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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回報1 年前
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
式樣
同意不同意欄
複決事項欄
同意
1
不同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
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
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
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
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
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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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6是「憲法修正案複決投票」,不是「公民投票法」所指的公投! 11/26當日,除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外,另一項投票是:「憲法修正案」的「公民複決投票」(即修憲複決投票)。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據上, 1. 複決投票時,如「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如果不去(領、投)複決票,或領票之後,投下「不同意票」,只要「同意票數『不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該修憲複決案,即不通過」。 2. 反之,如果「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修憲複決案,即通過之」。 本次修憲案複決投票,在台灣是頭一回舉行,許多人不清楚,誤把修憲案複決投票,認作「公投法的公投」,其實,根本是倆回事! 所以: 支持這次的修憲案,11/26可去領票,並投下「同意」票。 但是反對這次修憲案的,也可以不去領票,或雖領票,但是投下「不同意」票。 投「不同意」票=「不去領票」。
    3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大家應該收到了選舉公報 有一張憲法修正公民複決 您搞懂了嗎? 簡單來說目前憲法規定 年滿20歲才有選舉權 年滿23歲才有被選舉權 本次公民複決是要通過 年滿18歲即同時擁有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選舉權比較沒爭議 被選舉權爭議較多 可惜兩個爭點混在一塊 無法分別表示意見,只能 都同意或都不同意。 古有明訓:「自作自受」 考驗您的智慧吧?
    1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18 歲公民複決投票於10月26日併九合一地方選舉舉行,蔡總統帶頭宣導:18歲以上有投票權,但沒告訴我們的是:原本憲法規定要年滿23歲的被選舉權,也降為18歲!試想將來18歲,高中畢業生就可參選立委、縣、市議員等民意代表!真令人擔心!
    1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最新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關於正副總統罷免、彈劾的第2條第8、9項以及「總統副 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的罷免專章~ 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第8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 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今天投票時,請注意! 公投票:政府只宣導投票權由20歲降為18歲,卻沒有告知[被選舉權]也由23歲降為18歲! 亦即,這次不是單纯公投案,而是憲法創制複決修正案(修改憲法)。此外,投票後倘若同意票超過全部選舉人數總額1/2才會通過。 所以,建議大家要领票,而且一定要投不同意!否則4年後,你就會看到一堆18歲的政二代、政三代、網軍出來選里長、選代表、選縣市議員, 仔細想想這些18歲的孩子,才高中畢業未有社會生活歷練等經驗,就可以變成民意代表而左右我們的生活了!你能接受嗎? 學校的民主、公民教育及素養還不完善的情況下,這些剛成年的小孩很容易受政黨操弄,政府急著要通過這公投,目的很清楚呀!
    3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今年九合一選舉,共有四張票,第四張是有關十八歲的参政權,民進黨為了蒙蔽老百姓,沒有通過憲法修正就直接變成公民權投票,這是欺騙人民的卑鄙行為,為了防止他們做票,因此大家都要領票,而且蓋上兩個章,同意及不同意,變成廢票,讓他們無法做票,拜託,拜託,這個太重要了,請廣為流傳,越多人知道越好,謝謝大家
    1 人回報2 則回應1 年前
  •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法案名稱:協商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高志鵬等51人、委員張麗善等27人、委員王惠美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7人及委員陳曼麗等17人分別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與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協商時間:一、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星期一)下午12時30分至13時3分 二、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星期一)上午10時05分至12時45 分、下午 6 時 分至 6時 18 分 協商地點: 紅樓101會議室及議場三樓會議室 協商結論: 一、 第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保留。 二、 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三、 本案條文整理如後附。 四、 本案於1月10日(星期二)上午進行二讀,保留條文留待1月11日(星期三)處理。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孟藹倫女士是行政法專家。她說根據公投法,不必經過立法院三讀。公投已經寫的,就是法律。立法院只要做一件事,就是在民法972條新增第2項即可。 公投是直接民權,是人民直接立法的權利,公投立法的效力高於法律的效力,這是沒有疑問的。 觀之釋字第748號解釋明確表示,108年5月24日可以依民法規定有同性婚姻登記的效力,這就是民法的效力啊。 綜上,去年11月24日全國公民投票以765萬同意票通過「民法的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是明確的經全國公民投票所制定的法律條文,中選會公告確定通過了,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了,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立法委員沒有討論否決的權利,必須按照公民投票已經通過的法律條文去完成手續,不能在實質內容上再行辯論研議, 所以公民投票法第30條明定,本案直接立法的條文必須在本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否則立法委員就是瀆職了。 大家看清楚了嗎? 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人民以投票來行使4種權力~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無論是 1.選舉罷免治理國家的領導人或是民意代表。 2.創制複決直接立法。 同樣都是在依法投票通過後,就發生效力了。 所以民法已經有「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的條文了,只是還沒有完成立法的手續,不能確定是民法第幾條而已。 結論:今年108年5月24日不會發生依民法去辦理同性結婚登記這件事,即使台北市政府給予同性結婚登記,仍然是無效的。 (本文作者:孟藹倫 為行政法專家,從事行政法制工作20多年)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轉錄~認同分享 人民覺醒: 向草率的修憲公投 大聲說 ~~~~ 不同意! 沒有大咖敢講…18歲修憲公投包含[被選舉權],游盈隆揭「年底公投全貌」 痛批:政黨腐敗 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將在11月26日與九合一選戰同天進行,意在擴大公民政治參與,將投票門檻降至18歲,不過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除了賦予18歲公民投票權,也會賦予18歲公民被選舉權。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今(11日)就坦言,18歲公民權公投不該過關,問題就出在修憲案後半段的「18歲被選舉權」。 18歲公民權修憲是決定是否賦予18歲公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與公民投票、被選舉權,是台灣第一個獲得4大黨全數同意的修憲案,將於11月26日進行公投。 "而目前修憲未通過,代表這次公投18、19歲年輕族群無法投票,得由中選會公布的選舉人數(約1,930萬人)表決,總同意票數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一半,也就是18歲公民權的同意門檻為965萬票,公投才能過關。 游盈隆今天在臉書警告,若18歲公民權修憲案通過,台灣人凡年滿18歲就有資格參選立委、六都市議員、縣市議員等各級民意代表。游盈隆指出,年滿18即可參選國會議員,大概只有英國在試行,全世界其他各民主國家都有年齡限制,一般限制在23或25歲以上,包括美、法、日、韓等等,因為國家立法者若不能深思熟慮,對立法或修憲工作漫不經心,「對一國家民主的傷害會有多大?」 游盈隆不敢想像,「一個沒有當過一天公民的人,就可以立刻選立委、選市議員,這是什麼樣的思維邏輯?」令他不禁要問「是要討好誰?」痛批所謂「跨黨派共識」推動18歲公民權,充分顯示今日台灣政黨腐敗與黑暗的一面。 游盈隆認為,這次修憲公投案,鼓吹修憲案者與政壇大咖只敢大談前半段,卻對修憲案後半段的「18歲被選舉權」隻字不提,企圖蒙混過關。 「如果修憲案過關,那肯定是台灣憲政史上的一個笑柄、敗筆和災難。」 https://tw.news.yahoo.com/%E6%B2%92%E6%9C%89%E5%A4%A7%E5%92%96%E6%95%A2%E8%AC%9B-%E6%B8%B8%E7%9B%88%E9%9A%86%E6%8F%AD-%E5%B9%B4%E5%BA%95%E5%85%AC%E6%8A%95%E5%85%A8%E8%B2%8C-%E7%97%9B%E6%89%B9-%E6%94%BF%E9%BB%A8%E9%9B%86%E9%AB%94%E8%85%90%E6%95%97-071827458.html#:~:text=%E8%80%8C%E7%9B%AE%E5%89%8D,%E7%9A%84%E8%B2%AC%E4%BB%BB%E3%80%82
    3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嗨~鄉親們大家好: 11月26日的選舉有一個公投案「十八歲的公民權」,就是要讓滿18歲的孩子擁有選舉權,對此我們嚴正表達 「反對」「反對」「反對」! 因為那還是個青澀的、高中畢業的年齡,準備上大學或就業,很容易被煽動而無法正確判斷是非,應該先觀察社會兩年,滿20歲再擁有選舉權也不晚啊! 所以我們11月26日投票時,就「不要領公投票」、「不要領公投票」、「不要領公投票」,讓此案無法成立。 因為公投法的規定,公投案,領票過50%就是通過第一關,公投的議案成案。 再全台統計投出來的票,若是超過50%,算是該公投提案通過。 謹此!請鄉親們全力配合,大力宣導。謝謝囉!
    4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