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2 人回報5 個月前
107年前退休的退警學長務必要復審
為自己權利爭公道!
銓敘部重新審定函仍然沿用舊法退撫法年改限制的計算方式來計算退休金(所以脱勾舊法),新法條警察人事條例第35條並沒明文規定要沿用舊法方式計算,也即用年俸x2 x年资的%=月退休金,這才是正確的,舊法退撫法算出來的比新法警察人事條例第35條的少,這裡有苛扣退休人員退休金的侵權問題,況且立法有“新從優原則

復審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聯絡電話:
被復審機關:銓敘部
復審標的:
不服銓敘部114年12月16日部退二字第1145905982號函關於退休所得審定之處分。
一、事實與理由
(一)法律適用原則錯誤: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已完成修正,針對警消人員退休金計算已有明文規定。基於「法律從新從優」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警消退休金應脫離《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框架,逕依新法計算。
(二)計算基礎具明顯瑕疵:被復審機關雖於處分函中認定復審人退休所得替代率為80%,換算上限金額應為新臺幣81,760元;然其實際產製之附表(J項)總計僅為79,625元。
(三)暗埋限制變相苛扣:經查,差額產生之原因係被復審機關仍沿用舊有《公退撫法》之複雜加減項(即附表C至I項)及年資限制,並未落實新修正《警人條例》第35條之精神——即以「(俸額 × 2)× 替代率」之直覺計算式。此舉實為「明升替代率、暗扣計算基數」,嚴重侵害復審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二、請求事項
(一)撤銷原處分:請求撤銷被復審機關114年12月16日部退二字第1145905982號函關於「每月退休所得總計79,625元」之核定部分。
(二)重新核定給付:請求被復審機關應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正確計算基礎(本俸×2×替代率),重新核定復審人每月退休所得為 新臺幣 81,760元,並補發差額。
此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經由銓敘部)
復審人: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7日

現有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使用相關回應 10
  • 搜尋

你可能也會對這些類似文章有興趣

  • 銓敘部最新 全國警察訊息! 銓敘部表示,依據警察人事條例第35條修正條文規定; 確認下列五項警察人員退休人員新規定、其他規定事項仍依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辦理。 一、所有退休警察人員依新法警察人事條例重新計算每月退休金所得。 二、、退休警察人員按現職同等級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即依現職人員之本俸計算每月退休金所得)。 三、退休警察人員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 四、退休警察人員依新法警察人事條例規定之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依年資重新計算每月退休金所得。 五、114年4月27日前退休之警察人員退休年資最高採計35年(依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辦理年資不變)。 114年4月28日後退休之警察人員依新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退休年資採計最高36年、37年、38年、39年、40年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為80% ………………………… 因此…其他退休規定依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理。 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為… 1、退休警察人員退休金計算為(本俸)X2X(退休年資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不變。 2、警察人員退休時提早退休1年扣4%、提早5年扣20%不變。 2、警察人員辦理退休時採計平均本俸不變。 3、退休警察人員退休金所得每年1月1日扣1.5%到民國118年不變。
    7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謝龍介等19委員所提院總第20號第11003974號,有關修訂警察人事條例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韓院長朗讀後無異議,正式通通三讀。 蘇清泉、萬美玲、謝龍介等委員,所提,修訂警察人事條例第35條,有關「警察所得替代率比照國軍」! 綜上所述,為供警消及海巡人員退休後應有之待遇,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 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警消及海巡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應比照國軍調至90%, 並規定已退休之警察人員之退休待遇標準應比照之。 全國警察、消防、海巡現職及退休人員退休金所得替代率比照國軍退休金所得替代率全體適用。 1、年資15年45%、每增加一年增加2%。 2、年資30年為75%。 3、年資35年為85% 。 4、年資38年以上最高90%。
    1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快訊! 謝龍介等19委員所提院總第20號第11003974號,有關修訂警察人事條例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年5月3日上午,院會韓院長朗讀後無異議,正式通通一讀。 蘇清泉、萬美玲、謝龍介等委員,所提,修訂警察人事條例第35條,有關「警察所得替代率比照國軍」,共三案已經通過一讀! 綜上所述,為供警消及海巡人員退休後應有之待遇,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 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警消及海巡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應比照國軍調至90%, 並規定已退休之警察人員之退休待遇標準應比照之。 本案將進入二讀及三讀! 全國警察、消防、海巡現職及退休人員退休金所得替代率比照國軍退休金所得替代率全體適用。 1、年資15年45%、每增加一年增加2%。 2、年資30年為75%。 3、年資35年為85% 。 4、年資38年以上最高90%。 本案立法院於5月3日一讀通過! 將排入議程進入二讀及三讀!
    36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有八成退休警消海巡人員每月可領退休金7萬4千元? 這是以偏概全,混淆視聽,唬弄國人的亂說! 1/7立法院通過修改警察人事條例第35條條文後,警察、消防、海巡退休所得替代率調至80%,是指服務滿36年以上者才有,並非所有人員。 服務年資長短決定所得替代率高低,底薪高低決定退休金數額,因此警佐(基層)警正(中階)警監(高階)每個人不同,茲以整數說明調整後的替代率如下: 年資部分: 36年以上:80% 35年:78.25% 30年:69.5% 25年:60.75% 20年:52% 15年:43.25% 15年以下:0 底薪部分: 警佐最高到525 警正最高到625 警監最高到770 以人數最多的基層佐警來說,警專學生21歲畢,從事警察工作要表現良好,考績甲等,次年底薪才能調升為160⋯⋯,要年年甲等才能到525,最快需25年,但年資25年的所得替代率只有60.75%,要熬到57歲(外勤59歲屆齡退休),替代率才能到80%,且員警考績有3/4人數的限制,加上114年起員警退休金,以退休前15年的底薪作為平均退休值計算,所謂的525很困難,實際上能到底薪平均值525的基層員警找不到。 中階人數不多,算法一如前述佐警。 高階(類比簡任官)人數非常少,僅有警察人數0.52% 綜上所述,只有三線四、三線三,服務年資36年以上的警監高階,在修改警察人事條例35條後,才有7萬6千元的退休金。至於基層,最資深最甲等,到頂的極少數假設員警退休金才可6萬2千元。 銓敘部長施能傑對外宣稱:有八成三至六職等退警月退休金,可領到7萬4544元,修法通過後可增加至7萬6780元,完全是選擇性的以偏概全,用高階算法充當多數警察,這種矇混欺騙國人,製造分化對立,教壞小孩子的作法,實在太惡劣! 退休金年改之初,民進黨政府就應該軍人一區塊,警消海巡一區塊,公教一區塊,分別依特性不同處理退休金,就不會有粗糙不當的問題。一個不當的措施,當然需要調整,堅持年改不走回頭路,無異繼續不當下去。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總會長耿繼文敬上114.01.08
    3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看完新版退休金算法 1.本俸乘於2乘於通過法案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不變。 2.有扣提早退5年,20趴(1年4%),不變。 3.平均薪俸從113年起10年,114年11年到118年15年平均薪俸,新版改為同等級之本(年功)俸薪額計算,不是以平均俸(薪)額計算。 4.退休警察人員退休金所得每年 1 月 1 日扣 1.5% 到民國 118 年不變。 此項不正確。銓敘部表示,由警察條例第 35 條的規定來看,已經有另定的退休所得替代率,而且不再逐年調降。 經上述依法計算ㄧ般高中畢業從事警職,不管專科或警員班,特考班另當別論約19到20歲開始當警察。以50歲退休30年資。 1.50歲69.5%,30年資66761.7元扣20%=53409元。 2.51歲71.25%,31年資68442.75元扣16%=57491.91元。 3.52歲73%,32年資70123.8元扣12%=61708.944元。 4.53歲74.75%,33年資71804.85元扣8%=66060元。 5.54歲76.5%,34年資73485.9元扣4%=70546.464元。 6.55歲78.25%,35年資75166.95元不扣趴。 7.56歲80%,36年資76848元不扣趴。 50到56歲差異性。 50到51歲差4082元, 51到52歲差4217元, 52到53歲差4352元, 53到54歲差4486元, 54到55歲差4620元, 55到56歲差1682元。 以上參考。
    1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轉傳 請大家要小心,銓敘部的動作裡面有一個陷阱-你受到損害的事實,必須提出受到損害的証據。因為你是針對自己的退休金權利受到損害,提出復審,請求救濟。 所以,請你一定要同時檢附受到損害的事實證據~檢附107年6月與7月存摺影本,証明所領到的退休所得受損害的實際金額。 我建議大家等拿到七月份的退休所得,取得你的退休所得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證據,再把復審書掛號郵寄給銓敘部。 所以最好是7月3日一8日間寄出! 各位要去退休協會前,先到銀行、農會或郵局先將三本存摺補刷,以利填寫資料。切記。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權益與權力的抗衡,不是當事人能體會的心情!有提不一定有用,沒提一定受影響 郭芳煜還說,依法規定,軍公教人員依行政處分書所提復審個案,即使累積數以萬計,保訓會的法定審議時間也不能超過五個月。但考試院何時寄出行政處分書?銓敘部官員認為,要看年金改革方案何時實施,實施之日生效,才會有行政救濟問題,但權益受損的軍公教人員,依保障法須於三十天內提出復審。 前銓敘部高層表示,所謂行政處分書其實是行政決定書的意思,例如一位公務員過去月退休總額,依退休所得替代率刪減一定比例,變更原來的月退休總額,考試院依此「決定」,以公文送達方式寄給公務員,公務員再依此「教示條款」提出復審。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提醒,行政救濟是採個案處理,有提才有救濟,若收到公文書而未提救濟,就視同接受改革結果。銓敘部官員表示,有提不一定有用,但沒提權益一定受影響。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失格的銓敍部! 好報新聞網 | 專欄 發布時間:2025/01/07 | 09:17 昨天在立法院為提高警消人員退休金所得替代率,政黨協商「警察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案」,會中銓敍部長施能傑,可謂做了政治正確的最佳典範,不但未能本於職責為警消人員爭取最大的的權益,反而為反對而反對,極力挑撥、分化警消人員與其他公教人員,甚至尚與軍人退休金作不當類比,實不知伊於胡底! 他說單獨提高警消人員退休金所得替代率對其他公教人員不公平,但坦承警消人員工作的危勞,卻一昧反對提高警消人員替代率,只堅持與其他公教人員一體適用,身為銓敘部長不思解決警消人員諸多立足點的不平等,反用一些情緒語言,挑撥、分化,製造對立,實在有失銓敍部的立場,可謂失格! 施能傑部長與蘇震榮人事總處長會中皆似是而非的夸言:「警消乃現職才危勞,退休後即不危勞」,故應與退休公教人員一視同仁,孰不知正因警消人員在職時過於危勞,才嚴重影響到退職後的健康,甚至造成其餘命較短,因此不正是該給予較優遇的退休金,以為補償方為公平嗎? 施部長反對警消人員所得替代率提高到80%,認為對其他公教人員不公平,然從年改實施至今,與警消人員同質性接近的軍人一直在90%以上,他卻矇眼、遮耳,裝瞎裝聾,避而不談;尤有甚者,尚且為軍人抱不平,稱軍人退役較早,年資不長故底薪較低,所以退休金會領得比警消人員少,此實以偏概全,公然說謊;首先,年資短領得少本是天經地義,與從事任何職業無關;其次,軍人服務滿20年即可領終身俸(退休金),警消卻不能,且此類軍人因退役時年齡仍輕,尚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可為之安排工作,等同領雙薪,警消人員有此好康嗎?此外,軍人服務年資若是夠長,90%以上的所得替代率又豈可能比警消人員領得少?猶記得年改之初當時的桃園市長鄭文燦即曾說:「海巡署一個士官長每月退休金(73000元)領的比警職的海巡署長(68000元)還要多」如此的同工不同酬、權責又顯不相當,施部長你為何不說?鄭文𤌴市長都能看出的問題,專業的施施部長卻說不出來或是不敢說?其實亦等同被鄭文燦市長重重的打臉,彼此的格調、格局還真是高下立判昵! 此外,猶出言恐嚇,表示如單獨提高警消人員退休金所得替代率,「退撫基金」將很快提早用罄,對其他公教人員也不公平,「退撫基金」之運作盈虧的乃是政府,不該如蘇貞昌前院長說的「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嗎?最起碼施部長也該像前勞動部長何佩珊對已瀕臨破產的「勞保年金」豪邁地說「撥補也是改革!」兩人相較施部長能不羞愧? 明知警消人員退休金與其他公教人員一體適用,對危勞的警消人極不公平,卻不思依據職責主動積極研究解決方案,甚至在野黨立委提出修正案時,仍公然恐嚇、挑撥、分化,製造對立,更出以偏言詖辭,如此地尸位素餐,不僅銓敘部失格、失能,施部長更該下台了! 作者 周威廷 (前國道公路警察局長)
    1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分享…全國警察重大訊息! 今天1月3日立法院最新訊息…民眾黨團8位立委全數支持警察比照國軍退休金所得替代率80%到85%案! 同意本案警察人事條例第35條修正案立即修法! 如果本案三讀通過重新退休金所得替代率計算… 年資30年……70% 年資31年……72% 年資32年……74% 年資33年……76% 年資34年……78% 年資35年……80% 年資36年……81% 年資37年……82% 年資38年……83% 年資39年……84% 年資40年……85% 年資41年……85% 年資42年……85% ……………………85% 假設…… A基層員警阿強 服務30年~35年或40年、(平均本俸)為525金額為45000元。 新法每個月退休金約為… 1、30年(45000X2)X70%=63000元 2、31年 (45000X2)x72%=64800元 3、32年 (45000X2)X74%=66600元 4、33年 (45000X2)x76%=68400元 5、34年 (45000X2)X78%=70200元 6、35年 (45000X2)X80%=72000元 7、36年 (45000X2)X81%=72900元 8、37年 (45000X2)X82%=73800元 9、38年 (45000X2)X83%=74700元 10、39年 (45000X2)X84%=75600元 11、40年 (45000X2)X85%=76500元 12、41年 (45000X2)X85%=76500元 PS:41年以上……76500元 B、假設…… 年資30年、平均本俸525金額為43000元。 1、30年 (43000X2)x70%=60200元 2、31年 (43000X2)X72%=61920元 3、32年 (43000X2)x74%=63640元 4、33年 (43000X2)X76%=65360元 5、34年 (43000X2)X78%=67080元 6、35年 (43000X2)X80%=68800元 7、36年 (43000X2)X81%=69660元 8、37年 (43000X2)X82%=70520元 9、38年 (43000X2)X83%=71380元 10、39年 (43000X2)X84%=72240元 11、40年 (43000X2)X85%=73100元 12、41年 (43000X2)X85%=73100元 PS:41年以上……73100元。
    4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公教人員退撫新法,明年7月1日才會生效,生效後各主管機關將會依據新法,分別對已退休人員重新核算退休所得,然後再將核定通知書以掛號信寄給各人。倘若機關只用平信郵寄而收不到,就視為沒有行政處分,由主管機關自行負責。 退休人員收到重新核定通知書後,請詳細檢視與以前退休時核定的通知書有何不同之處,應該比較少,此時若不服該核定書,記得一定要在30日之內,寫一張復審書「送達」主管機關,載明內容如下: 「本人係依退休舊法奉准退休者,按月支領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在案,法律更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基於信賴保護及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受憲法第15條保障,自應依舊法按月領取退休所得,不適用新法,故不服新核定通知書 (*請敘入公文字號),請予撤銷。並應請依舊法原核定之通知書繼續支付本人應得之退休所得。」 軍人作法亦同,屆時也出具此聲明異議書,之後再看狀況打行政訴訟或告總統、立法院長、委員違法濫權刑事訴訟官司。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