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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回報1 年前
行政院
行政院和總統府
從來沒有法案否決權!
行政院只能對法案提覆議!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之2,如果行政院認為
法案窒礙難行,可以在十日內向立法院提覆議,不能拒絕副
署!
·一旦覆議失敗,行政院就需要接受立法院決議,交請總統簽
字並頒布法令!
總統府賴着不公布法案還是會生效!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2條,總統有義務在收到法案後十
日內公布,否則恐有違憲疑慮!
·根據釋字第342號,就算總統不主動為法案簽字,十日後還
是會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動生效!
憲法條文都不遵守 還談什麼民主台灣
f@usersdaipc3f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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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立即參與連署 填寫以下資訊,加入我們的行列 彈劾賴清德 不副署 · 不公佈 違憲失職! 賴清德總統與卓榮泰院長拒絕副署、拒絕公佈重要法案 這是對憲政體制的嚴重破壞,我們不能坐視不管! 事件來龍去脈 一、事件背景 2024年,立法院通過多項重要法案,但賴清德總統與卓榮泰院長卻以「不副署、不公佈」的方式拒絕執行。此舉動引發各界對憲政體制的重大質疑,認為違反了民主憲政的基本精神。 二、憲政爭議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行政院院長對總統的公布命令須負副署責任。然而,賴總統與卓院長卻以「立法院擴權」、「違憲」為由,拒絕副署並公布法案。 此行為被認為是對立法權的不尊重,也是對三權分立原則的嚴重破壞,引發民眾對政府失去信心。 三、民眾訴求 在民主社會中,當選任的公僕違反憲法、失職瀆職時,人民有權透過彈劾機制來表達不滿並要求負責。 我們要求:賴清德總統必須為其違憲行為負責,立即停止破壞憲政體制的行為,尊重立法院的民意代表性,回歸憲政常軌! 捍衛憲政 · 守護民主 · 人民作主 立即加入連署,讓我們的聲音被聽見! https://impeach.doce.cc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 一群憲法白痴 行政院對國會改革法案提覆議,院長卓榮泰指法案違憲,覆議不通過將再提釋憲。 民進黨不斷指自己過去支持的改革違憲,無限自我打臉。 1993年擔任民進黨立委的陳水扁就主張,國會調查權是立法院固有附屬的權力,他與謝長廷等17名民進黨立委連署釋憲,主張國會調查權由監察院回歸立法院。 陳水扁與柯建銘並提出「立法院聽證調查法草案」,不但可對人民罰款,若虛偽陳述還可以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謊話連篇,卓榮泰滿口謊言,新系大老、憲法理論大師林濁水也看不下去,指卓大院長和民進黨團竟說自己過去支持的國會改革違憲,太震撼! 林濁水表示,難道「1993提釋憲案的兩個第一名的台大大律師陳水扁、京都大法學碩士謝長延,分別領銜提案修法的耶魯政治學博士林佳龍、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名律師顧立雄⋯⋯等等等一個個都是憲法白痴!直到現在才被卓大院長和黨團發現!」 30年前,民進黨立委汲汲於推動立委調查權;30年後,卻使盡各種暴力手段、散播各種不實謠言,就是不允國會改革法案通過。 甚至去年底,賴清德還在總統大選辯論上說,「不管根據憲法,或者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總統都有義務,應立法院的要求,到國會去進行國情報告,接受立法委員的國情質詢」。 還不到6個月,賴清德口中的「根據憲法」就變成違憲。 不只陳水扁、謝長延、林佳龍、顧立雄是憲法白痴,賴清德、卓榮泰、柯建銘也是憲法白癡,整個民進黨都是! 自己說過的話、做過的事,耍賴不認帳,這群可惡的憲法白癡,把人民當白癡。
    5 人回報2 則回應2 年前
  • 既然這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有涉及違憲 好 因為根據不管是根據憲法 或是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總統都有義務到國會去進行國情報告 在大法官還沒有做出釋憲結果之前 我是個勇敢的人 我面對各種困難挑戰 也不宜貿然採取行動 好 然而立法院這次的修法 將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義務化 好 總統都有義務到國會去進行國情報告 我們要求法總統應該能夠即問即答 好 試圖改變憲法對於 不管是根據憲法總統都有義務到國會去進行國情報告 責任政治的設計 混淆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 未來我一定會依照憲法 把新人到立法院去立憲總統並為的職務 我不願意到立法院接受立法院的這個國情支持 這是假的 喲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黎建南給退休軍公教人員的一封公開信~~ 各位退休軍公教朋友:今天到處互傳一篇文章「最新消息,親民黨“不挺”國民黨年改釋憲案」。內容對宋極盡醜化污蔑,我非常痛心,我昨天下午4:00~5:00,還在針對民進黨團主導情緒性修法向宋請教:如何為軍公教退休人員的尊嚴及照顧尋求良策。 看到這篇文章,痛心的不是宋受辱,痛心的是發文者及散發者沒有搞清楚狀況。結果不但不能為退休軍公教追回一絲一毫尊嚴與權益,反而更增加一般民眾對退休軍公教的嘲笑與歧視。首先您得了解,軍公教要求退休年金,要比其他行業優先考量、照顧的原因。 <1>忠誠性:軍公教負絕對忠誠義務,國家有終生俸給照顧義務。但軍公教絕對忠誠的是國家,不是政黨。 文章以《藍、綠》屬性,惡劣批評橘子變綠。藍執政,中華民國是您的國家;綠執政,中華民國還是您的國家,何況橘絕不會變綠。反而讓民眾認為:您們只會忠於國民黨而非國家,那就應該向國民黨要求退休金而非國家。請記住!國民黨退休黨工,已什麼都領不到了。 <2>優質性:軍公教必須經過考試,有相當知識程度;服務一生,也應有相當公務常識。去年,就傳“國民黨要釋憲而親民黨不支持”,開始大罵宋,請問這麼多退休人員,就沒有人知道:“法案還沒有出來,有何理由釋憲,根本不能提釋憲嗎?”。 昨天,法案完成三讀出來了,可以釋憲了,為什麼親民黨不支持?請問釋憲的目的,是否要考慮《時間性》要快、《成功性》要勝、《效果性》有成效? 國民黨連署的釋憲文(據說是監督年改行動聯盟起草的),用字充滿情緒性,但『激動、衝動、暴動、不能讓大法官及人民感動!』你就幾乎沒有成功的可能。釋憲可以拖好幾年不理你,是沒有時間性的;而不精確的「就不合理部分」提出、全部提出,等於全部沒提出。 因此,《親民黨團》針對年改提出三點聲明: 一、蔡總統應邀請國會四個政黨,召開「政黨領袖會議」,共同研商修正不合理的情緒性條文; 二、行政院應立即對違反年改會版本的不合理條文依法提出「覆議」,否則即應為重大法案失敗提出總辭; 三、如上述提議無效,親民黨亦不排除針對不合理年改條文提出釋憲。』(請參考今天各大報A2版。) 親民黨為何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議案?因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款有關覆議規定,行政院可以10日內請立法院覆議。 其10天《時效性》是否勝過你釋憲拖幾年? 如行政院不提覆議案,則要求行政院為重大法案失敗總辭,是否更有《效果性》? 若不辭,親民黨才會對<不合理條文>提釋憲案,這時,釋憲的“合理性”、“不得已性”才能得到人民的諒解與【公正大法官】的支持,有更大成功的條件。 宋先生為退休人員年金改革所得到的不公平,一直關心、用心,知道要『有方法』、『合程序』『讓其他民眾諒解、支持』。但寫、認同、散發這篇汙辱宋文章的人知道嗎? 另外我要向您們說明的: 一、我以本名及筆名為您們爭取公道的文章,均請教過宋先生。 二、親民黨有《年改版本》,主張18%六年歸零及替代所得率:高官降至53%,基層降至78%。卻在藍、綠媒體各有目的之下,將《宋及親民黨》編緣化,幾乎不提親民黨最合理的版本,讓您們誤會親民黨不關心您們。 三、我對年改寫了兩首打油詩,表達自己看法,請大家指正: (1)〝小英高喊要公義,就拿公教先祭旗;人格尊嚴全掃地,「信賴保護」成了【屁】!〞 (2)〝年改不是不可以,得要公平與合理;儘量既往不溯及,還得漸進不能急!豈可為討蔡歡喜,不擇手段達目的?吃定公教最好欺,兩年歸零太無理!〞 ~~黎建南敬上、于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14:30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九合一大選與10公投案明(24)日就要投票了,除了縣市長選情,許多民眾也關心公投議題,呂秋遠在臉書上以法律角度分析這次的公投,他說,公投結果揭曉後,除了第十六案,其他的提案都是「如果通過,政府會考慮。不通過,政府也不見得不考慮。」 他進一步解釋,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的規定,只有「以核養綠」,也就是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有法律上的效力,一旦通過後,這項條文就會被廢除;至於其他部分,政府是否要做,頂多只有政治責任,沒有法律責任,意即明天的各項公投,「只是費用高達15億元的民意調查」,最後得出的結果就是供政府參考之用。 但呂秋遠也說,費用如此,但價值無價。因為在過程中民眾可以表達意見,提出看法,與人討論或思辨,最後做出決定,這是一個培養理性公民的最好過程,當然,這次公投也可以看出某些人面對爭議性議題時的價值、態度。 他說,「思考,是公民投票最重要的意義,而這場大型的民意調查與智力測驗,辛苦大家了」。 公投過了會怎麼樣? 對此,法操FOLLAW團隊則表示,公投法有規定行政院要在3個月內研擬相關草案,並且要在下一個會期要通過法案修正,呂秋遠的說法其實並不完全正確,法操也強調,「這次的公投是玩真的,行政院、立法院都在看這次公投結果」。 法操指出, 首先,公投法雖然有規定公投後的具體作業時程,但確實沒有規範不照程序立法的效果,所以這部分呂秋遠沒有說錯。 但是,因為這次公投案件備受矚目、加上如果不照公投提案行政,可能導致民眾不信任政府,因此行政、立法依循公投提案行政、立法的可能性比較大。所以在這一部分,團隊並不覺得會出現呂秋遠所說,不照提案意旨行事的狀況。 法操日前也撰文表示,根據目前的公投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如果投票結束以後,中選會必須要在7日內將公投結果公告周知,並且依照提案的類型不同,做出不同的反應: 如果是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本的法律或自治條例在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相關單位要在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縣市議會審議。同時立法院、縣市議會必須要在下一個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做成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必須咨請總統公布。 以本次的狀況來說,多數提案為創制案,那這些創制案通過以後,相關單位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法案的研擬,並且立法院必須在下個會期結束前完成修法程序。也就是說,行政院最慢必須在明年2月底完成草案的擬定;而立法院則必須在明年5月底前完成修法。 如果是複決案,如以核養綠案的話,則在公投結果公告以後的第3天開始,原本的法律條文就會自動失去效力。如果是重大政策案,如反核食案,則必須要由相關機關依據公投的結果,提出相關的具體作為。 至於如果公投提案沒有過的話,由於公投法第32條第1項限制同一提案不得於2年內重新提出,因此若是公投沒有通過的話,至少在2年內沒有辦法再提出一樣的提案。
    2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我是立法委員沈伯洋. 拜託大家把此文傳出去.. 讓禮拜五的覆議成功! 我們之前沒有擋下這個法案。 但是我們還有機會 先讓大家知道,整個的進程到底是什麼情況.因為傅崐萁跟黃國昌,他們要去通過的這種法案 他們有一個整體的計畫,這個整體的計畫會把這個國家毀滅掉。所以當你們在跟別人講的重點:不是藐視國會罪這個法案.而是他們的第一步成功就可以掏空台灣了… 要怎麼掏空台灣呢?其實非常簡單。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運作一定要有預算,所以行政部門,要做什麼事情,要編什麼預算,這是行政院的職責。但是,他們現在想要做的事情就是.預算誰來決定?他們希望全部就是傅崐萁、黃國昌決定,全部都立法院決定。 我舉個例子,假設他們今天訂一個法案,說我們要從北京到台北蓋一個鐵路,花十兆,十年要蓋完,他如果通過這個法案,行政部門就要做.請問這樣有道理嗎? 看看花東三法,好像在為花東謀福利。這事行政院早已在做的事情,他們提出這個法律,反而把我們原來的流程都卡住了。反而是在用花蓮人想要的事情,去卡住現在全國的進程。這個是他們非常可怕的目標。目前已經有2-30個法案躺在立法院… 行政院無行使權..等到最後我們的財政就會整個崩裂,最後長照也沒辦法做,營養午餐也沒辦法做,救助弱勢也沒辦法做,因為什麼事情都要立法院直接定預算,這個已經是毀棄了憲法的規定。 因為憲法規定立法委員只能夠刪減預算。我們只能建議,當你們常常聽到哪個立法委員幫你們爭取了哪邊有交流道,學校哪邊要改進啊,你可以去爭取,爭取之後呢,行政院確定了,編了預算,然後同意這個預算,這才是立法院該做的事情。 所以最重要的是因為他們要拖垮我們的財政,要讓大家覺得中央執政不力… 黃國昌跟傅崐萁要通過「藐視國會」法案就是他們怕官員不聽他們的話,所以他們一定要用一個招式,讓官員可以聽他們的話,這就是傅崐萁在二月講的一句非常重要的話:他說要讓民進黨政府找不到人可以做官。 所以就是要掏空台灣,台灣人沒人可以做官,這是他們現在的目標。怎樣讓大家不敢做官呢,就是要訂現在這個「藐視國會罪」。簡單來講,叫官員來就一定要過來,今天官員不講話,不出席,或者說的不是他要的.就直接送去坐牢。這就是他們的方式。官員必須一定要聽他的話。他的目標就是要把所有的行政官員,包含我們的院長,全部要聽立法院指揮.. 所以不討論不表決的胡作非為就是要通過這個法案。 通過這個法案是他們最重要也是無法可擋的武器… 立法委員叫官員過來問話,不合我意.就隨立法委員處罰這些官員… 現在的法律,立法委員本來就可以做調查.但是要符合程序嘛! 不是無釐頭叫某機構某人來..叫一般人民來問..現在的憲法是有保障的.. 而且立法院只能跟立法委員有關的事情做調查,這個是OK的。但是按照黃國昌跟傅崐萁現在訂的法案,大家知道他們調查的範圍限定在哪裡嗎?全部都可以。例如:要調查高端,叫打過高端的人來問話?問打了高端的人.有沒有副作用….無論是叫公司或社團來問話.. 任何事情只要回答不是他們要的答案!他們就可說:藐視國會?如何處置由這羣代表中國的處置。這就是他們現在要通過的法案..「藐視國會」 他們不只要讓官員感受到害怕,他還要讓一般人感受到害怕,最終就是讓青鳥斷翼..不能再飛..從此沒有人民的聲音.. 這樣掏空台灣,再沒有人可以做官,媒體只有一言堂. 只剩洗腦的電視台,他們打算要修NCC相關的法律?所以這全部都是一整套的。 讓我們人民失去民主自由.中國不用費一言一彈.台灣的資源.全由中國政府來控制.. 所以我「沈伯洋」要提一個法案:立法委員要到中國,必須要報備。這個法案,從之前到現在,總共被他們擋了七次…可想而知 藐視國會這個法案一通過..很快國眾兩黨在短時間內就會毀滅台灣.. 我在立法院每一次舉手說,這個法案有問題,我可不可以發言..他們就說: 「好」我們現在來表決,來決定沈伯洋可不可以上來發言。 青鳥行動那一次,在立法院輪到我發言的時候,國民黨就提案,現在開始禁止發言。因為他們有多數嘛,所以我連上台講一句話的機會都沒有。 拜託大家,把這件事情傳出去,讓我們下個禮拜五,有可能覆議成功好不好?謝謝大家!謝謝
    4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依據立法院通過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 。再依第十三條規定=>....發佈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行政命令得命名為規程.規則.細則.綱要.標準.或準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行政命令 。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下級機關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 。剛剛(2017/04/09/04:15)登棟上網查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個法律位階的「法律」第45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立法院未修改通過=>遇(考驗中的考驗車)未禮讓罰款600~1800元 。如果立法院未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蔡英文總統未於2017/4/30公佈,那麼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就趕不上2017/05/01發生效力 。請問交通部長,你可以用(行政命令)位階的「交通安全規則」去牴觸(法律)位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嗎?難道你比立法院院長還要大嗎?難道你比蔡英文總統還大嗎?總統還沒有公佈的法律,你可以要求人民遵守,來罰款嗎?「中華民國」它是「法治國家」嗎?難道要像36年前,登棟任職於台中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約僱助理工務員,當時的劉俊夫股長,給我在公文上簽名,交通處長用一紙行政命令,要求全省的監理單位,違反法律當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逾期一個月以上參加定期檢驗需吊銷牌照,從新驗車領牌,用行政命令罰款600元準其驗車,這樣比立法院劉松潘院長還大的(交通處長),用行政命令改掉法律嗎?36年前當時的登棟在該公文上,寫上「此行政命令牴觸法律無效」在下方簽名(黃登棟)及寫上日期,當時的劉俊夫股長,只將該公文存檔,從那一天(民國70年)起,全台的監理所.站,都依違法的行政命令,逾期一個月以上參加定期檢驗的車輛,罰款600元,準其參加檢驗,不必吊銷牌照 。請問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行政命令可以牴觸法律嗎?難道登棟曾經電話詢問當時的台大法律系系主任林山田教授(故),行政命令牴觸法律要如何呢?他告訴我,中華民國的行政命令牴觸法律有幾十萬條,登棟你要問的是哪一條呢?請問36年後的今天2017/04/09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嗎?請問公路總局局長,行政命令可以比法律位階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還大嗎?立法院未修改通過該法律條文第45條「未禮讓考驗中的車輛.....」可以處罰人民嗎?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轉貼 為什麼民進黨要發起罷免總統的連署? 罷免蔡英文總統連署活動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61128083600 請一個邀十個,十個再邀一百個,一百個再邀一千個,大家一起來,務必在十天內達到一千萬個連署! 👻這個連署是無效 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罷免總統需經由立法院立委1/4提議、2/3立委提案立院才會受理審核。 換言之,按照現在立院席次罷免總統門檻: 提議需要30位立委。 提案需要78位立委。 所以,一般民眾連署罷免總統是無效的。 (我之前研究過)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罷免案需先經立法院這個門檻,因此公民沒有直接罷免總統副總統的權利。 再者,上述罷免總統連署的平臺有問題(尚未去找),個人覺得弔詭的有二: 👽1、名稱:“台灣連署資源運籌平臺”。 以台灣為團體名稱的,通常是綠營團體。 2、配合連署團體有“民進黨”(附下圖),誰會相信他們會真的罷免他們自己的總統? 💀找到了! 該網路平台是【台灣青年公民論壇協會】! 😈100%是民進黨外圍組織! 該網路平臺網頁: http://campaign.tw-npo.org/index2.php 循線追查: 台灣青年公民論壇協會/網址 https://tycf.wordpress.com/ 民進黨從李登輝執政開始,就利用各種民間組織串聯、結合政治操作。 舉凡食衣住行育樂,都有其配合之團體(含公益、教育)等。 也因此,現代年輕人70%以上無形中被綠化了。 很多人心中一定疑惑,為什麼民進黨要發起罷免總統的連署? (熟悉民進黨擅用的二面手法的就不感意外了。) 個人淺見: 藍營的人一定會發起罷免總統連署,與其讓敵人發起,不如自己發起,藉由網路連署,綠網軍更好滲入。 另一方面,也牽涉到他們自己的教育訓練及企業管理。 發起這種無效連署對於他們的政治操作,根本是穩操勝算。 謝謝~#Aries Chu分享資訊,讓大家有機會更進一步了解民進黨如何荼毒台灣! 也懇請 各位群友,在他群看到“連署罷免總統”貼文時,不吝告知我們藍營的鄉親,勿讓綠營詭計得逞。 謝謝!
    5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投書:年改救濟不可能搭便車 張守銘 2018年07月06日 00:00:00 SHAREgoogletwitterlinkedin 未參與年改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攝影:李昆翰) 總統蔡英文念茲在茲的年金改革,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隨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年改三法)施行已成定局,分別受到影響的軍、公、教三大族群現階段紛紛提起行政救濟以為因應。 即便年改三法具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疑慮,在司法院大法官將其宣告違憲失效之前,行政機關僅能依法行政,法院只得依法審判,可知大法官此一環節實為救濟流程中的關鍵所在,然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的前提是「用盡救濟途徑」,明知難逃遭到駁回的命運,訴願(軍、教)或復審(公)、行政訴訟仍為必經的程序。 如果大法官最終宣告年改三法違憲失效,下一步就是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或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新開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3款),撤銷原處分以回復年改之前的狀態,並補發這段期間因違法處分而損失之差額。 說到這裡,許多人可能會想到一個問題,如果有人並未一一跑完行政救濟流程,是否得以坐享其成? 大法官解釋的一般效力,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由於大法官解釋原則上僅向後生效,而非溯及生效,因此年改三法經宣告違憲失效之前仍為合憲有效,據以作成的行政處分亦屬合法。 大法官解釋針對個案,在特定情況例外地具有溯及效力。一開始限於聲請人就聲請案件,得以該解釋為由,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後來進一步擴張聲請案件的範圍,包括同一聲請人就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已先後提出聲請之數案(司法院釋字第193號解釋)。乃至於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在解釋公布前據以聲請之案件(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定期失效的情形亦應作如是觀,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 大法官解釋具有溯及效力的情形畢竟不是常態,亦非憲法的必然要求,毋寧是一種提供誘因的制度設計,以昭肯定聲請人守憲維權之至意。大法官蘇永欽在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中,傳神地以「獵人的彩金」比喻其性質,相當值得參考。 未參與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對於搭便車者而言,如果司法這條路走不通,倒不如冀望立法。無論是否提起行政救濟,選票才是受年改影響者最大的武器,為了權利而奮鬥,就從年底的選戰開始吧! ※立法委員陳學聖國會助理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