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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的法律觀点與爾後可能的集體訴訟:

南投縣一位教育界前輩廖主任純粹就法律觀點提供大家參考~

年金改革吵得沸沸揚揚,多數都是意氣之爭,自認為是民主法治的國家,竟然鮮少從『法理面』探討這事?

以下論述是我旅居國外,現任職某私人企業主管職務的同學,從法律觀點,就其所學,提供給我參考,經其同意轉傳各位了解,藉各位之手,輾轉將此論述,傳送到有權參與修訂的人員或政府部門,希望執政者能懸崖勒馬,各方面都考量清楚,依法通盤規劃後再執行,
否則不只貽笑大方,更可能如文中所提—政府和軍公教打集體訴訟,兩敗俱傷,更破壞了原本安定的公務體系,絕非國家之福。

看到年金改革提出個人看法,感覺結論都已經出來了,就是”砍”一個字,理由是財政困難没錢,領的人只好乾瞪眼,難道政府可以這樣说砍就砍嗎?答案是否定的,爲什麼?我們用契約的”承諾禁止違約” 概念来分析 (Promissory Estoppel; 台湾翻成信賴保護) ,先看看英文怎麽定義: Promisor makes an offer which causes promisee detrimentally relies on the promise and change his/her position,也就是説邀约者(promisor) 提出承諾,讓受邀約者(promisee) 相信且依賴承諾的内容,改变立場開始行動,整個契约從開始行動那一刻就成立,成為一份不可撤銷的契約 (Irrevocable contract)。這是契約法中,很重要的精神,没有憲法適不適用的問題,這個原則在年金籌備會要先確定!

再來,我們要瞭解軍公教是比較特殊的組群,他和政府有著特殊的僱用契約關係,要成立一份有效的契约,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邀約 (offer)、
2.報酬交換 (consideration)、
3.接受(acceptance)

三,四十年前或者更早, 這個組群的每個份子,接受政府的邀約招生,参加入學考試,然後入校就讀,接受訓練,或者直接参加高普考擔任公職生涯,且相信政府在其退休之後,會提供法律保障的退休待遇,因而放棄其他工作的機會,整個過程契約程序都已完成, 雖然没有報酬交換,但是契約法中承諾禁上違约可以作爲取代, 雖然没有明示的白紙黑字,但隱含的契約是成立的 (implied- in- law contract)。

現在這些組群的份子有的退休了,有的還在職場,突然間政府要修改契約的條款内容(terms),要大家少領,因爲基金快破產,政府可以這樣做嗎?當然不可以 ! 爲什麽?

1. 首先契約修改 (Modification)必須要酬勞交換 (consideration)或對方的同意(consent), 目前看起来政府也不想徵求軍公教的同意,或者提出一個其他的替代方案作交換,就直接砍,那就構成違約,以後政府要有集體訴訟的準備。

2. 一般契約中,一方可以用”不可能” 完成 (impossibility)來不履行,條件是必須客觀上的不可能, 而非主觀上的不可能,因此政府可能用破產來當藉囗,一般而言, 契約定的時候,雙方本來就要承擔損失的風險(Assume the risk of loss),不能因為事後市場環境的變動,要求無酬勞的降價,以會計來説:淨值=資産-負債,4, 50年前台灣幾乎無負債和資産,也就没有淨值可言,現在政府有土地、建築物及很多的資產,不能一直講負債,而不提資産及淨值,况且要宣告破產,條件必須負淨值,台湾目前没像希臘一樣, 快要破產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政府還有時間及手段去填補,經營基金。

3. 一個私人公司要養那麽多員工,必須要有營利,那是老闆及CEO 的責任,在合法的情况下,即使跟人家下跪,擺低姿態都要去做,只要訂單能拿回來。
國家現在財政有問題,那是當家的領導人要負的責任, 做好開源節流的措施, 不管你喜歡採用何種政策,我們老百姓就是要能生存,年金改革必須把財政紀律做總體檢,嚴格把關。

4. 年金改革必須針對不同年金的不合理條款(unconscionability)做改革,而且這個不合理必須是制定契約時候的不合理,不是現在的不合理,這個修改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最後年金虧損必須要精算出来,5年, 10年或15年,年齡的計算不能用齊頭式的算法, 75歲或80歲來算,統計學上的Normal distribution 跟樣本的採樣(sampling)要應用來算標準差及機率有多少,然後来呈現年齡的分布情况,這樣算出基金的虧損會比較精準。

總之,在這場年金改革運動中,可以預期是不可能有共識的會議,因為每一個人都不想被砍,但是契約的信賴保護原則,身爲軍公教者必須堅持。

年金改革會議中,軍公教的代表先要求陳建仁確認,軍公教是否和政府有雇用關係契約?
如果是有,那政府根據甚麽法律條文可以修改?

就算看得很累,也希望您轉傳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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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根據大法官第717號解釋,18%優存利率調整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無涉,也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政府並未驟然取消優惠存款,而係考量優惠存款本為早年退休金額度偏低時之政策性補貼,非獨立於退休金外之「經常性退休給付」,訂定所得替代率上限,消除或減少部分不合理情形,緩和預算之不當排擠效

    出處

    http://www.wealth.com.tw/article_in.aspx?nid=8836
    調整18%違反法律信賴保護原則?
    8 年前
    10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溯及既往沒有違憲,年改會委員也是政大法律系教授的郭明政,是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被牛津世界百科全書,譽為全球最權威社會保險學者之一,他拿大法官釋字620號,以及717號做說明。反對年金改革的軍公教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理由。「不溯既往」是指新法通過後,不會去追溯收回過去已給的福

    出處

    https://blog.hamibook.com.tw/新聞時事/抗議年金改革!為何勞工比軍公教更有理由上街頭/
    抗議年金改革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1888175
    為何台灣需要年金改革?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721578
    年改溯及既往涉違憲? 學者:可適用新法
    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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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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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2 則回應9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