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如果接到立法院的邀請我會前往還有依照立法院的執行刑事法欣然到立法院去履行總統應有的責任您願意承諾在當選總統後增加媒體聯訪次數以及於重大社會事件中親自說明嗎?又或者是親自前往立法院國情報告呢?謝謝我當總統之後會不會去立法院現在我們的憲法就有規定憲法徵修條文第四條第二款立法院即會得邀請總統做國情咨文所以發動機關是立法院不是總統府不是說總統我要去就可以去憲法規定是立法院邀請得邀請也不是憲法也不是規定立法院一定要邀請立法院大家多數委員認為應該要邀請所以他可以邀請總統來那我如果接到立法院的邀請我會前往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也有規定就是總統國情咨文報告之後立法委員可以發表意見那如果有就委員有希望因為總統的咨文他聽不是很清楚總統可以再做補充這個程序其實都有這未來我一定會依照憲法還有依照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欣然到立法院去履行總統應有的責任你會堅持說在核憲前不付立法院國情報告好謝謝既然這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有涉及違憲而且也已經提出釋憲我們還是應該要等到釋憲結果之後再做決定同時我也呼籲在野黨應該要尊重憲法的嚴肅性在大法官還沒有做出釋憲結果之前也不宜貿然採取行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4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A0000002&FLNO=4&ty=C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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