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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回報3 年前
檢舉交通違規是沒有獎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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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主借Po一下(*) 您是否經常莫名收到交通違規檢舉罰單呢? 請支持廢除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 https://j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交通違規是不是有重大更改違規金額?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新店分局報告: 由於民眾拍照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警察機關在審核罰單及送達期間,常有違規人在不知情況下重覆違規,而在日後陸續收到罰單,為避免民眾大失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交通違規即時簡訊便民服務系統」民眾先行登錄資料註冊後,如檢舉人上傳違規資料或固定桿照相案件後,即會自動發送簡訊通知該車所登錄之手機號碼,提醒民眾即時改正違規行為,以免重覆遭舉發。 實施期程: 1、107年6月20日起開放民眾至此系統民眾服務端網頁(https://trafficsms.ntpd.gov.tw)申請會員登記。 2、107年7月1日起正式啟用簡訊通知服務。 請各位網友善加利用喲!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請覆議【廢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4c344706-305e-454a-b5ca-017ec57eae6f 網址要用google chrome打開 理由如下:(覆議時可採用貼上) 我個人認為交通違規屬於行政裁罰,縱然有影像佐證,因檢舉者並無執法權,故應採證據無效之說;對照檢舉犯罪,若警方非法定方式取得證據,則證據力為無效,法官不能以非法證據判定嫌疑人有罪(毒樹果理論)。再則警方取締違規或照相,在300-500公尺前應有警告標誌,若無則可免罰,故民眾檢舉違規一則無執法權,二則前無警告,三則行政法令不應凌駕刑事法處罰標準,故所採民眾檢舉之影片或照片應屬證據無效,再則違規行為應於七日內提出檢舉,但檢舉人檢附之影片日期時間,控制在檢舉人之設定,並不能證實為七日內之違規行為,所以現行的檢舉違規制度很有爭議。若是向法院訴請撤銷裁罰,又造成勞民傷財,難道可以請檢舉人賠償嗎?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解釋: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清楚描述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至於霧燈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林銘仁提醒您: 經本人要求,新北市目前已建立交通違規簡訊服務,被人檢舉違規或被測速照相舉發,會立即發送簡訊通知車主登錄的手機號碼,善意提醒車主已違規,避免遭重複舉發,改善停車秩序、防制交通危害。 若希望被立即通知,請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簡訊服務網站: https://trafficsms.ntpd.gov.tw/NewTaipeiSMSWeb/application.aspx ,登錄你的資料,即可接收違規通知簡訊。為避免愛車遭重複檢舉,歡迎大家踴躍登錄。 要有登錄資料,才會收到通知喔! 新北市議員 林銘仁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以後在臺北市就無法再檢舉計程車違規停車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傳真專用單 密等: 速別:普通件 傳 受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 單副本: 位 日期 109年11月5日 內容 發文字號 北市警交綜傳字第 1091105001號 聯絡人分隊長林宏志 單位主管 局 長代為決行 主旨: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團體反映「檢舉達人的紅線上下客檢舉不能開單舉 發」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 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 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同項第 5 款:「駕駛汽車因上、 下客、貨,致有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爰計程車駕駛人在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後立即駛離,卻遭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請 各分局轉知所屬員警視個案違規情形認定,如符合上揭輕微違規勸導 項目規定態樣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附件 主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23752100轉1503
    3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來源:Yahoo News https://share.google/c4Hm8qszbUoKNXTBA 台南市政府花錢聘請檢舉達人 這就是台南市政府 橘背心交通違規開單員 路上要小心啊 大家小心,,又多了有牌檢舉達人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 民眾檢舉交通罰單籲7日不用繳費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您是否經常莫名其妙的收到「交通違規」檢舉罰單呢?而且檢舉你的人竟然是不具備法律資格,也不是交通執法的警方人員。 現在疫情已經令人民日子快活不下去了,竟然還有這些不具有執法資格的檢舉人每天來胡亂檢舉? 請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