保障之規定,導致特定人之權利遭受損害,就是違法的運作,退休軍公教人員是否符合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的權利?請年改會深思!!(轉貼好文) 轉傳的
    1 人回報2 則回應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