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5 人回報2 則回應8 年前
為利本部年金改革推動順利,避免退休(職)人員對改革作業方式及時程有所誤解,而造成不必要之爭議,惠請貴人事主管協助督導所屬人事機構之人事人員配合注意以下2點事項:

1.退休(職)人員所得重新計算書面處分,將自本(107)年4月中旬起,逐案以電子公文傳送至各發放機關;各發放機關應先行收文保管;俟本年6月11日起,各發放機關始可將前開重新計算處分,轉交退休(職)人員。易言之,重新計算處分於轉發作業前,所有人事同仁請善盡保密責任,勿提供退休(職)人員知悉。

2.前開事項本部業以107年4月13日部退三字第1074393021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有關本函之相關內容,亦請切實執行,免生難以處理之後遺。



銓敘部

現有回應

  • MrOrz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確實有此公文。

    銓敘部在 2018.4.27 補充說明,在 6/11 才開始轉交處分,是為了回應退休人員團體的訴求,希望統一寄送書面處分,便利各團體進行後續的共同救濟。

    出處

    https://www.facebook.com/retire.mocs.gov.tw/posts/2080378638882722
    8 年前
    10
  • Hansen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可以在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網站上查到類似的「保密」內容

    出處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http://www.keu.org.tw/keu/milkpaperView.aspx?id=17571



    編號 17571 [人氣:⚠️⚠️]
    日期 2018/4/18
    標題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重算處分書面公文應會在6月11日至20日間轉交當事人,至遲應於6月29日以前完成轉發
    內容
    8 年前
    00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使用相關回應 10
  • 搜尋

你可能也會對這些類似文章有興趣

  • ★★★ ※特此告知退休者 1. 今天是6月1日,近日內請抽空把自己的退休金及18趴入帳存摺刷一下,再連同封面,影印下來備用。 2. 107年6月11日起,凡關個人重審函送達簽收時間及個人簽收証明,均須妥善保存。 (請確實保存該函件寄來時之信封,以及個人簽收該郵件之時間), 3. 接到原服務機關寄來“7月減少月退休金及優存”重審函之後,為辦理個人30日內提復審及訴願之用。特此提醒! 請用我們這個公教協會的版本(我們的「訴願書」將無限制供應給所有退休人員) (Binoculars) 銓敘部通知 「1.退休(職)人員所得重新計算書面處分,將自本(107)年4月11日起,逐案以電子公文傳送至各發放機關;各發放機關應先行收文保管;俟本年6月11日起至6月20日完成最遲至6月29日止,各發放機關始可將前開重新計算處分,轉交退休(職)人員。易言之,重新計算處分於轉發作業前,所有人事同仁請善盡保密責。 因為訴願書,復審書需填寫列計算107年6月的退休金與107年7月退休金的差異,以銀行存摺影印 ★★★★★ 全國公教軍警消暨退休人員聯合總會公告 一、所謂年金改革,其實就是只有針對退休軍公教人員已確定的退休金,重計、砍減。軍人部分尚未完成修法,公教警消人員的退休金,自107年7月1日施行。 二、為了捍衛公教軍警消人員的尊嚴、權益,本會聯合本會團體會員、友會、政黨、社會人士,無役不與,共同奮鬥!無奈,民進黨政府一意孤行,蠻幹到底,令人痛恨! 三、面對即將到來的大砍公教警消人員退休金,當下只有準備行政救濟,公警消人員接到“處分書”要在一個月內向考試院保訓會提起“復審”;教育人員接到“ 處分書”要在二個月內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四、因此,本會準備:復審書範本、訴願書範本,提供大家參用。 請洽本會索取,本會地址:台北市松山路549號2樓,電話:02-23463522。 全國公教軍警消暨退休人員聯合總會 劉盛良總會長敬啟 聯合服務(復審、訴願)中心 主任委員:沈采穎理事兼任 0935972556 副主任委員:楊瑛碧理事兼任 0979308902 執行長:凌孝綦教授 0988912526 特此提醒!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轉發: 請退休人員,不要回原單位領取新的審定書(重算處分),這是有違銓敘部的規定,千萬不要讓這個國家或「無知的原單位機關承辦人」欺騙了,損失自身權益。 銓敘部日前已函請各機關,於收到該部【重算處分】电子檔後,配合須6月11日後,統一轉發各退休(退伍)人員。 依照規定,6/11之後人事單位才能將改審函轉發,因為需要「簽收」,所以— 1、6/11之前人事單位不能寄出改審函。 2、不能要求本人提前回退休單位領取,如果自行回去領取簽收,隔日就開始計算30天期限。 請大家記得,6/11之後「在家」等著收掛號郵件,務必記住簽收日期及時間,不要自投羅網回去退休單位領取,以免損失自身權益。 人事處同事傳的。敬請參考。
    3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銓敘部最新 全國警察訊息! 銓敘部表示,依據警察人事條例第35條修正條文規定; 確認下列五項警察人員退休人員新規定、其他規定事項仍依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辦理。 一、所有退休警察人員依新法警察人事條例重新計算每月退休金所得。 二、、退休警察人員按現職同等級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即依現職人員之本俸計算每月退休金所得)。 三、退休警察人員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 四、退休警察人員依新法警察人事條例規定之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依年資重新計算每月退休金所得。 五、114年4月27日前退休之警察人員退休年資最高採計35年(依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辦理年資不變)。 114年4月28日後退休之警察人員依新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退休年資採計最高36年、37年、38年、39年、40年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為80% ………………………… 因此…其他退休規定依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理。 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為… 1、退休警察人員退休金計算為(本俸)X2X(退休年資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不變。 2、警察人員退休時提早退休1年扣4%、提早5年扣20%不變。 2、警察人員辦理退休時採計平均本俸不變。 3、退休警察人員退休金所得每年1月1日扣1.5%到民國118年不變。
    7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銓敍部6月11日會發出行政處分,但已有人收到! 新的行政處分長什麼樣子?內容為何? 李來希今早公開這份提前發出的新行政處分書,內含兩份公文, 一份是銓敍部發出的審定通知函, 一份則是原服務機關依銓敍部公文所做出的退職所得重新計算表,表中列出七月一日後之個人重新計算的退休(職)年資、並且列出未來十年每年遞減的月核定退休(職)金額。 李來希說,原本新法規定18%要分兩年歸零,但在這份新的行政處分書的核定表中,卻看到今年七月一日就直接歸零,只要是未來新舊制退休所得計算結果,超過第新法第37條規定的所得替代率上限,18%就於新法實施當天同時歸零,而且這會是普遍性現象。 至於許多人關心18%一旦歸零,本金要不要提領出來?公文中也有說明,可依個人意願決定,提領出來或按一般定存利率續存。 李來希痛批,軍公教為何反對年金改革,是因為改革得非常粗暴,尤其未來在職所得與退休所得脫鈎,在退休所得逐年減少情況下,任憑物價飛漲,那些基層退休人員的老年生活、醫療需求皆可說是晚景堪憐。隨著七月一日期限逼近,軍公教普遍人心惶惶,但在尚未接到新核定書前,李來希認為許多基層的軍公教仍在「溫水煮青蛙」—不知道死活的階段,所以下個月等接到這份重新核定書時,「我看你準備跳樓」。他提及林萬億和蔡英文說「沒有人會因為改革活不下去」,等七月一日以後許多老人活不下去,社會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為了協助軍公教夥伴退撫訴訟,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建製了一個全新的網站平台,提供所有復審、訴願、行政訴訟或釋憲相關的書表下載,即日起民眾可上網站加入網站會員,亦可查詢行政爭訟流程,網站內容會隨時增加更新,民眾有問題,亦可留言詢問。 網站試運期間,大家可上此連結先行閱覽: ‭https://www.ncsatw.org/‬
    4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榮服處宣導領俸人員之優惠存款勿於117年7月1日前提前解約或變更本金。領俸人員若於優惠存款10年調降期間辦理優惠存款銷戶或解約,致原核計數額減少(月退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並低於服役條例所訂「55%(20年)+2%(每增1年年資加2%)」,國防部將依法辦理該等人員重新計算處分,且核定後將無法恢復優惠存款權利。領俸人員之優惠存款本金將於117年7月1日後,由臺灣銀行發還本人,並依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2項標準發給退休俸。
    7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轉傳: 人事好友提醒,年金改革後,各位長官收到銓敘部處分書,ㄧ定要在30日內提行政救濟喔!行政救濟採個案處理,有提才有救濟,所以每人要個別提救濟哦! 由核發您退休金的機關轉寄給您! 但您要訴願的機關由下而上!所以還是要向核發退休金的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書~必需於處分書送達(收到)之翌日起一個月内,向核發退休金機關遞交!或在規定期限内,以双掛號交寄亦可! 再訴願~為收到退休金核發機關~對您的訴願所作的答覆! 如不服~可向銓敘部~提起~再訴願~ 期限~依然是一個月内! 對再訴願的答覆~如再不服~就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象~銓敍部~ 期限~依然是一個月内~ 請参照~ 對再訴願的答覆~如再不服~就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象~銓敍部~ 期限~依然是一個月内~ 請参照~請問請求的金額如何計算?明年一月起,退休俸按月發給,對嗎?107 年 明年一月起,退休俸按月發給,要提早規劃财務 。
    2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公教支領退休俸人員特別注意了: 人事單位好友提醒,年金改革後,您會收到銓敘部處分書,ㄧ定要在30日內提行政救濟喔!行政救濟採個案處理,有提才有救濟,所以每人要個別提救濟哦!千萬不要錯過哦! 轉貼~ 公教退休人員收到銓敘部處分書之後,有經驗之人可引據典發揮才學進行訴訟。 對部分人士最簡單的方式,只要每人一案在法定三十日内提出送達。 撰文如下請參:【不服原處分,請信守《信賴保護,法律不溯往原則》,及《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並依民法「債的關係條件已成就」,給付原核定之退休養老給付金額,以符法制。】 如上扼要陳述即可,不用擔心,記得「双掛號邮寄一人一信」的原則,供參考! 【簡式 訴願書】 訴願書 訴願人:(年籍資料) 訴願受理機關:(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 不服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o年o月o日oo文號所為養老退休金給付,變更依照o年o月o日公佈修正oo法重新計算給付頟之處分,依法提起訴願,理由如下: 訴求:請求撤銷原處分。 理由: 一、申請人經奉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於o年o月o日依ooo法核定退休,依法受領養老給付退休金有案,條件成就毋庸置疑,如同工程發包於驗收完畢政府同意給付工程款,允諾一次或分期給付,皆俱足信賴保護之效力。 二、請信守《信賴保護,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請遵守《程序從新,實體從舊》法律原則。 三、爰依民法「債的關係」,申請人退休條件既已成就是為事實,不容單方行為變更債的給付内容,否則有悖法律要件,懇請 依退休時所為核定之養老退休金給付,以符法制。 四、請俯察實情撤銷原處分,俾資信服。 上陳 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 申請人:OOO印 中華民國ooo年o月o日 【註記】 如上扼要陳述,要用「双掛號邮寄一人一信」寄達,供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退休公務人員用「複審」恢復公務員身分,得跟現職公務人員一樣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提出「退休金請求權」?還是對剝奪個人退休所得,退休公務人員得以人民身份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此次重審定位很重要。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教師的訴願書也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自己答辯給上級機關。.....如果教師處份書是[OO市教育局],訴願書雙掛號寄給[OO市教育局] 公務員的訴願書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銓敘部],讓銓敘部自己去答辯給考試院。 今天收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覆如下 施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寄至考試院信箱之電子郵件,收悉。 有關所詢退休公教人員不服重行審定退休給與之處分,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一節。按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 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614號及第65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 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 金請求等權利。是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而得。故公 務人員於退休後,雖已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若不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重行審定之退休給與處分,仍得依上開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 資救濟。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復 正本:施振鴻先生([email protected]) 副本:考試院信箱([email protected]) 按銓敘部的劇情,你提複審,請求恢復公務員身分(憲法第18條),就要用當前法律規定辦理,等於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政府隨時可以刪減你的退休所得。如果我們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直指『侵奪人民財產權益,牴觸憲法第15、22條』未來聲請釋憲情況將會改變。 此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訴求不溯既往,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溯及既往』。無論是複審書或訴願書提出後,他將影響未來集體訴訟與釋憲的判決。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0號】定位:『優惠存款制度實乃一項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影響後來釋717釋憲案與軍公教年改案。 可以雙管齊下嗎? 只要一提 就是同意用溯及既往方式辦理,只能用訴願書強調不溯既往的退休事實,才是最佳保障。 軍公教奉公守法一輩子誰都沒有不按規定執行。只是當前的定位,會嚴重影響未來,起步不可不慎。 我們面臨的是詐騙集團,如何確保個人的權益,需要認真思考。別人是沒有辦法幫你做決策的。未來若參加集體訴訟,其訴求的目標,對象,銓敘部跑不掉,按他們的遊戲規則,提出複審,成功機會有多少? 對抗惡法 惡政府。與有關單位承辦人函來函去沒有用 一定要研擬一套方案{存證信函+訴願書+行政訴訟+釋憲 {刑事附民事求償提告最有效} 七月一日扣款侵權行為既成{背信+瀆職} 假想敵{被告}是主管機關相關人員 。 (李惠民長官提供請研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 請廣傳公教軍警消退休人員,依銓敍部函反應,匯整意見,籲請政府發還前遭刪減之退休金及福利🔺 銓敘部113年1月10日 . 部退三字第1135656244號函如后 意見: 一、前任職之軍公教警消人員依政府規章取得公職任用資格並依法任職時,即獲政府認可於其退休時依退休制度給予退休津貼及福利,政府與任職人員兩造應屬雇傭契約關係,兩造自應依約執行所責,任職人員於任職期間均未受取消職務或減除退休薪俸津貼之處分,退休時自應依原訂契約取得退休俸額及津貼。 二、軍公教警消人員退休所得係屬個人終身勞力所得,自應視為個人財產,則依「憲法第15 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所旨,其中所指「公權力」應含「政府公權力」,是者,軍公教警消人員退休所得為憲法保障之範疇,非遇國家緊急避難,任何人、事不得違背憲法而予沒收、減除。 三、民進黨取得政權後,未有國家緊急避難之情況發生,但却恣意違法減除軍公教警消之個人財產,顯係違憲作為。 四、國政改革與退休軍公教警消之退休所得完全無關,所謂「永續軍公教退撫基金是年改目標」之理由更是完全毫無根據,國家財源之盈虧自不得亦不可涉及軍公教警消之退休金額與福利。 五、政府非旦不得刪減軍公教警消之退休金及福利,更應依逐年之通貨膨脹給予適當之調整,俾符退休金額之保值宗旨。 六、請政府應依法、依情、依理處置前經刪減之軍公教警消退休金與福利,重新計算給予充分補償。
    28 人回報2 則回應2 年前
  • 轉貼 前銓敘部退撫司長: 復銓敘部人事室的一 封信。 主旨:復貴室室人字 第1060000003號書 函,請轉陳周部長查 處見復。 說明: 一、 貴室所送總統府 106.1.22召開年金改 革國是會議資料,經 查其中1至7頁與現場 發送資料相符外,其 餘17頁均屬貴部自行 變造,似有觸犯刑法 偽造文書之罪嫌。復 查蔡總統就職時曾經 宣示,新政府要召開 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凝 聚共識,提出一個可 行的改革方案。 二、 這次國是會議既 無決議也無共識,即 使取得共識也僅是諮 詢性質之意見,倘若 貴部據以作為研修公 務人員退休法暨撫卹 法之準據,即可認定 逾越總統府之法定職 掌,並牴觸憲法明定 權力分立原則,貴部 為公務人員法制主管 機關,應該依法行政 並予以敘明。 三、 貴部負責研修公 務人員退撫法律,影 響數十萬人權益至鉅 ,特鄭重提醒務必依 照行政程序法及法制 作業程序規定,必須 普遍邀請相關團體代 表舉行聽證會詳加討 論,不能採用公聽會 或座談會暗渡陳倉, 倘若未依法行之,就 會面臨未來數十萬提 起訴訟。至於改革實 質內容留待聽證會時 再予敘明。 葉長明敬106.2.10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