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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撫新法,明年7月1日才會生效,生效後各主管機關將會依據新法,分別對已退休人員重新核算退休所得,然後再將核定通知書以掛號信寄給各人。倘若機關只用平信郵寄而收不到,就視為沒有行政處分,由主管機關自行負責。

退休人員收到重新核定通知書後,請詳細檢視與以前退休時核定的通知書有何不同之處,應該比較少,此時若不服該核定書,記得一定要在30日之內,寫一張復審書「送達」主管機關,載明內容如下:

「本人係依退休舊法奉准退休者,按月支領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在案,法律更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基於信賴保護及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受憲法第15條保障,自應依舊法按月領取退休所得,不適用新法,故不服新核定通知書 (*請敘入公文字號),請予撤銷。並應請依舊法原核定之通知書繼續支付本人應得之退休所得。」
軍人作法亦同,屆時也出具此聲明異議書,之後再看狀況打行政訴訟或告總統、立法院長、委員違法濫權刑事訴訟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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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溯及既往沒有違憲,年改會委員也是政大法律系教授的郭明政,是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被牛津世界百科全書,譽為全球最權威社會保險學者之一,他拿大法官釋字620號,以及717號做說明。反對年金改革的軍公教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理由。「不溯既往」是指新法通過後,不會去追溯收回過去已給的福

    出處

    https://blog.hamibook.com.tw/新聞時事/抗議年金改革!為何勞工比軍公教更有理由上街頭/
    抗議年金改革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1888175
    為何台灣需要年金改革?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721578
    年改溯及既往涉違憲? 學者:可適用新法
    7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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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敍部有原始公文可查 一、18%優存之真相: 銓敍部有原始公文可查 18%優惠存款由來,是第一條高速公路興建, 向沙烏地阿拉伯貸款,因無錢償還利息,由當時主計處提議, 按月由每位公務人員薪水扣款墊繳,並決定於領退休金時做補償, 當時有人提25趴及10趴,最後折衷為18趴, 並以民國84年為終止年,之前年資有扣到薪資的才有算, 這是非常清楚明確的。 註:18%優存利息,是退休軍公教的錢,是政府欠退休人的錢, 不是政府給的利息。 二、退休人年終獎金真相 銓敍部有原始公文可查 至於年終慰問金,則是畫蛇添足,本來就是退休金內含, 而政府為膨脹自己,硬拆開這部分於每年年終來發, 讓有心人誤以為那是多領的,甚至質疑無法源依據,而遭到刪除。 註:年終獎金,原本是退休人依法的退休金,是退休人的錢, 政府是在還錢,不是給錢。 三、新制退休金也是退休人的錢 新制退休金,是退休人在職時,所繳的退休準備金, 退休人依法退休時,這個保險契約已完成,退休之後, 這筆退休準備金,已成為退休人的錢,是政府欠退休人的, 政府本來就要還的,政府不可賴帳不還。 四、舊制退休金也是退休人的錢 民國八十四年以前的退休年資,退休人依法退休時, 這部份的退休金,是政府依法應給的退休金,這些退休金當退休人, 依法屆時退休當時,這些錢就是退休人的錢,是政府欠退休人的錢, 政府付這些錢,是在還錢,不是給錢,政府和人們,要搞清礎。 五、法律不得溯及既往 政府欠軍公教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依法就要還退休人員,退休人員, 已經依據退撫法退休並簽字選擇全領或部分全領加上部分月退,這個契約事實簽字已完成,政府依法要付退休金,「 退還」退休人,不能另立新的「惡法」刪減剝奪。 刪減剝奪退休俸的惡法,更不可違反法律的大原則「不溯既往」, 對於已完成契約的退休人,這個法律是無效的, 政府制訂這個刪減軍公教退休俸的「惡法」,是違法憲的。 六、期待大法官釋憲推翻惡法 當今政府,通過立法院,制訂了刪減軍公教退休俸的「惡法」, 對已退休的人員,是不可違反法律的大原則「不溯及既往」。 當今政府,用此惡法,一律溯及既往,扣減已退休人員的退休俸, 明顯「違法違憲」,期盼大法官,拿出正義良知, 做合法合理的釋憲,判定刪減退休俸的「惡法」無效。 七、政府不可當土匪 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是退休人的錢,不是政府給的, 是政府欠退休人的,政府欠錢就要還,怎麽可以當土匪, 不還所有退休人。 八、政府要立即還錢給退休人 現在既然弄清楚,退休金就是政府欠所有退休人的錢,欠錢還錢, 天經地義,政府不可賴帳不還,政府應立即廢除刪減退休俸的「 惡法」,並重新編列預算補發還錢,才合法合理。 九、政府不還錢就是土匪 現在政府當土匪,刪減軍公教退休人的退休金,違法違憲, 擺明就是欠錢不還,豈有公理,無法無天,人神共憤,天誅地滅, 國家怎麽不滅亡。 十、人人誤解公教退休金 天啊! 原來上自歷朝歷代總統副總統,立委,名嘴,這一向以來都 不知道18%及年終慰問金是內含在退休金裡面, 而不是外加外掛的...! 這簡直就是天大的笑話啊! 十一、賢達之士來說明 賢達之士吳萬固説 註:吳萬固,彰化縣軍公教聯盟召集人 吳萬固在電視政論節目, 拿出來的銓敘部退休函示的退休金組合內容的三大部分就是包含: 新舊制度之退休金+年終慰問金+18%= 應有之替代率算出來的金額 十二、公教退休金沒那麽複雜 賢達之士吳萬固説 向來我就一直說各位理事長前輩...等等學有專長的人, 在電視上都把制度說的太複雜了,莫說一般百姓聽不懂, 就算當事人的我們也不見得了解! 十三、政府應直接還錢給退休人 賢達之士吳萬固的見証 吳前輩已經上該節目及其他政論節目多次,每次都拿出該函解釋, 他應該得到6萬餘元,希望政府就直接付我們全額,不要有18% 及年終慰問金...這些誣衊的名義。 講的真好!也說出所有退休軍公教的心聲。 十四、電視名嘴請閉嘴 賢達之士吳萬固又説 一次又一次不厭其煩重複的解釋,今天我看到他們包括謝震武, 立委及名嘴終於聽懂了! 名嘴陳敏鳳說~ 她今天才知道原來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的年終慰問金,以及18% 是內含在應該有的退休金裡面,而不是外掛的... 從主持人到在座各位竟然說,如果真的是內含,應該從長計議... 十五、退休軍公教被冤枉了 !
Lin6 年前 加的
###重要號外### 公教警消【非看不可】,敬請廣傳。 轉傳前勞委會《孟藹倫》處長貼文: 我們都知道這個法律是違憲的,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應該是一個無效的法律。 問題是,法律已經通過了,如果不趕快修改這個法律的話,就會在今年107年的7月1號施行。 銓敘部及行政院這些機關依據這個法律所做出來的減少我們公務人員退休金的行政處分。 既然是依法律的規定所做的,公務員向銓敘部提複審,教師向行政院提 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這個階段我們是不會有機會贏的。 既然知道訴願一定會輸,那我們為什麼還要按照行政處分所給的救濟程序,去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因為提起訴願是不服的意思表示,如果有30萬以上的人表達不服的意思,這是一股很強大的修改這個法律的力量。 我們真正所要的,就是把這個法律第95條修改掉,這個法律的施行日期應該要另定之。 只要施行日期另定之,這個法律基本上就不會施行了。 目前所知銓敘部會在3月1號開始,陸續寄出行政處分。 行政院對於教師的行政處分,時間上應該是和銓敘部差不多的。 如果政府發出30萬份的行政處分,只有一萬人提出訴願或復審,也就是說只有一萬人不服行政處分的意思。 那麼我們做再大的努力去行政訴訟,也可以能達不到我們的目的。 因為政府會擴大這件事,向社會大眾表示90%以上的退休人員都是同意年金改革,同意減少退休金。 請大家要了解,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希望有好幾萬件的訴訟案件,來迫使審理法官停止審理,由行政法院的法官依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如果行政訴訟的案件太少,我們贏的機會就沒有了。
Lin6 年前 加的
轉載:請務必參閱 年金改革的法律觀点與爾後可能的集體訴訟: 南投縣一位教育界前輩廖主任純粹就法律觀點提供大家參考~ 年金改革吵得沸沸揚揚,多數都是意氣之爭,自認為是民主法治的國家,竟然鮮少從『法理面』探討這事? 以下論述是我旅居國外,現任職某私人企業主管職務的同學,從法律觀點,就其所學,提供給我參考,經其同意轉傳各位了解,藉各位之手,輾轉將此論述,傳送到有權參與修訂的人員或政府部門,希望執政者能懸崖勒馬,各方面都考量清楚,依法通盤規劃後再執行, 否則不只貽笑大方,更可能如文中所提—政府和軍公教打集體訴訟,兩敗俱傷,更破壞了原本安定的公務體系,絕非國家之福。 看到年金改革提出個人看法,感覺結論都已經出來了,就是”砍”一個字,理由是財政困難没錢,領的人只好乾瞪眼,難道政府可以這樣说砍就砍嗎?答案是否定的,爲什麼?我們用契約的”承諾禁止違約” 概念来分析 (Promissory Estoppel; 台湾翻成信賴保護) ,先看看英文怎麽定義: Promisor makes an offer which causes promisee detrimentally relies on the promise and change his/her position,也就是説邀约者(promisor) 提出承諾,讓受邀約者(promisee) 相信且依賴承諾的内容,改变立場開始行動,整個契约從開始行動那一刻就成立,成為一份不可撤銷的契約 (Irrevocable contract)。這是契約法中,很重要的精神,没有憲法適不適用的問題,這個原則在年金籌備會要先確定! 再來,我們要瞭解軍公教是比較特殊的組群,他和政府有著特殊的僱用契約關係,要成立一份有效的契约,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邀約 (offer)、 2.報酬交換 (consideration)、 3.接受(acceptance) 三,四十年前或者更早, 這個組群的每個份子,接受政府的邀約招生,参加入學考試,然後入校就讀,接受訓練,或者直接参加高普考擔任公職生涯,且相信政府在其退休之後,會提供法律保障的退休待遇,因而放棄其他工作的機會,整個過程契約程序都已完成, 雖然没有報酬交換,但是契約法中承諾禁上違约可以作爲取代, 雖然没有明示的白紙黑字,但隱含的契約是成立的 (implied- in- law contract)。 現在這些組群的份子有的退休了,有的還在職場,突然間政府要修改契約的條款内容(terms),要大家少領,因爲基金快破產,政府可以這樣做嗎?當然不可以 ! 爲什麽? 1. 首先契約修改 (Modification)必須要酬勞交換 (consideration)或對方的同意(consent), 目前看起来政府也不想徵求軍公教的同意,或者提出一個其他的替代方案作交換,就直接砍,那就構成違約,以後政府要有集體訴訟的準備。 2. 一般契約中,一方可以用”不可能” 完成 (impossibility)來不履行,條件是必須客觀上的不可能, 而非主觀上的不可能,因此政府可能用破產來當藉囗,一般而言, 契約定的時候,雙方本來就要承擔損失的風險(Assume the risk of loss),不能因為事後市場環境的變動,要求無酬勞的降價,以會計來説:淨值=資産-負債,4, 50年前台灣幾乎無負債和資産,也就没有淨值可言,現在政府有土地、建築物及很多的資產,不能一直講負債,而不提資産及淨值,况且要宣告破產,條件必須負淨值,台湾目前没像希臘一樣, 快要破產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政府還有時間及手段去填補,經營基金。 3. 一個私人公司要養那麽多員工,必須要有營利,那是老闆及CEO 的責任,在合法的情况下,即使跟人家下跪,擺低姿態都要去做,只要訂單能拿回來。 國家現在財政有問題,那是當家的領導人要負的責任, 做好開源節流的措施, 不管你喜歡採用何種政策,我們老百姓就是要能生存,年金改革必須把財政紀律做總體檢,嚴格把關。 4. 年金改革必須針對不同年金的不合理條款(unconscionability)做改革,而且這個不合理必須是制定契約時候的不合理,不是現在的不合理,這個修改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最後年金虧損必須要精算出来,5年, 10年或15年,年齡的計算不能用齊頭式的算法, 75歲或80歲來算,統計學上的Normal distribution 跟樣本的採樣(sampling)要應用來算標準差及機率有多少,然後来呈現年齡的分布情况,這樣算出基金的虧損會比較精準。 總之,在這場年金改革運動中,可以預期是不可能有共識的會議,因為每一個人都不想被砍,但是契約的信賴保護原則,身爲軍公教者必須堅持。 年金改革會議中,軍公教的代表先要求陳建仁確認,軍公教是否和政府有雇用關係契約? 如果是有,那政府根據甚麽法律條文可以修改? 就算看得很累,也希望您轉傳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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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天(4/16)晚上,軍公教群組開始盛傳,銓敍部6/11將寄發退撫新法行政處分的訊息。由於語氣有點奇怪,原以網謠視之。惟隔日群組再轉來銓敘部公文影本,公協表示,已求證確有其事。 2. 原則上,此通函雖未布告,然該部業表示此係為利7/1退撫新法執行順暢,以及方便已退人員將來集體提起救濟等等,細讀全文,立意良善,尚屬周全,更可避免許多網謠繼續紛擾。然就法論法,行政處分還是必須依法行政,如果新法未特別規範處分外部效力可以早於施行時點內部效力,如此執行,是否仍有疑慮? 3. 此外,公協又再度提起釋憲一事。哀,此事已經講超過一年囉。按關於立委釋憲在603號解釋理由書裡,大法官對大審法規範結構曾有所闡述。故程序上仍應先檢視是否符合這些要件以及解釋意旨。至於實體,個人自是贊成窮洪荒之力尋求釋憲。曾觀守去年公教退撫立法全程者,當可感覺到當時民進,時力黨團對公教退撫那種不寒而慄非理性敵意氛圍,雖然當時軍公教團體陳抗是也有些非理性。然而,公教是軍公教勞基金最後破產,財務問題最輕微的基金,卻遭到如此無情的砍殺。新法第1年受到影響,公96%教98%。10年半後,平均砍2-3.5成,純新制砍1成,常任人員平均剩下5成,政務4成。相較於軍改,僅有4成多受到影響,受影響的平均降2成。20年就有55%,最後可達95(90%)。公教第1年急降10%-20%,軍改則是10年平均降,若是降兩成者,第1年約降2%。在預算的分配上,政府逃避對公教基金財務缺口支付責任,要已退及現職全部承擔下來。軍改則是挹注1000億外,退撫新制的年資尚有7成由政府買單。如此嗣後懲罰欺凌公教,大小眼的退撫新法,作為一個對選民負責的在野黨,豈可視而不見忍心袖手旁觀?公教難道不也是蔡政府的子民嗎?總統您的良知在哪裡呢? 4. 又軍公教社保金,網路一直有被政府吞掉的網謠,這是錯的。軍公教社保年金(優息),若因新的替代率蓋頂,仍可改領一次給付。另外軍改18%本金,也是在第11年後發還本人。 5. 以上說明。 20180417【詮敍部6/11寄發行政處分 退休公教做好行政爭訟準備】 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發佈日期:2018年4月16日
Lin6 年前 加的
轉傳 106/12/17(日)分享黃啟修前輩的法律資訊貼文: 退休金領取,本身是權利的一種,是退休人員以人民身份請求國家給付的債權,並受憲法第15條的保障。 這種權利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5條: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同樣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也有規定。換言之,退休金債權的請求權受憲法保障。 林萬億根本搞不清楚權利與利益有什麼不同,權利是受憲法及法律保障的,利益,是沒有法律上的力,只有在例外情行下,受法律保障。 舉例:胎兒的利益,以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胎兒還不是法律上的人,但他應特別保護,且涉及繼承權的問題,在胎兒期間,若發生繼承的法律事實,胎兒也有應繼分。 林萬億見解是經不起嚴格法律檢驗的。 =================== 106/12/17(日)分享孟處長回應黃啟修前輩的貼文如下: 同意!所以我們要把行政救濟爭訟的重點放在「退休金權利」是債權。 現在有很多訴訟救濟團體還把爭點放在“信賴「利益」保護”,恐怕他們會走錯方向了。
Lin6 年前 加的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書記長 彥秀委員 華鑒: 我是考選部退休公務人員,今年六月中旬起數以十萬計曾為國家社會奉獻一生而功成身退的軍公教警消人員(下稱退休人員),陸續接到了主管機關所寄發之每月退休所得重新審定書。乍看之後,人人都覺得被這個無良政府詐騙了,連德高望眾重的清華大學榮譽教授李家同先生都有『晚景淒涼』之憤慨! 近日許多提供退休人員法律免費諮詢與救濟服務之機關、單位或場所,擠滿了無數欲哭無淚、七老八十焦急詢問有關復審或訴願的人群,目睹此情此景真是十分難過與不捨,我開始懷疑我們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嗎!但何以致之?誰以致之? 不用說大家都心知肚明,是現在的蔡政府舉著『改革』與『轉型正義』之大麾,行清算鬥爭之實。挾其立法院多數之暴力,以蠻橫粗暴手段先後通過、制定了有違憲疑義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惡三法)所造成。該惡三法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之後,原軍公教人員退休時所依據之退休及撫恤法即同步不再適用,已審定之法定每月退休所得(即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一筆勾消不認帳,翻臉如翻書,其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毋庸置疑。 該惡三法法案在立法制定審議期間,國民黨團竭盡洪荒之力杯葛阻擋至最後一分鐘,奈以寡不敵眾,無力可回天,雖最後輸了表決卻贏了向心。藉此謹代表近五十萬無語問蒼天的退休軍公教警消向 貴黨團全體委員致上最高無尚的敬意,謝謝你們通宵達旦為我們仗義執言,辛苦了! 粗暴的惡法即將緊鑼密鼓趕在7月1日上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大限來臨前,我們除了徒呼負負之外,豈只坐以待斃乎?波濤洶湧的海嘯襲捲而來之際,遽然發現了一個「救生圈」漂來。就是我仔細鑽研惡三法之後,發掘前揭法案授權行政考試兩院於107年3月21日訂定發佈,並同步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之行政命令《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下稱優存辦法),居然牴觸《銀行法》。為替『晚景淒涼』的退休人員能討回一絲絲之權益,爰趁惡法正式上路前火速乞求 貴黨團能即時向國人揭發此暗渡陳倉之違法違憲行政命令。 茲將案情整理論析如下尚請雅教: 壹、【主題】 退休人員「優存辦法」牴觸憲法及銀行法,該行政命令 應為無效,即令停止適用。 貳、【引言】 現今無良政府假藉為了「退撫基金」能「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不完」之名,針對已依法退休人員行毀約搶劫之實,陷許多退休人員於「晚景淒涼」之窘境。第經訪查渠等所收到主管機關發給之「每月退休所得重審書」,幾乎根本沒有刪減到由『退撫基金』支給之退休金,只大砍了『優惠存款利息』。這證明退撫基金會破產是天大的謊言,真正會破產的倒是這個政府和蔡英文們。 優惠存款利息是台灣銀行按月計息支付,並非從「退撫基金」支給,是以退撫基金根本就沒有破產的問題。這個政府欺世盜名,孰可忍孰不可忍! 叄、【事實真相】 優存辦法第10條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107年7月1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依前條規定辦理續存。(註前條規定:退休人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已期滿而於該日以前未辦理續存者,自107年7月1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其後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者,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同時辦理轉換存摺手續;其後之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優存辦法第15條明定: 「優存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各支給機關負擔優存利率與基本放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但經行政院核定另訂負擔比例時,依其規定。 前項各支給機關負擔之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先行墊付予退休人員,並於年度結束後,提供墊付利息之資料,送交各支給機關確認,各支給機關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償還墊款。 」 前二項所稱支給機關,指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 或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時,其服務機關繫屬之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之支給機關。」 肆、【違法證據】 銀行法第8條規定: 「本法稱定期存款,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 銀行法第8-1條規定: 「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 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伍、【違憲證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規定: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陸、【違憲違法事實】 依照銀行法第8、8-1兩條之規定,退休人員依法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臺灣銀行以定期簽約方式所辦理之優惠定期存款,其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者不得提取,但惟有存款人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方得中途解約,其他任何他方不管是天方老子,均不得也無權責令存款機構逕行解約。爰該以行政命令新訂之優存辦法規定,凡退休人員於107年7月1日尚未期滿之優惠定期存款,一律限定以該日為到期日,並責令臺灣銀行逕行片面提前解約直接辦理續存,牴觸銀行法昭然若揭。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柒、【訴求】 前揭『惡三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部份,其有無違憲尚有待釋憲平反外,依照『惡三法』第35條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之行政命令,顯然牴觸銀行法毋庸置疑,依照憲法之規定應為無效確切。是以強烈主張:退休人員於107年7月1日尚未到期之優惠定存,依銀行法8-1條之規定,不得違法一律限定以該日為到期日,應分別各自按約定之到期日續約時方得適用新訂之優存辦法。 (按優惠存款要點或辦法自63年12月17日訂定實施至107年6月30日止,歷經五次之修訂均有明文規定,存款人得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續約時,才依新規定辦理。) 捌、【遲來正義】 在野黨立法委員對違法亂紀、肆意侵佔掠奪人民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與「財產權」之囂張執政黨,應負有監督、揭穿、舉發不法責無旁貸之重責大任,否則人民所期待的藍天白雲豈不成「奢望」! 在此謹以卑微之身,為被詐欺、受害的退休人員能爭回法律所保障之應有權益,即使僅能替存款人分別掙回1日至729日不等的優惠存款一半之契約法定利息,至少可突顯執法的主管機關知法玩法的惡行惡狀,以還我遲來的正義! 投訴人檔案 姓名:黃松竹 民國59年教育行政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曾任小學教師、考選部人事室主任及高普考試司副司長 民國78年2月簡任第十一職等退休 請廣傳週知
Lin6 年前 加的
請幫忙轉發 就當作做好事噢 ~~~~~~~~~~ 呼籲不要退休金被減了 還要花棺材本打官司 寫訴願書真的不用錢啦 ~~~~~~~~~ 19:56 令玲 🔹以下是106.12.16會場摘要 🔹107年5-6月份各公教退休人員就會收到原行政處分機關給的退休俸改革新法令 🔹收到的1個月內,請退休人員填寫好上表(任何版本都可以) 以掛號寄給原行政處分機關 🔹請大家轉告大家,請公教所有退休人員(包含日後的軍退)都要寄 因為這是必走的程序,寄了以後,當然,所有機器都掌握在他們手上,當然會被駁回. 🔹憑駁回文,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每個人都要提,李來希的作戰方針就是要以案件量的龐大,形成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們受不了,就會宣布停辦,然後申請釋憲,才能快速結案 🔹因為李來希努力到現在,目前在野黨們不積極主動幫忙申請釋憲 李來希拜託大家,現在只能靠自己的團結的力量,配合他的作戰方式,才能對法官形成壓力,由法官來申請釋憲,這是熟知釋憲程序的司法界人士指點的迷津. 🔹如果無法釋憲,才進入最後的由最高行政法院進行法律判決.因為這是量大單純同質性高的案件,軍公教警會各找1個代表案件,由全國公務人協会全杈進行諍訟,不需由大家付費,若敗訴,申請釋憲,若再不行. 參政 🔹🔹拜託大家傳給大家因為每個家庭都會有軍公教警消勞各種職業的人. 🔹🔹以上都不需要花費任何訴訟費,請大家切勿誤信他人,李來希說 大家都已經退休了,把錢好好存著養老,千萬別誤信。 因為很多團體都在以要打官司為由,在募集律師費,說什麼沒有參加的,以後勝訴的話,就沒法按照原先的法令領退休俸,搞得人心惶惶,才迫使他提前將早已寫好的復審書和訴願書公開,就是很多老伯伯打電話給他哭訴,還說要繳好幾年的費用,說什麼官司一打就要好幾年,被砍的沒錢了還要籌律師費..... 🔹🔹李來希拜託大家轉傳出去,如果大家財力足夠,願意花錢去買心安,他不反對,他對這些團體也沒任何意見。
Lin6 年前 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