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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不受憲法拘束」
三民主義再見,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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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法官反擊了 轉自自由時報: 「大法官陳忠五罕見出具協同意見書,擔任代理院長的大法官謝銘洋、尤伯祥均加入,指大法官基於對憲法忠誠義務,僅忠於憲法,若憲訴法有缺漏或違憲疑義,不應受拘束,否則將導致立院藉違憲的憲訴法架空大法官的憲法審查職權,引起法界高度矚目。」 終於大法官反擊了。主張「審理自主」。意思是憲法法庭審理庭應不受憲訴法的大法官人數底線掐死。三名大法官連署。 下一步就是司法院拿出guts。唯有依照「審理自主」原則,憲法法庭才不受憲訴法挾持廢掉武功,那些藍白通過的惡法才能在釋憲被擋下。 盼望各界在關切關稅、823、內閣改組之餘,能通力支持大法官。這是治本之道。拯救台灣,這是最重要的一步。 請參考 https://tinyurl.com/mp9bpuyh 盼廣傳。感恩。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個月前
  • 那我如果接到立法院的邀請 我會前往 還有依照立法院的執行刑事法 欣然到立法院去履行總統應有的責任 您願意承諾在當選總統後增加媒體聯訪次數 以及於重大社會事件中親自說明嗎? 又或者是親自前往立法院國情報告呢?謝謝 我當總統之後會不會去立法院 現在我們的憲法就有規定 憲法徵修條文第四條第二款 立法院即會得邀請總統做國情咨文 所以發動機關是立法院 不是總統府 不是說總統我要去就可以去 憲法規定是立法院邀請 得邀請也不是憲法也不是規定立法院一定要邀請 立法院大家多數委員認為應該要邀請 所以他可以邀請總統來 那我如果接到立法院的邀請 我會前往 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也有規定 就是總統國情咨文報告之後 立法委員可以發表意見 那如果有就委員有希望 因為總統的咨文他聽不是很清楚 總統可以再做補充 這個程序其實都有 這未來我一定會依照憲法 還有依照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 欣然到立法院去履行總統應有的責任 你會堅持說在核憲前不付立法院國情報告 好謝謝 既然這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有涉及違憲 而且也已經提出釋憲 我們還是應該要等到釋憲結果之後再做決定 同時我也呼籲在野黨 應該要尊重憲法的嚴肅性 在大法官還沒有做出釋憲結果之前 也不宜貿然採取行動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這段時間以來,大家都很關注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審議進度,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和反年金改革的修法。 昨天,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已經依據憲法第37條所賦予的權力,針對立法院強行通過的財劃法,不予副署;因為這個修法對憲法權力分立、國家財政、國民權益,都將造成重大且立即的傷害。我也支持卓榮泰院長的決定。 我想透過這些圖卡與影片,向大家說明,我們正面臨什麼樣的風險,以及我將如何帶領政府守護民主,守護全體國人的權益不受傷害。 歡迎大家多多幫忙分享!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 言論免責權 憲法第73條 大家好好去看一看 憲法73條怎麼講呢? 立法委員在院內的言論跟表決 對院外不負責 為什麼這個制度呢? 這條沒有用嗎? 這條是很重要 不逮捕特權 憲法74條 立法委員 如果不是現行犯 非經立法院同意 不得逮捕 大家應該都知道吧 聽都念過但是不知道它的作用 這是保護民主的最重要的機制 為什麼?因為 立法委員 是手無寸鐵 不像行政機關 有軍隊有警察有情報單位 那是很恐怖的 所以老百姓是吧 就要讓國會那個立法委員 能夠敢講話 能夠敢舉手 所以說不能罷免他 所以這是什麼? 血汗的教訓 幾百年來 英國搞過英國 國王就抓議員啊 然後叫他不要講話 你舉手我就處罰你 追究你 言論免責權 為什麼73條講 大家現在知道了 國會議員是不能罷免的 特別是他通過預算案 通過那個法律案 他舉手通過了 在院外不負責任 不負責任是什麼? 一切都不要負責任 為什麼? 不然他會害怕 他沒有辦法當人民的喉舌 現在民進黨人最壞的就是 他要把人民的喉舌把它割掉 大家都知道 民意代表是人民的喉舌嘛 所以你要知道這個憲政體制這三個基石 剛剛講兩個第三個就是 國會的自主集會權 立法院是沒有什麼 他手無寸鐵 他要集會才能發生功能啊 而且集會要討論要表決 他才能發生這個拘束力的 對不對?所以這次的國會 這個大罷免立法委員是完全錯的是違憲的 因為主要這個 將來會有很多問題啊 那個選罷法 公職人員選罷法是違憲的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個月前
  • 《陳長文專欄》賴政府忘記釋 字710 還是害怕想起來 近日陸配劉振亞女士(網名「亞亞」)因其「武統」言論遭「廢止居留許可」,遂強制其出境,北一女區桂芝老師亦因受央視採訪批評賴總統將對岸定為「敵對勢力」之言論遭行政調查,皆暴露賴政府目無法治、執法雙標及行「觀點歧視」(viewpoint discrimination),令筆者不得不為一言: 一、取法乎上,效美國法嚴禁政府行「觀點歧視」 美國最高法院在 Snyder v. Phelps (2011) 案, Westboro 浸信會成員在陣亡海軍陸戰隊士兵葬禮附近,高舉「上帝憎恨同性戀者」、「感謝上帝讓士兵死亡」等冒犯性標語抗議。 固然 Alito 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強調惡毒攻擊,造成嚴重情感傷害,不受言論自由保障;多數意見(8比1)仍認定,縱言論令人髮指,仍受憲法保護。政府無權因其觀點不受歡迎而加以壓制,以保障社會思想開放多元。 二、 憲法不過虛文?釋字710與亞亞案的違憲再現 2013年大法官釋字第710號早言:「大陸地區人民形式上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已合法入境臺灣地區者,其遷徙自由原則上即應受憲法保障…強制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配偶出境,影響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婚姻及家庭關係至鉅,自更應審慎。」相較於言論之抽象危險,對亞亞其家庭權利造成立即且具體傷害更為重大,逕予「廢止居留許可」顯違比例原則。 釋字710號白紙黑字:驅逐大陸人民須給申辯機會、暫予收容須有明確依據與期限,不能隨政府高興就關、就趕。然十年過去,執政者照樣視大法官解釋如敝屣。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皆踩在腳下。移民署手握釋憲文尚留餘溫,卻赤裸裸地重演違憲老戲,今天賴政府不喜歡亞亞言論,僅憑一紙行政處分,就能拆毀其家庭,將其驅逐出境?大行言論審查、「觀點歧視」、制度性報復,藉「國安」之名清洗異己。賴政府到底是忘了憲法,抑或根本不屑一顧?政府若執意視若無睹釋字710號,那不只是亞亞被驅逐,憲政體制都將被一腳踹出國門。 三、 祖墳還在對岸,卻說是敵國,良知葬身何處? 況賴總統聲稱「中國」是「敵對勢力」。縱然,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後,已不再視中共為叛亂團體,若仍欲指「中共」為敵對勢力,或尚有討論空間;然將整個「中國」—不分歷史、文化、政治及憲法上,皆劃為敵,流於淺碟式思考,更與憲法「一中框架」扞格不入。 如此定義之下,卻始終不敢依法宣戰。依《憲法》第38條,總統享有宣戰之權;第63條則明定宣戰須經立法院議決。既然敵情明確,總統何以未循憲政程序依法啟動?權責在身而畏縮不前,就是虛張聲勢,或心知無膽。若刻意違憲,檢察官應主動查賴是否犯《刑法》第100條內亂罪(內亂無《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適用)。 而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僅因區老師對總統說法提出質疑,就急著護航總統,越俎代庖「建議」學校判斷區老師適任性。欲以「品德」與「忠誠」為名,行政懲戒之實。政府屢屢強調捍衛民主,卻動用國安名義行「綠色文字獄」。 且梁副主委生為大陳義胞,血脈相承,祖根自明,試問—你還回大陳島祭祖嗎?祖先安魂於「敵國」,於心何安?一面點香敬祖,一面斷絕根脈,並非忠誠,是羞恥。總統恣意發言,政務官隨聲附和,行政權上下儼然已成上下交相賊之共犯結構。 筆者必須強調,國安固為重要,然不能淪為打壓異見之工具。回顧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自解嚴、終止動員戡亂以降,篳路藍縷建立民主法治,向為吾人引以為傲,亦為對比大陸地區「求同存異」之「切磋基石」。唯有堅守民主法治、兼容並蓄,方能使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真正從「法制」邁向「法治」,以臻「良制」之境。(作者為台灣人、大陸人、中國人、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良制一國信仰者) 從我的iPhone傳送
    1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立即參與連署 填寫以下資訊,加入我們的行列 彈劾賴清德 不副署 · 不公佈 違憲失職! 賴清德總統與卓榮泰院長拒絕副署、拒絕公佈重要法案 這是對憲政體制的嚴重破壞,我們不能坐視不管! 事件來龍去脈 一、事件背景 2024年,立法院通過多項重要法案,但賴清德總統與卓榮泰院長卻以「不副署、不公佈」的方式拒絕執行。此舉動引發各界對憲政體制的重大質疑,認為違反了民主憲政的基本精神。 二、憲政爭議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行政院院長對總統的公布命令須負副署責任。然而,賴總統與卓院長卻以「立法院擴權」、「違憲」為由,拒絕副署並公布法案。 此行為被認為是對立法權的不尊重,也是對三權分立原則的嚴重破壞,引發民眾對政府失去信心。 三、民眾訴求 在民主社會中,當選任的公僕違反憲法、失職瀆職時,人民有權透過彈劾機制來表達不滿並要求負責。 我們要求:賴清德總統必須為其違憲行為負責,立即停止破壞憲政體制的行為,尊重立法院的民意代表性,回歸憲政常軌! 捍衛憲政 · 守護民主 · 人民作主 立即加入連署,讓我們的聲音被聽見! https://impeach.doce.cc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 黃敏惠憂18歲公民權公投將影响市長重行選舉投要率、衝擊投票結果。 查九合一選舉(含18歲公民權公投)於11/26投票,18歲公民權公投係屬依憲法之複決案,就算通過,仍需經中選會審定、公告投票結果、再由立法院諮請總統公布。而嘉義市長重行選舉編造選舉人名冊基準日為11/28,完全不受影響。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1103004434-260407?ctrack=mo_main_headl_p05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1103004434-260407?ctrack=mo_main_headl_p05
    1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賴清德總統就職至今尚未滿月,朝野早已烽火連天。行政院昨天將國會改革法案冠上「7大罪名」,包含民進黨認同的項目在內全數覆議,為反對而反對,除了加劇朝野緊張,行政院如太上院般的全數否定立院的法案,毫無掩飾的行政霸權,賴政府未來四年執政,還能如他在520就職演說所稱,「團結力量大,繼續壯大國家」? 國會改革法案歷經4天院會表決,在綠營策動的內外夾擊下完成立法,行政院昨天無意外的提出覆議,並列出7大理由,包括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但憲法並沒有規定,行政院可以針對立院立法過程指手畫腳,甚至定義哪些立委要行使的職權屬於違憲,作為提出覆議的理由。可是在這次政院提出的覆議理由中,第一點就指立院在審查國會改革法案時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很明顯仍停留在過去8年民進黨完全執政的思維,把立法院當政院立法局,毫不掩飾的干預立法院內部的議事爭議,這才是有違院際分際。 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就算在現行的立院職權行使法也明定,「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立院這次修改僅將國情報告改為定時舉行,且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卻被政院代替大法官扣上違憲的大帽子,掩飾讓賴總統面對民意的窒礙難行。 行政院也指,認為調查權與聽證權要有節制,這次修法設計會侵犯監院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但若真的監察院的職權遭到侵害,監院大可以照「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哪用的著行政院越俎代庖,拿來當成覆議的理由。 在民進黨發動青鳥行動將國會改革醜化成「國會擴權」後,政院提出的覆議卻明顯逾越院際分際,干預立法、司法、監察三院的憲政權力,政院恐怕才真的是赤裸裸毀顯亂政的「行政擴權」。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本人有提了一個立法院職權刑事法的修正案 就請對國會說實話 他只要在那邊做木頭人 只要被你罵幾句事後什麼都沒有發生 這個質詢並沒有辦法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他如果隱匿我們也可以是針對這個失職 我們可以要求他要負責任 他如果說謊 那更有在國會這個殿堂上 為不實的責任 他如果說謊 那更有在國會這個殿堂上 為不實的證詞或虛偽的證據 要負刑法上的責任 關於刑事人士團體權的部分 還有一個問題是 民眾黨團的提案 對於證詞方面 如果有虛偽不實之陳述 要罰以50到500萬罰款 這部分恐怕也有問題 因為我們這個人事同意權的對象 基本上他是應政府的邀請進來政府 他基本上大概都是社會上 學有專業的精英 那麼動輒對我們的精英人才 要施以刑法的對待 這恐怕會嚴重影響人才進入政府的意願 這對國家也是很不利 所謂的調閱權 我們要能夠調閱文件 我們立法院如果再不做就是立法怠惰 大法官也解釋了 法院都有了 應該要公布 所有反對強化我們立法院調查權 的一些立委 讓社會知道 為什麼你把我們自我閹割掉 白河以為他們過半可以毀陷亂政 這是我們第一個要進行警告 可是你把他目前扣打死的時候 就所謂他們的藐視國會罪 國會也變成一個大怪獸 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錯誤 我們的立法院在立法權 在預算權我們獨缺了一個調查權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我們的立法院就變缺了牙的牢 調查權本來就應該是立法院的權責 調查權編到監察院去 本來就是我國體制上的混亂 實施調查權會用到的聽證的制度 應該要建立 民主進步黨反對在野黨提出來的 違憲擴權的修法 我們反對藍白提出的超越憲法的修法 請馬英九注意 立法院所有執行 所有報告 總執行還是委員會 都是即問即答 馬英九應該很誠懇的面對這個問題 要以尊重國會的態度 我們要求馬總統應該 我們希望他能夠放下先人的手裡 勇敢面對所有的問題 能夠即問即答 總統來做國民報告即問即答 從來就是立法院上政治攻防的議題 從來就是政治攻防 大家知道 做不到沒有修憲做不到 我們也反對在野黨版本 要取代司法院 取代監察院的憲政怪獸 我們也反對在野黨 可以質詢總統 這樣一個太上國會 我們也反對在野黨 可以質詢總統 這樣一個太上國會 您願意承諾 在當選總統後 親自前往立法院國情報告呢 謝謝 總統國情咨文報告之後 立法委員可以發表意見 如果有就委員 有希望 因為總統的咨文 他聽不是很清楚 總統可以再做補充 這個程序其實都有 未來我一定會依照憲法 還有依照立法院的質詢行事法 欣然到立法院 去履行總統應有的責任 立法院黨團都要求 總統來到立法院 做國情咨文之後 接受立法院質詢 這樣的做法是有違 目前的憲政制度 違憲 請對議員說實話 MING PAO CANADA // MING PAO TORONTO
    3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傳來: 有關第12條公投案,請參考護家盟的新聞稿(主教團是其成員),以及一位在法律界的教友所提供在公投技術及法律上的說明: 20181122 針對公投12 案「護家盟」重大聲明 針對公投12 案,因為時移勢轉,人民已經覺醒,多數人民拒絕給同性關係立法,公投力量將超越錯誤的釋憲,「護家盟」必須在關鍵時刻,回歸本質,因此違背自己夥伴「幸福盟」提出的公投12 案,【呼籲人民給予12 案投下「不同意」。】 一、理由: (一)因為748 號釋憲結論是必須給同性關係立法,「護家盟」夥伴「幸福盟」遂提出退而求其次的專法公投12 號案。但是既然釋憲本身就是錯的,本質上就不應該接受,因此「護家盟」主張必須回到本質,不必跟隨釋憲起舞,委曲求全。 (二)公投12 案等於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公投法第30 條規定,公投立法原則創制案「必須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不能超過下一會期休會前,就必須完成審議程序」。若公投12 案通過: a. 等於由護家方給予同性關係立法的強制力,這不但脫離本質,且違 背人民意願,傷害下一代孩子的幸福,因此無法贊同公投12 案。 b. 等於給政府有足夠理由去訂立同性關係法,強制且有時效,等於原 本尚處於模糊、不確定與充滿變數的法案,變成強制立法。 (三)原本護家盟都是單打獨鬥,五年來面對法律與釋憲,人民多半無動於衷,因此擔憂釋憲後執政黨強勢立法的後果,如今隨著公投發酵,民眾普遍覺醒,多數民意反對給予同性關係任何立法機會,許多法界前輩站出來反對公投12 案,這都給護家方力量,認為未來抵擋同性關係立法是有機會的。 (四)未來如果執政黨仍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則人民應該集體站出來反對,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 (五)釋憲問題可以處理:如果公投展現人民反對同性關係立法,公投12 案有足夠投票人數,但卻多數反對,則是重要指標,後續可以處理釋憲問題。 (六)一切在在需要人民的力量。 二、釋憲錯誤,必須對抗: (一)釋憲錯誤在於憲法第171 條明文規定:釋憲的先決條件是:當法律與憲法發生牴觸時,才進行釋憲(原文: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如今是沒有同性關係法律,憲法也沒有婚姻相關的條文,卻無中生有說,同性關係沒有保障是違憲的。同性關係必須先有相關法案,既然沒有法,就不能無中生有拿沒有的東西去核對憲法條文,況且憲法也沒有相關條文,拿什麼去核對? (二)釋憲錯誤的解決未來再行研議,需要將執政黨這次修法刪除的公投得以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的法條,重新拿回來。同時建請監察院儘速將調查結果公佈。 三、公投指南: (一)普遍在傳遞的公投「五四三(15、14、13 三個公投案)投反對」依舊可以進行,但是增加一個12 號案投反對。 (二)12 號案應該領取,展現足夠的投票量,代表人民高度關心,造成未來對同性關係立法的投鼠忌器。 四、風險: (一)如果12 案不能通過,則有兩個大方向: 甲、10 案成立: A. 未來立法約束性保住婚姻定義(但是目前同運正在申請釋憲,能否保住婚姻定義尚不可知道) B. 民法可能難以保住,會被動到,但是同性關係不屬於婚姻。 乙、10 案不成立: 則未來立法風險比較大,立法方向可能會非常紛亂,很可能直接 修改民法。 (二)有意讓12 案不成立:人民不能同意且強烈阻止對同性關係一切立法,但是這必須讓公投的力量展現,人民的聲音與力量讓執政黨不敢動作。 (三)不管公投結論,一切回到立法院角力,人民的力量如果無法展現,則連專法的約束也會失去。 附註 壹、公投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貳、憲法第171 條: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