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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稱8月1日補發公務員退休金差額 行政院不買單 https://share.google/eBlIcmfeOL3PfIx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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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部最新 全國警察訊息! 銓敘部表示,依據警察人事條例第35條修正條文規定; 確認下列五項警察人員退休人員新規定、其他規定事項仍依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辦理。 一、所有退休警察人員依新法警察人事條例重新計算每月退休金所得。 二、、退休警察人員按現職同等級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即依現職人員之本俸計算每月退休金所得)。 三、退休警察人員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 四、退休警察人員依新法警察人事條例規定之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依年資重新計算每月退休金所得。 五、114年4月27日前退休之警察人員退休年資最高採計35年(依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辦理年資不變)。 114年4月28日後退休之警察人員依新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退休年資採計最高36年、37年、38年、39年、40年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為80% ………………………… 因此…其他退休規定依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理。 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為… 1、退休警察人員退休金計算為(本俸)X2X(退休年資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不變。 2、警察人員退休時提早退休1年扣4%、提早5年扣20%不變。 2、警察人員辦理退休時採計平均本俸不變。 3、退休警察人員退休金所得每年1月1日扣1.5%到民國118年不變。
    7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轉分享 大法官釋字730號解釋指出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應予保障,乃屬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保障之財產權。已經核准確定的退休所得係法律事實(也是法律明定的個人財產)。....立法院行政院都無權搶奪或苛扣人民的合法財產。 (編列預算支付軍公教退休金是法律明文規定,也是銓敘部的法律責任…..軍公教警退休金明年7月一旦退休金短少)………刑法上的公務員,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且未經當事人同意,竟從應發給軍公教薪資款項中直接扣款,已構成刑法第129條第2項之違法抑留或剋扣款物罪(即「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依法要負「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萬1千元以下罰金」。 (明年7月一旦退休金短少)個人可以按鈴告發違法或(同縣市集結數十人、分攤律師費用…狀告銓敘部違法違憲)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重要號外### 公教警消【非看不可】,敬請廣傳。 轉傳前勞委會《孟藹倫》處長貼文: 我們都知道這個法律是違憲的,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應該是一個無效的法律。 問題是,法律已經通過了,如果不趕快修改這個法律的話,就會在今年107年的7月1號施行。 銓敘部及行政院這些機關依據這個法律所做出來的減少我們公務人員退休金的行政處分。 既然是依法律的規定所做的,公務員向銓敘部提複審,教師向行政院提 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這個階段我們是不會有機會贏的。 既然知道訴願一定會輸,那我們為什麼還要按照行政處分所給的救濟程序,去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因為提起訴願是不服的意思表示,如果有30萬以上的人表達不服的意思,這是一股很強大的修改這個法律的力量。 我們真正所要的,就是把這個法律第95條修改掉,這個法律的施行日期應該要另定之。 只要施行日期另定之,這個法律基本上就不會施行了。 目前所知銓敘部會在3月1號開始,陸續寄出行政處分。 行政院對於教師的行政處分,時間上應該是和銓敘部差不多的。 如果政府發出30萬份的行政處分,只有一萬人提出訴願或復審,也就是說只有一萬人不服行政處分的意思。 那麼我們做再大的努力去行政訴訟,也可以能達不到我們的目的。 因為政府會擴大這件事,向社會大眾表示90%以上的退休人員都是同意年金改革,同意減少退休金。 請大家要了解,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希望有好幾萬件的訴訟案件,來迫使審理法官停止審理,由行政法院的法官依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如果行政訴訟的案件太少,我們贏的機會就沒有了。
    2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誤導】月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可申領六個基數遺屬一次金訊息? 👉🏻銓敘部釋疑: https://mgp.care/qgkq13 只能擇一領取外,訊息引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44條」是錯的,別誤解了唷~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健康服務中心退休人員邱陳靜惠,參加2月1日銓敘部退休人員說明會,以下是她轉傳的資料,大家參考之! 非常重要!請快廣傳。 (早安閣下﹏﹏諧告訴同事好友,如有軍、警、消、公、教、勞等身分現己退休者,這分復審書一定要保存,於107年5~6月份收到铨敘部的公文時,於一個月内提出復審,超過一個月表示默認政府給你的公文是合法的,將來不得再提出(法院)異議。) 將來會有重新審定的退休金核定函,採雙掛號的方式寄發。 不需要做拒收的動作,但是在你簽收以後,30日內要提出復審書,表示你不服氣; 否則,就會變成銓敘部的新核定函,你是同意並接受的,將來沒有翻案的可能,即便日後別人恢復了原領退休金,你也沒份。 聽說銓敘部將從3月份開始,就要提前寄發新的核定函,想趁人不備,想說年紀大的退休人員,如果沒有注意法律時效(簽收公文30日內),提出復審的異議,則將定案。 所以,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一定要提出復審書,「記得也要去郵局以【雙】掛號的方式寄出」。 將來一定還要跟銓敘部打行政訴訟的官司,千萬不要放棄了。 因為將來一旦民進黨立委變少數了,說不定正義會還給我們的(補發所有差額)。 以後要走的路,會一步一步的,用「賴」聯繫大家的。 坐無虚席,就像你傳来的一様,要在30曰提出復審,有退休協會提出應從7月1日才能開始算起,銓敍部打算3月1日就開始寄,最後结議公佈於網站,台銀的錢不要领出,如果告赢民進黨就能補發 退休人員要求今天會議纪錄公佈網站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將來會有重新審定的退休金核定函,採雙掛號的方式寄發。不需要做拒收的動作,但是在你簽收以後,30日內要提出復審書,表示你不服氣;否則,就會變成銓敘部的新核定函,你是同意並接受的,將來沒有翻案的可能,即便日後別人恢復了原領退休金,你也沒份。聽說銓敘部將從3月份開始,就要提前寄發新的核定函,想趁人不備,想說年紀大的退休人員,如果沒有注意法律時效(簽收公文30日內),提出復審的異議,則將定案。所以,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一定要提出復審書,「記得也要去郵局以掛號的方式寄出」。將來一定還要跟銓敘部打行政訴訟的官司,千萬不要放棄了。因為將來民進黨立委變少數了,說不定正義會還給我們的(補發所有差額)。以後要走的路,會一步一步的,用「賴」聯繫大家的。
    2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權益與權力的抗衡,不是當事人能體會的心情!有提不一定有用,沒提一定受影響 郭芳煜還說,依法規定,軍公教人員依行政處分書所提復審個案,即使累積數以萬計,保訓會的法定審議時間也不能超過五個月。但考試院何時寄出行政處分書?銓敘部官員認為,要看年金改革方案何時實施,實施之日生效,才會有行政救濟問題,但權益受損的軍公教人員,依保障法須於三十天內提出復審。 前銓敘部高層表示,所謂行政處分書其實是行政決定書的意思,例如一位公務員過去月退休總額,依退休所得替代率刪減一定比例,變更原來的月退休總額,考試院依此「決定」,以公文送達方式寄給公務員,公務員再依此「教示條款」提出復審。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提醒,行政救濟是採個案處理,有提才有救濟,若收到公文書而未提救濟,就視同接受改革結果。銓敘部官員表示,有提不一定有用,但沒提權益一定受影響。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退休公務人員用「複審」恢復公務員身分,得跟現職公務人員一樣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提出「退休金請求權」?還是對剝奪個人退休所得,退休公務人員得以人民身份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此次重審定位很重要。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教師的訴願書也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自己答辯給上級機關。.....如果教師處份書是[OO市教育局],訴願書雙掛號寄給[OO市教育局] 公務員的訴願書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銓敘部],讓銓敘部自己去答辯給考試院。 今天收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覆如下 施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寄至考試院信箱之電子郵件,收悉。 有關所詢退休公教人員不服重行審定退休給與之處分,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一節。按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 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614號及第65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 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 金請求等權利。是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而得。故公 務人員於退休後,雖已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若不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重行審定之退休給與處分,仍得依上開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 資救濟。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復 正本:施振鴻先生([email protected]) 副本:考試院信箱([email protected]) 按銓敘部的劇情,你提複審,請求恢復公務員身分(憲法第18條),就要用當前法律規定辦理,等於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政府隨時可以刪減你的退休所得。如果我們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直指『侵奪人民財產權益,牴觸憲法第15、22條』未來聲請釋憲情況將會改變。 此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訴求不溯既往,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溯及既往』。無論是複審書或訴願書提出後,他將影響未來集體訴訟與釋憲的判決。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0號】定位:『優惠存款制度實乃一項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影響後來釋717釋憲案與軍公教年改案。 可以雙管齊下嗎? 只要一提 就是同意用溯及既往方式辦理,只能用訴願書強調不溯既往的退休事實,才是最佳保障。 軍公教奉公守法一輩子誰都沒有不按規定執行。只是當前的定位,會嚴重影響未來,起步不可不慎。 我們面臨的是詐騙集團,如何確保個人的權益,需要認真思考。別人是沒有辦法幫你做決策的。未來若參加集體訴訟,其訴求的目標,對象,銓敘部跑不掉,按他們的遊戲規則,提出複審,成功機會有多少? 對抗惡法 惡政府。與有關單位承辦人函來函去沒有用 一定要研擬一套方案{存證信函+訴願書+行政訴訟+釋憲 {刑事附民事求償提告最有效} 七月一日扣款侵權行為既成{背信+瀆職} 假想敵{被告}是主管機關相關人員 。 (李惠民長官提供請研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轉貼 陳宏裕先生 FB 文章 本人OOO依據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公務人員退休法與服務年資核算合法退休的權益,詳如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銓敘部退休函示全文;本案依據退休時法定權益銓敘部無權變動本人權益,發生侵奪本人權益係屬違法行為,相關行為人應負所有法律民刑事責任,希勿自誤。 把退休函影本當附件寄出存證信函,日後帳簿出現被苛扣侵奪,可以直接到[地方法院按鈴申告違法行為],經過立案就會追查法定權益被誰侵奪? (慣用存證信函-簡單寫)你寫訴願書,行政機關給你制式打官腔空耗,我寫存證信函拿到被侵害證據,我就直接告....省略銓敘部打太極拳。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106年8月9日總統令公布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共95條 https://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E1301000 本法95條1項規定,除7條4項及69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 同條2項規定,自107年7月1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又,本法93條規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新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由此推論,107年7月1日施行之新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適用對象為具112年6月30日以前任職公務年資之退休人員,並均無限期往前追溯及107年6月30日新法生效及106年8月9日新法公布以前已退休人員。 現107年11月21日總統令公布廢止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只是完成法定行政程序。 https://law.moj.gov.tw/MOBILE/news_content.aspx?msgid=144214 https://law.moj.gov.tw/MOBILE/news_content.aspx?msgid=144215 實際上自107年7月1日起,我們已慘遭踰越比例原則之新法無量剝削,活得越老,砍得越多。
    5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