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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係陳水扁執政時期當時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民國94年所發佈的一篇文告,題目:新政府執政以來(89年迄今)對公務人員權益福利維護之重要措施說帖。內文之“貳.重要措施/六.維護退休與保險權益”項內清楚昭示:『維持退休金優惠存款18%之制度』並明確說明:『基於以下原因仍予維持:
※為維持政府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
※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80號解釋,政府應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生活之意旨。
※保障早期擇領一次退休金而金額有限人員之生活。
※………』
既然當時扁政府都已承認『為維持政府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對相對影響較小之退休金優惠存款18%制度猶認應予維持,則舉輕明重,對公教人員權益影響更為重大之整體月退俸制度,更不應輕率改變。但對照今日蔡政府所做的年金改革,卻全然變了調。同一的執政黨,前一刻還信誓旦旦誇言維護公務人員權益福利,下一刻卻枉法背信,恣意斲損公教人員權益,出爾反爾,完全棄誠信於不顧。現任考試院副院長李逸洋先生,即是當年的人事行政局局長,這份說帖便是由他署名發佈的,則李氏前後二次主司同一件事,為何昨是今非?有必要出來向大家說明清楚。
這份說帖正好打臉當前蔡英文政府的年改說辭,可作為聲請釋憲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有力證據。冀望關心年改的朋友及團體能重視之,並廣為傳布,好讓社會各界瞭解真相,揭穿民進黨虛假的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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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根據大法官第717號解釋,18%優存利率調整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無涉,也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政府並未驟然取消優惠存款,而係考量優惠存款本為早年退休金額度偏低時之政策性補貼,非獨立於退休金外之「經常性退休給付」,訂定所得替代率上限,消除或減少部分不合理情形,緩和預算之不當排擠效

    出處

    http://www.wealth.com.tw/article_in.aspx?nid=8836
    調整18%違反法律信賴保護原則?
    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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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退休人員~ ■1.公務人員一定要寫[復審書]、 教師一定要寫[訴願書]。 ■2. [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 已說:復審, 被 保訓會駁回以後, 當事人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如果在敗訴,就可以申請[釋憲]。 這些是必要走的過程。 ■3. 若 [不依法]提出"複審", 即使未來釋憲判決"年革"因[ 法律溯及既往] 、[違背誠信原則], 是"違憲"的。 沒有依法提出復審的人,就沒辦法享有恢復到原狀的權利。 ■4.所以,退休人員都應該要在 收到掛號信後30天內 ,提出 "複審" 或 "訴願"。 ■5. 每一個人受年改影響的"退休俸額度"不同,所以每一個人都是"單獨個案"。 因此,不要想別人提就好了, 自己卻都不動 ,那會害了自己 。 ■6.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7. 這個蔡政府病了, 全世界199個國家,[沒有]一個國家實施"法律溯及既往"。 只有這個"神經病政府"這麼做。 唯恐天下不亂, 禍害遺千年!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同學: (2) "行政院辦公室「台東」、「嘉義」、「台南」、「高雄」、「台中」到處設" 這個也是老掉牙的新聞: 2018-9-18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918/37386646/ 府院68個任務編組 年燒2億 功能雷同 遭質疑疊床架屋 藍委嗆刪 -- 為什麼這個老新聞又冒出來了呢?我個人認為是公務人員年金改革三讀剛剛通過了,政府說沒錢,所以要砍軍公教警消的退休金。 但是 “府院68個任務編組 年燒2億” 也就是 "行政院辦公室「台東」、「嘉義」、「台南」、「高雄」、「台中」到處設"。 大家自己去琢磨解釋為什麼又被提起來的原因了吧。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更新:新增影響人數)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支領月退休金者優存利率分6年由18%調降至0;支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率分6年由18%調降至6%。至於公教所得替代率,分15年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5年資者由75%至60%;30年資者由67.5%至52.5%;25年資者由60%至45%。 行政院指出,年改會所公布改革方案的規劃重點,主要包括:終結優惠存款制度,讓18%走入歷史;調降公教所得替代率,與國際接軌;延長投保(提撥)薪資採計期間,縮減基金收支落差;延後請領年齡,以因應人口老化;提高費率上限,漸進調整費率;政府財源挹注,強化基金財務永續;設計年金年資可攜帶制度,跨職域就業有保障;基金管理專業化、透明化,提升投資效率,及改革黨職併公職等不合理設計,讓制度回歸常軌。 行政院希望透過改革,延長基金壽命,確保基金餘額至少一個世代不會用盡;改革的中長期規劃,將繼續研議提升保障相對不足的人口群之年金給付,並檢討各年金制度整合的可行性及其方向。為使年金制度永續,也將同步建立監控機制,每5年或10年定期檢討制度運作所面對的挑戰與回應未來社會人口變遷的趨勢。 在「優惠存款制度」的部份,支領月退休金者優存利率分6年由18%調降至0;支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率分6年由18%調降至6%。並設有最低保障金額,已退及現職人員最低保障金額為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專業加給合計數額(3萬2160元);但原退休所得金額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至於「公教所得替代率」,分15年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5年資者由75%至60%;30年資者由67.5%至52.5%;25年資者由60%至45%。並設有最低保障金額。「延長投保(提撥)薪資採計期間」,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由最後在職本薪額漸進過渡至以最後在職前「15年平均薪額」。 林騰蛟說,在延後請領年齡的部份,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同時兼顧中小學師資培育的歷史軌跡及教學現場需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60歲與其餘教育人員65歲退休年齡區隔處理。在「提高費率上限」的部份,調整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由現行8%至12%調整為12%至18%。另外,草案也設計年金年資可攜帶制度,為保障職域轉換者的年金權,訂定年資保留與年資併計機制。 另外,行政院也針對現行制度不合宜的措施進行檢討,包括(1)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之規定。(2)廢止年資補償金制度。(3)檢討遺族月撫慰金制度(配偶支領月撫慰金起支年齡為65歲,婚姻關係須於退休人員亡故時累積存續15年以上遺族;已依法令支領由政府編列預算等相關定期性給與者,教育人員部分原則不得擇領月撫慰金。 至於影響人數,行政院表示,全國支領月退休金教育人員人數為12萬5097人,未來年金改革法案通過,優存利率全面降至0%,將有12萬2301人;支領一次退休金人數為1萬8552人,其中辦理優存人數1萬2424人,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新台幣3萬2160元)的優存利率降到6%,將有1萬0854人受影響。(林修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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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請大家廣傳 : 《致聯合國國際人權辦公室的控訴文》--(全文中英對照) Regarding: “Human Right of Taiwan Retired Civil Servants” 主題:「台灣廣義退休公務員的人權」 Dear Mr. xxx (.OHCHR ): On the day of June xx, 2017, by an overwhelming majority, the congress of Taiwan passed “Organic Act of Public Service Pension”. This action caused a suffering to torture rest lifes of 460 thousands of Taiwan retired civil servants including career military/soldier, government employees, teachers, police and firefighters. Never happened in els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so far, Taiwan government distinctively violated principles of legality of “Non-retroactivity” based on “Legitimate expectation” as adopted by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A review group under Taiwan Presidential Office, illegally taking the place of Ministry of Civil Service, i.e.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handled the whole process of so-called unconstitutional pension reform. The fact that Taiwan retired civil servants will start facing their dilemma of half-cut pension, indicates a deprivation of their foreseen property by Taiwan government. 在2017年6月xx日,台灣國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公務員退撫條例」,這種作為對為數46萬的台灣廣義退休公務員(軍公教警消)的餘生是ㄧ種劇痛與折磨;世界空前!台灣政府丌自違反世界各國公認的「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此種原則植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總統府轄下的年金審議小組非法取代了主管機關的銓敘部,隻手遮天進行違憲的退休金改革,使這批台灣廣義退休公務員即將面臨退休金幾近砍半的困境,這種事實顯示台灣政府已剝奪了他們預見的財產。 Prior to 1995, all Taiwan retired civil servants were subject to the legal binding of the law “Full Payment of Responsibility”. It has been lasting for 22 years until 2017 that sufficiently intensifies “Legitimate expectation” to protect their pension in future. But right now Taiwan government behaving as an authoritarian leads a renewable pension reform due to going financial bankruptcy as excused. Almost cut to half as their will as if a bargaining in vegetable market. This event behind conceals a politics struggle that Taiwan government tries to rectify political foes by infringement and persecution of their property, a kind of human right. Actually the ratio of “Total national liabilities” to GDP is 40% in Taiwan much lower than 90% in UK, 104% in US and 243% in Jansen. Such a case of unconstitutional pension reform never happened even when Greece encounters financial difficulties. Moreover, the new France president Macron emphasized “Pension reform is non-retroactive, since it represents a promise given by the government before.” and also “There will be no change to retired persons. Their pension and spending power won’t be hurt.” As to the United States, from 1920 to 1987, retired civil servants owned their pension payment based on the law of “Civil Service Retirement System” (CSRS). In 1987, The law was updated to “Federal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 (FERS) that applied to new employees since then. Employees between 1984 and 1987 might select either CSRS or FERS according to their will. 在1995年以前,所有台灣廣義退休公務員都信從政府「全額給付責任」的法律約束,迄今已持續了22年,這足以強化「信賴保護原則」,以保障他們未來的退休給付;但在目前,台灣政府以未來的財政破產為藉口,專權引導退休金改革案的更新,退休金如同菜市場ㄧ般可以討價還價,隨意地幾近砍半,本案的背後隱藏著政治鬥爭,台灣政府藉侵犯他們財產,迫害他們人權來整肅異己;事實上,台灣的「國家負債總額」與「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為40% ,遠低於英國的90% 、美國的104% 及日本的243% 。希臘既使在遭遇財政困難時,也沒有出此下策,違憲竄改退休金;更何況,法國新任總統馬克龍還強調「退休金改革不溯及既往,因為那代表以前政府給予的承諾」及「退休人員將無所改變,其退休金與消費能力絕不受損」;至於美國於1920 到1987年間,廣義退休公務員依「公務員退休系統」(CSRS)的法律,取得退休給付,1987年的新制法律「聯邦雇員退休系統」(FERS)則僅適用於當年以後的新進員工,1984-1987年的緩衝時段內,員工可以自由選擇舊制或新制。 The 22-year-lasting Taiwan pension system was regarded as a contract between Taiwan government and civil servants that was not allowed to contravene unless Taiwan government deals with “declared bankruptcy”. To deem the pension reform unconstitutional that retroactively stripped of their rights via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laws, mass protesters of 250 thousands congregated in front of Presidential Office as shown in Fig. 1 and Fig. 2. Special participants were wheelchair-bound veterans as shown in Fig. 3 who need medical care and nursing worker. They felt furious after being ignored their appealing. Furthermore facing trespasses of their foreseen property by Taiwan government, they feel helpless and pissed off. We hereby appeal to OHCHR for protecting the "Human Right of Taiwan Retired Civil Servants”. 新舊制切割的退休金體制已遂行了22年,可視為政府與公僕間的「契約」,不容違背,除非台灣政府處理「宣告破產」;由於認為退休金改革違憲而且溯及既往,新法剝奪彼等財產,為數高達25萬人的群眾聚集在總統府前示威,如圖1及圖2;需要醫療照顧及看護工的老兵們乘坐輪椅也参與盛況,如圖3;他們因為控訴被輕忽而感到憤怒,更因爲得面對可預見的財產被台灣政府侵犯而感到無助與腦火,我們在此特向「聯合國國際人權辦公室」提出控訴,藉以保護這群台灣廣義退休公務員的人權。 Best regards Ping-Ho Chen A Taiwan retired civil servant ㄧ位台灣退休公僕 Taiwan listee in “2016 Who’s Who in the World, 33rd.” 2016 33屆 世界名人錄台灣列名者 太好了,台灣年金改革已受到聯合國國際人權辦公室的關切和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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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任大法官陳碧玉在釋字71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明確指出:『確定給付合乎提撥比例計算之退休金(vested)應為政府之責任,而不得成為調降之對象』,軍人86年以前的退撫舊制(恩給制),國家(雇主)是完全責任制;86年以後的退撫新制(儲金制),國家(雇主)是部分責任制,它強制軍公教人員每月繳納35%退撫基金,則退休時所領退休金之35%是本屬軍公教人員自己的,不是政府給付的,新法第四條卻將他列入退休所得替代率,當成政府的恩惠,明顯違反憲法15條。退撫新舊制,都是「確定給付制」,且以兩部國家法律明定政府應負退休金給付之保證責任,等於以國庫作擔保,所以政府當然不可違法違憲片面作不利益之改變。 前銓敘部部長張哲琛認為:「退撫基金並不會真的按照精算報告所預告的時程破產,它不一定會實現。」精算結果對於決策單位來說應該是一個「警訊」。因為可變因素太多,怎可用未經驗證的預警模式,將他規範成法律(第8條),誰來驗證?任由民粹操控,主管機關不聞不問?據此立法,就是明顯重大的瑕疵。例如國防部推精實案政策,當發現本金於民國100年度起入不敷出,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國防部自民國101年度起編列預算挹注。農委會為照顧農民,老農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勞委會為推勞保政策,勞保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都是為政策編列預算,為何年改會只預估軍人退撫基金預估在二○二○年宣告用罄,年改勢在必行,相關勞保與農保為何不提?這種具有明顯針對性的改革不符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如果他真能夠做為政策規劃使用,當提出的軍官延兩年制度,他就應該提出預估對退撫基金的影響。當軍職人員招不到足夠的員額時,他也應該提出退撫基金可能的預估與影響。 依退撫舊法已取得之「權利」,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生存權之保障,遠優於一般公共利益。軍公教退休人員已盡義務應得之權利,政府不得濫用情勢變更之理由予以侵害減損。銓敘部雖一再強調基於「情勢變遷及國家公益」、「事涉對於公務人員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之實質損害」,企圖以「利益」一詞,取代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之「權利」,混淆權利(right)與利益(interest),性質不同,焉得混為一談,法律不容擅改,更不允曲解。(釋字第280號)銓敘部與教育部將退撫制度由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時,在恩給制時代為何沒有世代連結的問題?到了儲金制時代,一方面要強迫扣繳軍公教基金,說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另方面卻要連結年金制度與世代間的問題,去推出嚴重違法剝奪人民財產的立法呢?同樣是以公資源為確定給付的責任,差異為何這麼大?難道這就是全體軍公教無法迴避的權益問題嗎?還是政府無法迴避的責任問題呢? 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俸給等保障,不純粹視為國家的恩惠,而是國家的義務,國家必須合理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的生活,退休金及相關福利的給付,即屬國家照顧義務之一環(釋字第658號)。但是公務人員資遣退休撫卹條例,卻運用未經驗證的精算報告模式(第8條),將政府要負責擔負的最後支付責任(第7條)、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政策規劃錯誤、退撫金操作不當的虧損……等,全推給已退休人員去承擔(第36、37、39、40、67條)。這種不是因為人民自己的過錯行為,導致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而是立法委員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的立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同時違反憲法第22及23條人權保障之規定,導致特定人之權利遭受損害,就是違法的運作,退休軍公教人員是否符合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的權利?請年改會深思!!(轉貼好文) 轉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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