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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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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清德總統就職至今尚未滿月,朝野早已烽火連天。行政院昨天將國會改革法案冠上「7大罪名」,包含民進黨認同的項目在內全數覆議,為反對而反對,除了加劇朝野緊張,行政院如太上院般的全數否定立院的法案,毫無掩飾的行政霸權,賴政府未來四年執政,還能如他在520就職演說所稱,「團結力量大,繼續壯大國家」? 國會改革法案歷經4天院會表決,在綠營策動的內外夾擊下完成立法,行政院昨天無意外的提出覆議,並列出7大理由,包括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但憲法並沒有規定,行政院可以針對立院立法過程指手畫腳,甚至定義哪些立委要行使的職權屬於違憲,作為提出覆議的理由。可是在這次政院提出的覆議理由中,第一點就指立院在審查國會改革法案時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很明顯仍停留在過去8年民進黨完全執政的思維,把立法院當政院立法局,毫不掩飾的干預立法院內部的議事爭議,這才是有違院際分際。 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就算在現行的立院職權行使法也明定,「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立院這次修改僅將國情報告改為定時舉行,且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卻被政院代替大法官扣上違憲的大帽子,掩飾讓賴總統面對民意的窒礙難行。 行政院也指,認為調查權與聽證權要有節制,這次修法設計會侵犯監院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但若真的監察院的職權遭到侵害,監院大可以照「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哪用的著行政院越俎代庖,拿來當成覆議的理由。 在民進黨發動青鳥行動將國會改革醜化成「國會擴權」後,政院提出的覆議卻明顯逾越院際分際,干預立法、司法、監察三院的憲政權力,政院恐怕才真的是赤裸裸毀顯亂政的「行政擴權」。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既然這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有涉及違憲 好 因為根據不管是根據憲法 或是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總統都有義務到國會去進行國情報告 在大法官還沒有做出釋憲結果之前 我是個勇敢的人 我面對各種困難挑戰 也不宜貿然採取行動 好 然而立法院這次的修法 將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義務化 好 總統都有義務到國會去進行國情報告 我們要求法總統應該能夠即問即答 好 試圖改變憲法對於 不管是根據憲法總統都有義務到國會去進行國情報告 責任政治的設計 混淆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 未來我一定會依照憲法 把新人到立法院去立憲總統並為的職務 我不願意到立法院接受立法院的這個國情支持 這是假的 喲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這段時間以來,大家都很關注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審議進度,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和反年金改革的修法。 昨天,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已經依據憲法第37條所賦予的權力,針對立法院強行通過的財劃法,不予副署;因為這個修法對憲法權力分立、國家財政、國民權益,都將造成重大且立即的傷害。我也支持卓榮泰院長的決定。 我想透過這些圖卡與影片,向大家說明,我們正面臨什麼樣的風險,以及我將如何帶領政府守護民主,守護全體國人的權益不受傷害。 歡迎大家多多幫忙分享!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 1126是「憲法修正案複決投票」,不是「公民投票法」所指的公投! 11/26當日,除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外,另一項投票是:「憲法修正案」的「公民複決投票」(即修憲複決投票)。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據上, 1. 複決投票時,如「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如果不去(領、投)複決票,或領票之後,投下「不同意票」,只要「同意票數『不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該修憲複決案,即不通過」。 2. 反之,如果「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修憲複決案,即通過之」。 本次修憲案複決投票,在台灣是頭一回舉行,許多人不清楚,誤把修憲案複決投票,認作「公投法的公投」,其實,根本是倆回事! 所以: 支持這次的修憲案,11/26可去領票,並投下「同意」票。 但是反對這次修憲案的,也可以不去領票,或雖領票,但是投下「不同意」票。 投「不同意」票=「不去領票」。
    3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投書:年改救濟不可能搭便車 張守銘 2018年07月06日 00:00:00 SHAREgoogletwitterlinkedin 未參與年改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攝影:李昆翰) 總統蔡英文念茲在茲的年金改革,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隨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年改三法)施行已成定局,分別受到影響的軍、公、教三大族群現階段紛紛提起行政救濟以為因應。 即便年改三法具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疑慮,在司法院大法官將其宣告違憲失效之前,行政機關僅能依法行政,法院只得依法審判,可知大法官此一環節實為救濟流程中的關鍵所在,然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的前提是「用盡救濟途徑」,明知難逃遭到駁回的命運,訴願(軍、教)或復審(公)、行政訴訟仍為必經的程序。 如果大法官最終宣告年改三法違憲失效,下一步就是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或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新開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3款),撤銷原處分以回復年改之前的狀態,並補發這段期間因違法處分而損失之差額。 說到這裡,許多人可能會想到一個問題,如果有人並未一一跑完行政救濟流程,是否得以坐享其成? 大法官解釋的一般效力,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由於大法官解釋原則上僅向後生效,而非溯及生效,因此年改三法經宣告違憲失效之前仍為合憲有效,據以作成的行政處分亦屬合法。 大法官解釋針對個案,在特定情況例外地具有溯及效力。一開始限於聲請人就聲請案件,得以該解釋為由,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後來進一步擴張聲請案件的範圍,包括同一聲請人就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已先後提出聲請之數案(司法院釋字第193號解釋)。乃至於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在解釋公布前據以聲請之案件(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定期失效的情形亦應作如是觀,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 大法官解釋具有溯及效力的情形畢竟不是常態,亦非憲法的必然要求,毋寧是一種提供誘因的制度設計,以昭肯定聲請人守憲維權之至意。大法官蘇永欽在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中,傳神地以「獵人的彩金」比喻其性質,相當值得參考。 未參與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對於搭便車者而言,如果司法這條路走不通,倒不如冀望立法。無論是否提起行政救濟,選票才是受年改影響者最大的武器,為了權利而奮鬥,就從年底的選戰開始吧! ※立法委員陳學聖國會助理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言論免責權 憲法第73條 大家好好去看一看 憲法73條怎麼講呢? 立法委員在院內的言論跟表決 對院外不負責 為什麼這個制度呢? 這條沒有用嗎? 這條是很重要 不逮捕特權 憲法74條 立法委員 如果不是現行犯 非經立法院同意 不得逮捕 大家應該都知道吧 聽都念過但是不知道它的作用 這是保護民主的最重要的機制 為什麼?因為 立法委員 是手無寸鐵 不像行政機關 有軍隊有警察有情報單位 那是很恐怖的 所以老百姓是吧 就要讓國會那個立法委員 能夠敢講話 能夠敢舉手 所以說不能罷免他 所以這是什麼? 血汗的教訓 幾百年來 英國搞過英國 國王就抓議員啊 然後叫他不要講話 你舉手我就處罰你 追究你 言論免責權 為什麼73條講 大家現在知道了 國會議員是不能罷免的 特別是他通過預算案 通過那個法律案 他舉手通過了 在院外不負責任 不負責任是什麼? 一切都不要負責任 為什麼? 不然他會害怕 他沒有辦法當人民的喉舌 現在民進黨人最壞的就是 他要把人民的喉舌把它割掉 大家都知道 民意代表是人民的喉舌嘛 所以你要知道這個憲政體制這三個基石 剛剛講兩個第三個就是 國會的自主集會權 立法院是沒有什麼 他手無寸鐵 他要集會才能發生功能啊 而且集會要討論要表決 他才能發生這個拘束力的 對不對?所以這次的國會 這個大罷免立法委員是完全錯的是違憲的 因為主要這個 將來會有很多問題啊 那個選罷法 公職人員選罷法是違憲的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個月前
  • 轉分享 大法官釋字730號解釋指出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應予保障,乃屬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保障之財產權。已經核准確定的退休所得係法律事實(也是法律明定的個人財產)。....立法院行政院都無權搶奪或苛扣人民的合法財產。 (編列預算支付軍公教退休金是法律明文規定,也是銓敘部的法律責任…..軍公教警退休金明年7月一旦退休金短少)………刑法上的公務員,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且未經當事人同意,竟從應發給軍公教薪資款項中直接扣款,已構成刑法第129條第2項之違法抑留或剋扣款物罪(即「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依法要負「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萬1千元以下罰金」。 (明年7月一旦退休金短少)個人可以按鈴告發違法或(同縣市集結數十人、分攤律師費用…狀告銓敘部違法違憲)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重要號外### 公教警消【非看不可】,敬請廣傳。 轉傳前勞委會《孟藹倫》處長貼文: 我們都知道這個法律是違憲的,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應該是一個無效的法律。 問題是,法律已經通過了,如果不趕快修改這個法律的話,就會在今年107年的7月1號施行。 銓敘部及行政院這些機關依據這個法律所做出來的減少我們公務人員退休金的行政處分。 既然是依法律的規定所做的,公務員向銓敘部提複審,教師向行政院提 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這個階段我們是不會有機會贏的。 既然知道訴願一定會輸,那我們為什麼還要按照行政處分所給的救濟程序,去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因為提起訴願是不服的意思表示,如果有30萬以上的人表達不服的意思,這是一股很強大的修改這個法律的力量。 我們真正所要的,就是把這個法律第95條修改掉,這個法律的施行日期應該要另定之。 只要施行日期另定之,這個法律基本上就不會施行了。 目前所知銓敘部會在3月1號開始,陸續寄出行政處分。 行政院對於教師的行政處分,時間上應該是和銓敘部差不多的。 如果政府發出30萬份的行政處分,只有一萬人提出訴願或復審,也就是說只有一萬人不服行政處分的意思。 那麼我們做再大的努力去行政訴訟,也可以能達不到我們的目的。 因為政府會擴大這件事,向社會大眾表示90%以上的退休人員都是同意年金改革,同意減少退休金。 請大家要了解,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希望有好幾萬件的訴訟案件,來迫使審理法官停止審理,由行政法院的法官依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如果行政訴訟的案件太少,我們贏的機會就沒有了。
    2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傳來: 有關第12條公投案,請參考護家盟的新聞稿(主教團是其成員),以及一位在法律界的教友所提供在公投技術及法律上的說明: 20181122 針對公投12 案「護家盟」重大聲明 針對公投12 案,因為時移勢轉,人民已經覺醒,多數人民拒絕給同性關係立法,公投力量將超越錯誤的釋憲,「護家盟」必須在關鍵時刻,回歸本質,因此違背自己夥伴「幸福盟」提出的公投12 案,【呼籲人民給予12 案投下「不同意」。】 一、理由: (一)因為748 號釋憲結論是必須給同性關係立法,「護家盟」夥伴「幸福盟」遂提出退而求其次的專法公投12 號案。但是既然釋憲本身就是錯的,本質上就不應該接受,因此「護家盟」主張必須回到本質,不必跟隨釋憲起舞,委曲求全。 (二)公投12 案等於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公投法第30 條規定,公投立法原則創制案「必須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不能超過下一會期休會前,就必須完成審議程序」。若公投12 案通過: a. 等於由護家方給予同性關係立法的強制力,這不但脫離本質,且違 背人民意願,傷害下一代孩子的幸福,因此無法贊同公投12 案。 b. 等於給政府有足夠理由去訂立同性關係法,強制且有時效,等於原 本尚處於模糊、不確定與充滿變數的法案,變成強制立法。 (三)原本護家盟都是單打獨鬥,五年來面對法律與釋憲,人民多半無動於衷,因此擔憂釋憲後執政黨強勢立法的後果,如今隨著公投發酵,民眾普遍覺醒,多數民意反對給予同性關係任何立法機會,許多法界前輩站出來反對公投12 案,這都給護家方力量,認為未來抵擋同性關係立法是有機會的。 (四)未來如果執政黨仍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則人民應該集體站出來反對,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 (五)釋憲問題可以處理:如果公投展現人民反對同性關係立法,公投12 案有足夠投票人數,但卻多數反對,則是重要指標,後續可以處理釋憲問題。 (六)一切在在需要人民的力量。 二、釋憲錯誤,必須對抗: (一)釋憲錯誤在於憲法第171 條明文規定:釋憲的先決條件是:當法律與憲法發生牴觸時,才進行釋憲(原文: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如今是沒有同性關係法律,憲法也沒有婚姻相關的條文,卻無中生有說,同性關係沒有保障是違憲的。同性關係必須先有相關法案,既然沒有法,就不能無中生有拿沒有的東西去核對憲法條文,況且憲法也沒有相關條文,拿什麼去核對? (二)釋憲錯誤的解決未來再行研議,需要將執政黨這次修法刪除的公投得以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的法條,重新拿回來。同時建請監察院儘速將調查結果公佈。 三、公投指南: (一)普遍在傳遞的公投「五四三(15、14、13 三個公投案)投反對」依舊可以進行,但是增加一個12 號案投反對。 (二)12 號案應該領取,展現足夠的投票量,代表人民高度關心,造成未來對同性關係立法的投鼠忌器。 四、風險: (一)如果12 案不能通過,則有兩個大方向: 甲、10 案成立: A. 未來立法約束性保住婚姻定義(但是目前同運正在申請釋憲,能否保住婚姻定義尚不可知道) B. 民法可能難以保住,會被動到,但是同性關係不屬於婚姻。 乙、10 案不成立: 則未來立法風險比較大,立法方向可能會非常紛亂,很可能直接 修改民法。 (二)有意讓12 案不成立:人民不能同意且強烈阻止對同性關係一切立法,但是這必須讓公投的力量展現,人民的聲音與力量讓執政黨不敢動作。 (三)不管公投結論,一切回到立法院角力,人民的力量如果無法展現,則連專法的約束也會失去。 附註 壹、公投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貳、憲法第171 條: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網傳文章作者提及的遭遇很令人遺憾,不過此刻立法院中的藍白多數才是霸凌全台灣民眾的始作俑者。 - 大罷免不是民進黨發起的,是全國各地公民志工各自發起,最早在2024年5月立法院國會擴權法案使公民開始醞釀罷免行動,關鍵在於有沒有在地居民願意發起,以及願意響應擔任志工的人數是否足夠。罷免團體在2024年11月~2025年1月陸續成立,例如李彥秀的罷免團體在11月正式組成。徐巧芯的罷免團體在12月成立,陳玉珍的罷免團體則是在1月才成立。(資料:Newtalk 2024/11/26) - 柯建民是在2025/1/17第一次呼籲民進黨也要加入民眾大罷免的行列。(資料:上報 2025/1/17) - 民進黨是在2025/3/19才正式加入民眾發起的大罷免活動(資料:鏡新聞 2025/3/19) - 如果不是因為2024年第11屆藍白立委自上任以來就亂修法至今,根本不會有現在的大罷免,民眾只是想要一個可以正常開會、正常立法、正常質詢、正常審預算、遵守立法程序的立法委員。 以下是未經實質討論、藍白沒有任何立委投反對票、藉立院多數席次優勢三讀通過的法案: 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此擴權法案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2. 「就業服務法」:80歲以上老人免巴氏量表可申請看護。台灣的看護人力原本就短缺,這法案會造成看護寧願選擇為健康的老人工作,使得真正需要看護的臥床老人找不到看護。 3. 「財劃法」:立委將中央統籌分配款預算砍掉直接給各地方政府,而且事權沒有跟著轉移到地方,等於是未規範預算用途,直接拿錢。過去是中央有規劃把錢分給地方執行,包含如何驗收都有標準。預算放在中央有全國民眾監督,放在地方,誰會把關?有多少人關心過台中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花蓮縣、雲林縣、苗栗縣、南投縣議會的質詢? 4. 「憲法訴訟法」提高釋憲門檻:法律有可能因為過時或特殊狀況導致民眾權益受侵害,憲法法庭就是民眾提出救濟的機會,但立委卻提高釋憲門檻,設計了一個無法做出「違憲」判決的規定。(資料:報導者 2024/12/21) 5. 「中央總預算案」:二讀前藍白提出三千多個預算案,亂刪、重複刪、甚至刪超過部門預算,刪「業務費」(水電、印表機墨水紙張這類費用)讓政府機關無法運作。藍白立委甚至砍維護國家主權最重要的機關預算:國防、外交。監察院遭大刪96%業務費,總統府業務費也遭刪凍73%,哪個國家的立委會把所有政府機關的預算刪凍到幾乎無法運作?(資料:Yahoo 2025/2/18、公督盟 2025/1/22、報導者 2025/1/21) 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高罷免門檻:要求罷免案第一階段提議人、第二階段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料:Yahoo 2025/2/18) - 以下是藍白立委打算再次提案的:(資料:自由時報 2025/3/24) ●國會濫權法案捲土重來
1.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
2.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
進度:憲法法庭宣告部分條文違憲無效,翁曉玲:「那我們就再修法」 ●位處地震斷層帶的老舊核三廠破格延役
3.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
4. 核子反應器設施延役條例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提高罷免投票過案門檻(當選票數+1)剝奪人民罷免權
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完畢 ●違法中天重新上架,新聞台萬年執政
6. 衛星廣播電視法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NCC委員由國會自己提名、自己同意
7.通傳會組織法
進度:曾提案,可捲土重來 ●救國取回不當黨產
8.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花蓮大撒幣、生態大破壞、國庫大掏空
9.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10.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11.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進度:委員會審查完畢 ●禁限制水域去主權化,離島水域協商排除 5-3 民主防衛條款
12.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縮短中配取得身份年限為四年
13.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剝奪總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策權,讓馬文君染指國安事務
14.國家安全戰略法草案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建設金馬澎為中國「一國兩制」實驗區
16.離島建設條例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有錢老人免繳健保費
18.老人福利法修正
進度:逕付二讀 - 以下是民進黨立委提案強化國安,遭藍白立委阻擋未進入排案或審查後被否決: 1. 沈伯洋國安提案,要求立委赴中國須報備,此法案就遭程序委員會違法退回超過26次,連排案都不給排。(資料:太報 2025/3/18) 2. 國家安全法、陸海空軍刑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兩岸條例,和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等;但是僅部分付委審查,大部⋯⋯
    13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