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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
12月21號行政院才將平均地權條例送往立法院進行三讀審議
1月10號立法院火速通過,後續影響及生效的部分流程如下

第一階段:立法院三讀後移送行政院及總統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並不會馬上生效
須先移送行政院;若行政院覺得沒有問題,也沒有提覆議的話,總統就會在收到後進行"公布"
這個階段只是先「公布」而已,也就是單純告訴人民現在有一個新的規範。此時,這個條文還沒有任何實質的拘束效力。

第二階段:看看總統何時宣布生效
沒有指定日期的話總統公布後三天即生效
有指定日期的話,Ex:總統宣布112.07.01生效

另外針對條文內容跟上次提到的內容一樣
1️⃣預售屋、新建成屋限制換約
Ex市政愛悦成屋前皆無法換約
2️⃣重罰營造熱銷炒作
Ex之前崇德薈營造完銷
3️⃣建立檢舉獎金
Ex實價登錄不實或糾團炒房檢舉獎金
4️⃣法人購屋五年內不得移轉
Ex公司戶購入住家產品後五年不得移轉
5️⃣預售解約重簽需即刻申報
Ex避免透過假解約真換約情事

其中特別針對第1點的部分,大家常常提到的『新建成屋』的定義及管制這點,大家最常碰到所以特別拉出來說明:
新建成屋定義:
『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
也就是說辦完保存登記,更白話的說只要『有建物權狀』的都不屬於新建成屋範疇;是不是跟你想的新建成屋意思不太一樣😏
在白話的說呢,就是當你等了四五年終於預售轉成屋好了,你拿到建物權狀了就可以賣了,不受移轉限制喔🙃

再者大家容易搞混的第二點
§平均地權條例47-4後段
買受人依前項但書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為限。
此段是指預售及新建成屋已經明文規定不能移轉了,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還是可以的!但是回歸到上面所說『全國每兩年一戶為限』。
並不是你以為的你兩年只能賣一間房子喔🥹
不!要!搞!混!

以上,今天想要釋疑的幾個點比較多,文字稍長。

後續可以多觀察成屋市場的量體因為預售的無法換約在交屋後爆大量的問題,相對的預售買方市場也因此遞延,到底買跟賣去化上哪一個比較快值得觀察。
只要剛性需求不減,價格就沒有萎縮可能

#此時此刻預售仍可換約喔盡早把握
#新建成屋不是那種剛完工的新建成屋
#預售市場的買方請往成屋市場走
#平均地權條例只是健全市場不合理機制
#想要期盼靠他來降低房價老實說實在有限
#預售屋現在換人頭都還來得及趕快喔
#參考資料來源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修法五大重點如下: 一、限制換約轉售: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後,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符合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例如簽約後因非自願失業等重大事故,並經地方政府核准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二、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將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事證向地方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四、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私法人購買住宅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於取得後並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五、解約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數處罰3萬至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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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訊息] 轉刑大通報 本案於昨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晚上總統立即公布施行,明天凌晨就發生效力。 因此,明天起在家隔離或在家檢疫者,任意外出時,將從行政不法轉為刑事不法之行為,並且符合現行犯之要件。 只要有傳染他人之虞,就構成第13條之要件。 既然主管機關令其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而仍違反規定離家外出,在人群中活動,應即為傳染他人之虞。 本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的特别法,其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就是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第62條及第63條的特別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為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並必須達到「致傳染於人」之結果才有刑事責任,而本條例第13條規定只要有「致傳染於人之虞」,即該當構成要件。亦即原普通法係採結果犯,而本次特別法則採危險犯之立法例。 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明定,違反第58條第3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而第58條第3項係規定「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1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第1項第4款則為「主管機關得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因此,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行政罰處分,係屬衛生福利部的權責。但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對於上述行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成為刑事不法之犯罪行為,則相關業務職掌將轉由犯罪偵查機關負責,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綜上,明天起,檢警偵查機關就要接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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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黎建南給退休軍公教人員的一封公開信~~ 各位退休軍公教朋友:今天到處互傳一篇文章「最新消息,親民黨“不挺”國民黨年改釋憲案」。內容對宋極盡醜化污蔑,我非常痛心,我昨天下午4:00~5:00,還在針對民進黨團主導情緒性修法向宋請教:如何為軍公教退休人員的尊嚴及照顧尋求良策。 看到這篇文章,痛心的不是宋受辱,痛心的是發文者及散發者沒有搞清楚狀況。結果不但不能為退休軍公教追回一絲一毫尊嚴與權益,反而更增加一般民眾對退休軍公教的嘲笑與歧視。首先您得了解,軍公教要求退休年金,要比其他行業優先考量、照顧的原因。 <1>忠誠性:軍公教負絕對忠誠義務,國家有終生俸給照顧義務。但軍公教絕對忠誠的是國家,不是政黨。 文章以《藍、綠》屬性,惡劣批評橘子變綠。藍執政,中華民國是您的國家;綠執政,中華民國還是您的國家,何況橘絕不會變綠。反而讓民眾認為:您們只會忠於國民黨而非國家,那就應該向國民黨要求退休金而非國家。請記住!國民黨退休黨工,已什麼都領不到了。 <2>優質性:軍公教必須經過考試,有相當知識程度;服務一生,也應有相當公務常識。去年,就傳“國民黨要釋憲而親民黨不支持”,開始大罵宋,請問這麼多退休人員,就沒有人知道:“法案還沒有出來,有何理由釋憲,根本不能提釋憲嗎?”。 昨天,法案完成三讀出來了,可以釋憲了,為什麼親民黨不支持?請問釋憲的目的,是否要考慮《時間性》要快、《成功性》要勝、《效果性》有成效? 國民黨連署的釋憲文(據說是監督年改行動聯盟起草的),用字充滿情緒性,但『激動、衝動、暴動、不能讓大法官及人民感動!』你就幾乎沒有成功的可能。釋憲可以拖好幾年不理你,是沒有時間性的;而不精確的「就不合理部分」提出、全部提出,等於全部沒提出。 因此,《親民黨團》針對年改提出三點聲明: 一、蔡總統應邀請國會四個政黨,召開「政黨領袖會議」,共同研商修正不合理的情緒性條文; 二、行政院應立即對違反年改會版本的不合理條文依法提出「覆議」,否則即應為重大法案失敗提出總辭; 三、如上述提議無效,親民黨亦不排除針對不合理年改條文提出釋憲。』(請參考今天各大報A2版。) 親民黨為何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議案?因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款有關覆議規定,行政院可以10日內請立法院覆議。 其10天《時效性》是否勝過你釋憲拖幾年? 如行政院不提覆議案,則要求行政院為重大法案失敗總辭,是否更有《效果性》? 若不辭,親民黨才會對<不合理條文>提釋憲案,這時,釋憲的“合理性”、“不得已性”才能得到人民的諒解與【公正大法官】的支持,有更大成功的條件。 宋先生為退休人員年金改革所得到的不公平,一直關心、用心,知道要『有方法』、『合程序』『讓其他民眾諒解、支持』。但寫、認同、散發這篇汙辱宋文章的人知道嗎? 另外我要向您們說明的: 一、我以本名及筆名為您們爭取公道的文章,均請教過宋先生。 二、親民黨有《年改版本》,主張18%六年歸零及替代所得率:高官降至53%,基層降至78%。卻在藍、綠媒體各有目的之下,將《宋及親民黨》編緣化,幾乎不提親民黨最合理的版本,讓您們誤會親民黨不關心您們。 三、我對年改寫了兩首打油詩,表達自己看法,請大家指正: (1)〝小英高喊要公義,就拿公教先祭旗;人格尊嚴全掃地,「信賴保護」成了【屁】!〞 (2)〝年改不是不可以,得要公平與合理;儘量既往不溯及,還得漸進不能急!豈可為討蔡歡喜,不擇手段達目的?吃定公教最好欺,兩年歸零太無理!〞 ~~黎建南敬上、于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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