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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公報
第 7802 號
第四條
三、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
四、支持勞工安定就業。
五、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
多元市場。
六、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
七、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
八、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九、強化國土防衛能量。
十、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
十一、發放現金每人新臺幣一萬元,強化民眾消費韌
性,擴大內需,提振經濟效益。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
件、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五條 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
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
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第十一款現金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
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第六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四百五十億元,得
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
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
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
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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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很夯的話題---------反滲透法 11月民進黨提案,蔡英文夏令12月31日一定要通過 大家彷彿都事不關己 反正有影響就是那些台商跟去大陸念書的學生 跟我又沒有關係 真的如此嗎??? 基於學法律的人一定要先看完完整的條文 我才要說說自己的看法 第一:以後大家都不用帶陸客團了,為啥???比如說:林北忌妒李大熊都在環遊帶好團,結果在閒聊中知道李大熊因為客人的要求,帶客人去"滑站"買了外面的東西,我當然要去檢舉李大熊違反反滲透法第六條,擾亂社會秩序,是啊!!!事後當然不會成立,李大熊是無罪的,但是只要檢警找李大熊去談話,然後第八條第九條會連累到環遊旅行社,李大熊基本上也就不用再待在環遊帶團了,這就是我的目的. 第二:我老弟安員外,他是做業務的跟陸客沒關係,結果有個大陸新娘已歸化的,跟他買了張返鄉機票,安員外的同事---劉超超人因為不爽安員外長的醜,也去檢舉安員外違反反滲透法第六條,也是擾亂社會秩序,結果安員外又要去被問話,搞半天只為賣一張返鄉機票,還要連累全聯旅行社. 第三:光是第六條這一條,就可以把旅遊業給搞垮了,現今有哪一家旅行社說我完全跟大陸沾不上邊的??? 你們說,這還是不關己嗎???? 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 第一條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二、滲透來源:(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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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不只是財產權 釋字第730號的大法官解釋法理在於「法律保留原則」,解釋文大意:「法律的施行細則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但是,多位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對於本號解釋關於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有所闡釋,在目前年金改革的爭議中,深值吾人關注。 黃茂榮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指出:「退休金不是額外的恩給,與薪資同為勞動報酬的一部分,皆是雇主或國家對於勞工或公務人員、教職員勞務之對待給付的重要部分,二者互有朝三暮四或朝四暮三之消長的關聯。」國家為確保人民退休後之最低生活需要,其給付關係宜朝「年金保險給付」的方向規劃。年金改革究竟有無朝向符合大法官見解的「年金保險給付」方向規劃,尚待討論、觀察;但是,人民的退休金和在職期間所領取的薪資,兩者加起來「同為勞動報酬」,在職期間的薪資(朝四)與退休金(暮三)有著「此消彼長的互動關聯」。因此,說好的「朝四暮三」,不能事後以政府作為雇主一方的事由,反悔改為「朝四暮二」,甚至是「朝四暮一」。而且「退休金不是額外的恩給」,事後剝奪人民退休金,就是扣課人民本來就該領取的「勞動報酬」,不管再怎麼強詞奪理曲解「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改革不會是政府以國家暴力搶劫人民財產。 另外,同號羅昌發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也指出:「服公職權之概念與範圍: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此規定包括人民應考試之權及其服公職之權。其適用之前提為涉及『公職』之擔任;而其所規定『服公職』之保障,包括人民『擔任公職之權』及對服公職者賦予制度性保障。」所以,退休金不僅只是人民的財產權而已,在我國憲法體制下,甚至是攸關社會階層上下流動的憲法第十七條之參政權(「參與治理本國」之權及「參與本國公務」之權)。退休金當然是人民「擔任公職之權」及「對服公職者賦予制度性保障」的一部分,對退休以後之公務員之退休金的任何形式的剝奪就是「對服公職者賦予制度性保障」的支解,就是剝奪人民的參政權,標榜民主自由的政府焉能如此? 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是一種參政權,公務員領取退休金是應得的「勞動報酬」,不是「額外恩給」;退休金不只是一種財產權,更是「對服公職者賦予制度性保障」的一部分。國家財政困難不能僅只片面歸咎於公務員,不能一方面對公務員極盡污名化之能事,一方面無能激活經濟擴大稅基、增加政府預算收入,政府負債臨界法定上限,而猶好官我自為之!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這份合約是真還是假的? 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 (下稱甲方)、 (下稱乙方),茲就甲方台灣 Shopee 蝦皮購物(下稱蝦皮)帳號、密碼,交由乙方管理使用,雙方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標的 (一)甲方交付之帳號: (二)甲方交付之密碼: 第二條 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一個月一期,共計 期。 第三條 權利金 (一)乙方應於確認第一條之標的得正常使用後,立即給付第一期權利金新台幣 (下同)貳千伍佰元予甲方。 (二)第二期開始,乙方應按每月簽約日起 5 日內給付新台幣貳千伍佰元予甲方。 (三)給付方式為乙方轉帳至下列甲方所指定之帳戶 金融機構: 分行: 局帳號: 戶名: (四)第二條期間內,甲方不得片面調整權利金金額。 第四條 甲方義務及責任 (一)除不可歸責甲方之事由外,甲方應確保第一條標的得正常使用。 (二)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出示擁有第一條標的之證明,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證明,供乙 方核對;經確認後發現甲方提供之文件有所不實,甲方應自負法律之責任。 (三)配合蝦皮官方網站之實名身分認證。 (四)不得變更第一條標的(即帳號密碼)與標的內之一切資訊。 (五)不得干涉乙方之營業策略、商品上下架、修改店鋪內容,及任何未經乙方同意之操作。 (六)第二條期間內如發生需配合蝦皮官方協商處理之情事,甲方應於 2 日協助且不得拒絕。 (七)乙方就使用第一條標的營運所產生之收入,皆歸乙方所有,若需甲方配合領取,甲方應 於 2 日協助且不得拒絕。 (八)若甲方違反本條任一項約定,除賠償乙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外,甲方尚需賠償乙方懲 罰性賠償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第五條 乙方義務及責任 (一)乙方必須以符合中華民國法令之方式使用第一條標的。 (二)乙方就使用第一條標的營運,盈虧自負,不得以虧損為由,遲延或拒絕給付第三條之權 利金。 (三)乙方就使用第一條標的營運所產生之一切消費爭議,概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就使用第一條標的營運所產生之一切稅金、罰緩,概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終止契約 (一)因甲方違反第四條規定,致乙方無法繼續使用第一條標的。 (二)第一條標的經蝦皮官方永久停權。 (三)因乙方違反第五條第(一)點約定。 (四)除前三項情形,雙方不得片面終止本契約。 第七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間之通知,應以手機簡訊或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之方 式為之。 第八條 條款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慮時,依乙方之解釋為主。 第九條 契約生效及份數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書面正本為據。 第十條 保密條款 (一)甲方為簽訂本契約或履行本契約期間,所獲得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客戶資 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交付、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於本契約解除、終止 或期滿後,亦同。 (二)本契約一切內容,甲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交付、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 發表。於本契約解除、終止或期滿後,亦同。 (三)若甲方違反本條任一項約定,除賠償乙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外,甲方尚需賠償乙方懲 罰性賠償金新台幣參萬元。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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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辦理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比照「公教人 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除給與補償金,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以下簡稱補償金) 之發給對象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 ,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二) 符合前目資格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二、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 役,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者。 三、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前,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 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二)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後,按其應得退伍金之標準改支一次卹 金,且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 與者。 支領退休俸之退伍除役將級軍官不得支領補償金。 第 3 條 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合於發給補償金之退伍、除役或撫卹年資,依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 施前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計算其 應領一次退伍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卹時 之官階俸級,以八十五年度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 金基數內涵。 三、前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 卹時之官階俸級,以其當年度現役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 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四、補償金總額,以其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第 4 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 或遺族填具核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登記表( 以下簡稱登記表),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請 領。 前項公告,應由國防部就補償對象、補償標準、補償金登記請領程序及受 理登記之機關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並應主動通知合於發給補 償金之對象辦理登記請領。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請領,應於退伍 、除役或撫卹時,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登記表一併辦理。 第 5 條 補償金分年發放比例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總額分三年發給,每 年發給三分之一。第一年於核定後二個月內發給,其餘兩年於九月發 給。 二、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發給對象,於八十六年度生效者,適 2018/5/23 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1702602&prn=1 2/3 用前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度生效者,其補償金總額分二年發給,每年 發給二分之一,第一年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第二年於九月發 給。於八十八年度以後生效者,其補償金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 。 合於補償金發給對象,年滿七十二歲以上在臺灣地區無負扶養義務人之退 伍除役軍官、士官、其補償金得一次發給。 第 6 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者,於退伍、除役後死亡, 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 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遺族者,其登記請領之範圍 及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前三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 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 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受理登記之機關已可透過連結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查驗申請人戶籍資 料證明文件者,前項死亡登記謄本或全戶戶籍資料,得免檢附。 第 7 條 補償金請領人因故無法親自登記請領者,應填具委託書委託親友代為登記 請領。受託人應繳驗請領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如請 領人係旅居國外地區並應繳驗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驗證之授權書。 第 8 條 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登記,應依退伍、除役或撫卹別,填 具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名冊,連同登記表 ,報送核定退伍、除役或撫卹之人事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 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 防部後備司令部)。但原核定機關已裁併者,報送其上級機關或合併之機 關審核。 第 9 條 國防部及所屬各人事權責機關完成前條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將核定發 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 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償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 委託人。 第 10 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 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 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第 11 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 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13 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補償金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 國防部負責預算執行。 第 14 條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及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軍事 2018/5/23 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1702602&prn=1 3/3 院校文職教師,其補償金之發放時間及預算編列、執行,比照本辦法辦理 ;其餘事項仍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 第 15 條 (刪除)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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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傳文章作者提及的遭遇很令人遺憾,不過此刻立法院中的藍白多數才是霸凌全台灣民眾的始作俑者。 - 大罷免不是民進黨發起的,是全國各地公民志工各自發起,最早在2024年5月立法院國會擴權法案使公民開始醞釀罷免行動,關鍵在於有沒有在地居民願意發起,以及願意響應擔任志工的人數是否足夠。罷免團體在2024年11月~2025年1月陸續成立,例如李彥秀的罷免團體在11月正式組成。徐巧芯的罷免團體在12月成立,陳玉珍的罷免團體則是在1月才成立。(資料:Newtalk 2024/11/26) - 柯建民是在2025/1/17第一次呼籲民進黨也要加入民眾大罷免的行列。(資料:上報 2025/1/17) - 民進黨是在2025/3/19才正式加入民眾發起的大罷免活動(資料:鏡新聞 2025/3/19) - 如果不是因為2024年第11屆藍白立委自上任以來就亂修法至今,根本不會有現在的大罷免,民眾只是想要一個可以正常開會、正常立法、正常質詢、正常審預算、遵守立法程序的立法委員。 以下是未經實質討論、藍白沒有任何立委投反對票、藉立院多數席次優勢三讀通過的法案: 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此擴權法案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2. 「就業服務法」:80歲以上老人免巴氏量表可申請看護。台灣的看護人力原本就短缺,這法案會造成看護寧願選擇為健康的老人工作,使得真正需要看護的臥床老人找不到看護。 3. 「財劃法」:立委將中央統籌分配款預算砍掉直接給各地方政府,而且事權沒有跟著轉移到地方,等於是未規範預算用途,直接拿錢。過去是中央有規劃把錢分給地方執行,包含如何驗收都有標準。預算放在中央有全國民眾監督,放在地方,誰會把關?有多少人關心過台中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花蓮縣、雲林縣、苗栗縣、南投縣議會的質詢? 4. 「憲法訴訟法」提高釋憲門檻:法律有可能因為過時或特殊狀況導致民眾權益受侵害,憲法法庭就是民眾提出救濟的機會,但立委卻提高釋憲門檻,設計了一個無法做出「違憲」判決的規定。(資料:報導者 2024/12/21) 5. 「中央總預算案」:二讀前藍白提出三千多個預算案,亂刪、重複刪、甚至刪超過部門預算,刪「業務費」(水電、印表機墨水紙張這類費用)讓政府機關無法運作。藍白立委甚至砍維護國家主權最重要的機關預算:國防、外交。監察院遭大刪96%業務費,總統府業務費也遭刪凍73%,哪個國家的立委會把所有政府機關的預算刪凍到幾乎無法運作?(資料:Yahoo 2025/2/18、公督盟 2025/1/22、報導者 2025/1/21) 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高罷免門檻:要求罷免案第一階段提議人、第二階段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料:Yahoo 2025/2/18) - 以下是藍白立委打算再次提案的:(資料:自由時報 2025/3/24) ●國會濫權法案捲土重來
1.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
2.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
進度:憲法法庭宣告部分條文違憲無效,翁曉玲:「那我們就再修法」 ●位處地震斷層帶的老舊核三廠破格延役
3.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
4. 核子反應器設施延役條例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提高罷免投票過案門檻(當選票數+1)剝奪人民罷免權
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完畢 ●違法中天重新上架,新聞台萬年執政
6. 衛星廣播電視法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NCC委員由國會自己提名、自己同意
7.通傳會組織法
進度:曾提案,可捲土重來 ●救國取回不當黨產
8.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花蓮大撒幣、生態大破壞、國庫大掏空
9.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10.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11.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進度:委員會審查完畢 ●禁限制水域去主權化,離島水域協商排除 5-3 民主防衛條款
12.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縮短中配取得身份年限為四年
13.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剝奪總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策權,讓馬文君染指國安事務
14.國家安全戰略法草案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建設金馬澎為中國「一國兩制」實驗區
16.離島建設條例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有錢老人免繳健保費
18.老人福利法修正
進度:逕付二讀 - 以下是民進黨立委提案強化國安,遭藍白立委阻擋未進入排案或審查後被否決: 1. 沈伯洋國安提案,要求立委赴中國須報備,此法案就遭程序委員會違法退回超過26次,連排案都不給排。(資料:太報 2025/3/18) 2. 國家安全法、陸海空軍刑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兩岸條例,和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等;但是僅部分付委審查,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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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傳來: 有關第12條公投案,請參考護家盟的新聞稿(主教團是其成員),以及一位在法律界的教友所提供在公投技術及法律上的說明: 20181122 針對公投12 案「護家盟」重大聲明 針對公投12 案,因為時移勢轉,人民已經覺醒,多數人民拒絕給同性關係立法,公投力量將超越錯誤的釋憲,「護家盟」必須在關鍵時刻,回歸本質,因此違背自己夥伴「幸福盟」提出的公投12 案,【呼籲人民給予12 案投下「不同意」。】 一、理由: (一)因為748 號釋憲結論是必須給同性關係立法,「護家盟」夥伴「幸福盟」遂提出退而求其次的專法公投12 號案。但是既然釋憲本身就是錯的,本質上就不應該接受,因此「護家盟」主張必須回到本質,不必跟隨釋憲起舞,委曲求全。 (二)公投12 案等於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公投法第30 條規定,公投立法原則創制案「必須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不能超過下一會期休會前,就必須完成審議程序」。若公投12 案通過: a. 等於由護家方給予同性關係立法的強制力,這不但脫離本質,且違 背人民意願,傷害下一代孩子的幸福,因此無法贊同公投12 案。 b. 等於給政府有足夠理由去訂立同性關係法,強制且有時效,等於原 本尚處於模糊、不確定與充滿變數的法案,變成強制立法。 (三)原本護家盟都是單打獨鬥,五年來面對法律與釋憲,人民多半無動於衷,因此擔憂釋憲後執政黨強勢立法的後果,如今隨著公投發酵,民眾普遍覺醒,多數民意反對給予同性關係任何立法機會,許多法界前輩站出來反對公投12 案,這都給護家方力量,認為未來抵擋同性關係立法是有機會的。 (四)未來如果執政黨仍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則人民應該集體站出來反對,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 (五)釋憲問題可以處理:如果公投展現人民反對同性關係立法,公投12 案有足夠投票人數,但卻多數反對,則是重要指標,後續可以處理釋憲問題。 (六)一切在在需要人民的力量。 二、釋憲錯誤,必須對抗: (一)釋憲錯誤在於憲法第171 條明文規定:釋憲的先決條件是:當法律與憲法發生牴觸時,才進行釋憲(原文: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如今是沒有同性關係法律,憲法也沒有婚姻相關的條文,卻無中生有說,同性關係沒有保障是違憲的。同性關係必須先有相關法案,既然沒有法,就不能無中生有拿沒有的東西去核對憲法條文,況且憲法也沒有相關條文,拿什麼去核對? (二)釋憲錯誤的解決未來再行研議,需要將執政黨這次修法刪除的公投得以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的法條,重新拿回來。同時建請監察院儘速將調查結果公佈。 三、公投指南: (一)普遍在傳遞的公投「五四三(15、14、13 三個公投案)投反對」依舊可以進行,但是增加一個12 號案投反對。 (二)12 號案應該領取,展現足夠的投票量,代表人民高度關心,造成未來對同性關係立法的投鼠忌器。 四、風險: (一)如果12 案不能通過,則有兩個大方向: 甲、10 案成立: A. 未來立法約束性保住婚姻定義(但是目前同運正在申請釋憲,能否保住婚姻定義尚不可知道) B. 民法可能難以保住,會被動到,但是同性關係不屬於婚姻。 乙、10 案不成立: 則未來立法風險比較大,立法方向可能會非常紛亂,很可能直接 修改民法。 (二)有意讓12 案不成立:人民不能同意且強烈阻止對同性關係一切立法,但是這必須讓公投的力量展現,人民的聲音與力量讓執政黨不敢動作。 (三)不管公投結論,一切回到立法院角力,人民的力量如果無法展現,則連專法的約束也會失去。 附註 壹、公投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貳、憲法第171 條: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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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契約書 股票(台股)操作交易契約書 股票(台股)操作交易契約書 條次 條文 當事人 立約人甲方: 祥泰投資有限公司 (經金融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金融交易操作業務之指定機構) 立約人乙方: 須知 甲方與乙方簽訂【(台股)操作交易契約書】,並於乙方開設高橋證券專戶,專供操作結算所用。 甲方與乙方簽訂股票(台股)操作交易契約書,甲方將以殷實的操作經驗及健全的操作團隊,提供良好之投資標的或方式,並僅遵守金管會投資法令為前提,與乙方進行良好且合規的資訊傳遞,甲方所制定的操作金額、交易基本方針及操作範圍 (包括交易產品、交易槓桿倍數、交易種類、交易條件及獲利/虧損比例等),乙方了解並詳閱本約內容後,同意全權委任甲方,並由乙方所開立之高橋證券進行交易。 第一條 高橋證券及委任金額 乙方將台幣存入至高橋證券,不得自行隨意進行操作,若因此行為造成乙方虧損甲方概不負責,甲方將以乙方儲值時間為準,儲值之後乙方遵循甲方指示進行操作,造成虧損甲方將承擔80%。 祥泰投資操作交易契約內容,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第二條 操作決策權及執行權之授與 甲方提供操作模式與標的之後,授與乙方交易決策權及執行權,除本約與高橋證券交易契約另有限制者外,虧損資金在可動用餘額範圍內,乙方有決定參與與否的自主權。 第三條 交易經理人之指定與變更 甲方應建立完善交易經理人之代理制度,期間交易經理人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且於第一時間商議或指派接手的經理人並完整交接其業務內容,未確認接任交易經理人前,暫由甲方指定具交易經理人資格之代理人代行職務,雙方並應儘速另行議定新交易經理人。 選定之交易經理人或代理人,為乙方契約履行之輔助,應於本約執行甲方所制定的操作金額、交易基本方針及操作範圍 (包括交易產品、交易槓桿倍數、交易種類、交易條件及獲利/虧損比例等),負責執行交易之分析、判斷、決策及其他等等相關義務。 甲方制定之操作業務擁有解釋及所有權,其經理人、相關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不可以自己或未與甲方合作之他人名義開戶從事高橋證券交易。 祥泰投資操作交易契約內容,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第四條 報告義務 乙方應提供包含交易記錄及現況報告書之季報及年報;其提供之月報應於每季終了後七個營業日內給予甲方;其年度報告書應於每年終了後十五個營業日內給予甲方。 第五條 操作報酬與費用之計算及乙方給賠付時間 乙方帳戶收取獲利部分的15%作為分成利潤 給予甲方,產生虧損部分,甲方則補償虧損部分的80%給乙方。 因本約造成乙方虧損,操作所發生之交易手續費、稅捐及相關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並依高橋證券交易契約之約定,自交易帳戶中其不足部分,由甲方負責補足。 第六條 契約生效日期及其存續期間 本約於甲乙雙方共同簽訂時生效。 本約之存續期間自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本約存續期間屆滿前一個月,經乙方以書面通知甲方續約且甲方未於存續期間屆滿日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本約按同一條件繼續有效,期間為三個月,屆滿後亦同。 第七條 契約之變更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約所載之內容,得經雙方書面同意才予允許變更。 第八條 契約之終止 祥泰投資操作交易契約內容,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契約期間乙方需遵循甲方指示操作,並謹守契約內容,階段性結束的情況下,乙方可自行選擇不再進行操作交易,屆時向甲方申請終止合約。 第九條 受停業、解散或撤銷或廢止核准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甲方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或廢止核準等事由,導致不能執行操作業務,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應決定是否另行委任其他指定機構繼續代為操作其高橋證券上的一切交易行為。乙方如決定另行委任時,除本約終止外,甲方應另行與該其他指定機構或其他指定銀行簽訂操作之相關契約,如乙方決定不另行委任時,本約即為終止。 第十條 (1)客戶資產安全受監管機構定期的嚴格審查,以及願意積極配合內外審計。 (2)高橋證券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單位規定保持資本充足率,且具備充裕的專項資金以滿足資本流動率之風險要求。使其擁有良好的抗風險能力,能夠保障客戶之利益並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及發展。有關監管機構對於券商的經營會不定期監審,對資本抗壓率更是密切監察,不滿足資本基本要求的券商會被要求停業,直至狀態好轉。 (3)客戶的高橋證券清算商,後者受到金融管理委員會監管,需嚴格遵循金融管理委員會之規定,保護客戶資產。 祥泰投資操作交易契約內容,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立約人乙方(個人戶): 身 分 證 字號: 立約人甲方: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統 一 編 號:1660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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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進黨是使台灣沉淪苦海的犯罪組織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 王為仁 地址 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電話 0923-101305 被告 民主進步黨 法定代理人 卓榮泰 地址 100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號10樓 電話 02-2392-9989(總機) 民主進步黨徒(以下簡稱民進黨)如果以推翻中華民國為己任,並著手實行,他們是涉嫌內亂罪的叛亂團體;如果只是用建立台灣共和國,作為招搖撞騙的幌子,並不準備真正落實,他們則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的詐欺集團。總之,由兩次執政的結果來看,民進黨輕視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蔑視代表最高權力的公投民意,是使台灣沉淪苦海的犯罪組織,敬請依法偵辦事: 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一章內亂罪 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1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2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 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犯罪組織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犯罪組織行為之處罰)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罪事實 1986年9月28日黨外後援會推薦大會於臺北市圓山大飯店舉行,132位與會人士簽名組建民主進步黨。11月10日,民進黨第一屆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了黨章、黨綱及紀律仲裁辦法等議案,江鵬堅當選第一屆黨主席。(以上引用自維基百科)。為了反對兩蔣的威權統治,台灣大部份的反對勢力整合起來,以民主進步黨的名義,正式進入歷史舞台。 1988年4月17日,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四個如果」決議文:「如果國共片面和談、如果國民黨出賣台灣人民利益、如果中共統一台灣、如果國民黨不實施真正的民主憲政,則民進黨主張台灣獨立。」。1991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前,民進黨正式通過台獨黨綱(註1),黨綱內容正式有主張台獨的立場。(以上引用自維基百科)。台灣獨立、台灣共和國,開始成為民進黨高舉的神主牌,奪取政權的旗幟,與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依照憲法主張的兩岸終極統一(國民黨高層目前似乎已經放棄追求終極統一)作明顯區隔。 民進黨在1999年陳水扁正式參選總統後,為求能順利勝選而取得執政權,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正式承認中華民國的行政地位,認為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目前依憲法叫中華民國。(以上引用自維基百科)。為了騙選票、騙鈔票、奪取政權,民進黨暗示將會先借中華民國的殼,為台灣共和國上市作準備。否則地理名詞的台灣,怎麼可能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的名字呢?而且澎湖、金門、馬祖這三個長期捍衛台灣本島的前線地區,民進黨準備放棄它們了嗎(其實民進黨旗早已預示這個期待)?似乎在民進黨眼中,台澎金馬不再被視作是一個整體,南海諸島也被視為一個麻煩的存在。想放棄中華民國原來的主權範圍,想限縮現在的主權範圍,佔山為王就好的心態,這算不算是企圖分裂國土呢? 在2016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民進黨發言人鄭運鵬代表黨中央發出「一直都捍衛中華民國」的聲明,批評中國國民黨在與中國共產黨談判及對話時,只提及「兩岸同屬一中」而不提及中華民國,沒有堅守及捍衛台灣的主權。國民黨方面則認為此為選戰策略的兩面手法,但是亦有部分人士認為此與民進黨近年的凍獨議題(凍結「台獨黨綱」)有關[5]。(以上引用自維基百科)。真是作賊的喊抓賊。為了混淆視聽,眾所周知企圖推翻中華民國、建立台灣共和國的民進黨,居然以中華民國的捍衛者自居。可惜前後兩位民進黨總統,陳水扁與蔡英文,好像都對「中華民國」這四個字特別羞於啟齒,經常以「這個國家」、「那個國家」,或者「台灣」、「中華民國台灣」代替,所以就不自覺的露餡了。 民進黨主張遵循民主與自由的憲政秩序;施行成長均衡的經濟財政;建立公平開放的福利社會;創新精進的教育文化;全球國際的國防外交;以臺灣的名義來爭取加入聯合國;反對中國用文攻武嚇脅迫台灣[6]。(以上引用自維基百科)。聯合國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民進黨主張以台灣名義加入,顯然就是意圖以台灣共和國的名義加入,那中華民國當然就要被顛覆了。至於經濟成長,只見民進黨在國家資源不斷挹注下快速壯大,民進黨徒及其親朋好友各個都發家致富。不具資格、不具專業的肥貓,遍佈各級政府部門及國營事業,對工商企業面臨嚴重的五缺六失憂心,選擇視而不見。台灣大量的資金、人才、產業外移,外資當然退避三舍、望望而去。導致曾經繁榮昌盛到錢淹腳目的台灣,竟然悽慘落魄到民不聊生、哀鴻遍野;導致上百萬的國人,只好寄希望於崛起中的彼岸。這不就是「為淵驅魚、為叢驅雀」的現代版嗎?民進黨哪裡夠資格指責國人「賣台」或成為「中共代言人」呢? 2000年5月20日,陳水扁於就職典禮演說中提出「四不一沒有」主張(註2)。2002年8月2日,陳水扁總統在世界台灣同鄉聯合會第二十九屆東京年會上提出一邊一國論。2006年1月1日,陳水扁總統宣布緊縮兩岸政策,將由「積極開放,有效管理」轉變為「積極管理,有效開放」。2006年1月26日,民進黨主席游錫堃就職典禮時,陳水扁總統指示:民進黨應進行中國政策大辯論。2006年1月29日,陳水扁總統在春節談話中表示考慮是否要廢除國統會、廢除國統綱領。2006年2月7日,民進黨發布新聞稿「邁向正常國家 廢除國統綱領」。之後原定3月所舉行的中國政策大辯論,由於行政院發布「積極管理」政策,引起預定參加辯論之部分人選反彈、退出辯論,辯論會因而取消。2007年3月4日,陳水扁總統在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二十五周年慶晚宴上,並提出「台灣要獨立、台灣要正名、台灣要新憲、台灣要發展,沒有所謂的左右路線問題,只有獨統問題」的「四要一沒有」訴求。(以上引用自維基百科)。為了掩飾招權納賄、賣官鬻爵、失政敗德,海內外各地藏錢都數以億計的陳水扁,不斷操作兩岸關係,製造台海緊張情勢,不惜成為國際公認討厭的麻煩製造者。民進黨主要幹部當然也不甘落後的有樣學樣,也藉各種名目來大肆斂財或公然索賄了! 民進黨在史冊上最多黨員是2009年有黨員總數有458,551人,至2012年民進黨全國黨員總數有335,643人,其中民進黨全國黨代表共計287人(包括全國各個地區黨部284人,勞工黨部2人,全國原住民代表1人)。(以上引用自維基百科)。姑不論其他或明或暗更大宗的政治獻金收入,民進黨黨員人數最多時期,每年只算常年黨費收入,就高達137.565.300元(300*458551),可見只要詐欺得逞,常態性的收入就非常可觀。當然其中多數是人財兩失的愚夫愚婦,但是幹部應該都是知情的參與者了。 「蘋果日報(政治中心/台北報導)出版時間:2016/12/15 12:13 據民進黨統計,前總統陳水扁執政時期,黨員人數約有4、50萬人,但扁家爆發貪汙弊案後,加上2011年總統、區域立委、縣市長等公職黨內初選改採「全民調」方式,使得2014年5月黨主席選舉時,黨員數大幅降至14萬3千餘人,去年一整年申請入黨僅為3千600餘人。 不過,民進黨今年初贏得總統大選後,入黨人數大增。李政毅說,今年截至目前為止,申請入黨者就多達5萬人,其中90%集中在上半年度。不過也有人認為,黨員人數爆增2018年地方選舉「兩年條款」將於今年底到期。」 即使黨員人數腰斬,2016年立委選後,民進黨每年可領政黨補助金268.547.650元(50*5370953)。可見每次選舉以後的收入,起碼都數以億計。這些牙尖嘴利、能說會道、顛倒是非、無恥硬拗的黨內高幹,難道都會在狀況外嗎? 「自由時報2015-04-09 19:01 〔記者陳慧萍/台北報導〕民進黨今天召開中國事務委員會,黨主席蔡英文在會中表示,民進黨處理兩岸關係的基本原則,就是「維持兩岸現狀」,也就是維繫台海和平及持續兩岸關係穩定發展的現狀;這是兩岸關係的核心,也是民進黨重返執政後將致力的目標。 蔡英文今天召開任內第二次會議中國事務委員會,高雄市長陳菊、台南市長賴清德、桃園市長鄭文燦、宜蘭縣長林聰賢等縣市長出席,前秘書長吳乃仁、邱義仁均與會。」 在蔡英文主導下,民進黨企圖以含糊的「維持兩岸現狀」來安定民心,繼續騙選票、騙鈔票、騙取政權。它也確實得逞了,目前是完全掌控政府機器的執政黨了。可是他們除了會包裝、會悲情、會欺騙、會抹黑、會選舉,會斂財、會奪權、會租用暴民、會租用網軍、會扼殺反對黨、會消滅所有反對勢力、會製造社會對立,還會不顧一切的灑錢以討好外人。總之,為了固位護權以及隨之而來的龐大利益,會無所不用其極的割喉割到斷,其他治國理政的真本事硬功夫,如何治國安民,如何福國利民,如何造福弱勢族群,卻都是一籌莫展,所以台灣社會現在是烏煙瘴氣的亂成一團、衝突四起,連蔡英文在府內都要靠鐵籠拒馬圍繞保護,外出都要警備森嚴的預防抗議。即使已經這樣狼狽不堪,他們還想要透過壓制輿論,收買媒體,發佈假消息,企圖欺騙選民;全盤掌控選舉機器,企圖必要時可以靠作弊改變選舉結果,不顧可能引發暴動的繼續主政下去呢! 「2015年06月06日 04:10 中國時報 資深記者王銘義專欄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在華府智庫CSIS演說時指稱,「將在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下,依普遍民意,持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這是蔡英文繼提出「維持現狀說」之後的最新政策表述,隨即受到台美中各方的關注與議論。」 民進黨例行性的選前赴美,向老大哥宣誓效忠,並發表兩岸論述,「持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說法,現在看起來是不是很可笑?先後加入美國的重返亞太及印太戰略,不自量力的參與圍堵中國大陸並金援香港暴民。兩岸視同敵國,陸客不再愛來,觀光業叫苦連天;大陸軍機、軍艦只不過常態性的環繞台灣軍事演習,向世界各國宣佈勢力範圍,阮囊羞澀的國防部,都要動用第二預備金來應處;美國老大哥藉機不斷訂定各種向台灣示好的國內法,以極限施壓的方式來測試大陸的底線。這就是民進黨所要推動的和平穩定發展嗎?看起來倒是像戰爭邊緣策略呢! 「2017-10-10 01:19聯合報 記者林敬殷/台北報導 今天是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國慶,蔡英文總統將發表國慶談話表示,今年是兩岸交流卅周年,兩岸應該珍惜卅年來得來不易的成果及累積的善意;在既有的基礎上,尋求兩岸關係的突破。她重申「我們的善意不變、承諾不變、不會走回對抗的老路,但也不會在壓力下屈服」。」 民進黨寧可接受外人鉅額的敲詐勒索,也不願意承認符合歷史事實的兩岸同屬一中。拒絕接受92共識的後果,就是導致兩岸敵意加深,官方接觸中斷。因為1992年,兩岸間實際達成的共識,是「一個中國,反對台獨」。雖然經過國民黨的淡化處理,成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或「一中各表」,甚至認為「一中同表是邪惡的語言」、「主張統一的人可以住到大陸去」的徹底倒向獨台。但是民進黨仍然擔心接受92共識,豈不就直接戳穿自己長期藉以招搖的神主牌是騙局,那還能繼續在台灣欺騙善良百姓的吃銅吃鐵、吃香喝辣嗎?所以即使兩岸情勢嚴峻,瀕臨戰爭邊緣,仍然死不承認。只是蔡英文總統需要經常作36計走為上計的演練(愛台灣、顧主權的民進黨,既然要搞台獨,怎麼不準備與台灣共存亡呢?)。但是她逃走的時候,會不會把台灣所有的外匯存底也席捲而去,使得台灣囊空如洗,經濟崩潰呢?彭淮南堅辭連任20年的中央銀行總裁,果斷放棄蟬聯「14A總裁」的榮譽,就可知他已洞見民進黨的險惡用心了。 至於不接受兩岸一家親這無可否認的血緣關係,極力區隔兩岸歷史文化的同出一源,極力美化日據時代的次殖民地歷史,對中國歷代在台的建設隻字不提,對日本殖民遺址的萬分珍惜,誇大兩蔣時代的白色恐怖,隱瞞日軍對台民的大肆殺戮。種種不可思議的作為,顯然這些民進黨徒應該都是倭寇及倭奴的子孫,雖然蔣介石的以德報怨,使得他們得以延續日據時期的優勢地位,並進而優先攫取台灣經濟及政治發展的甜美果實,但是他們不知感恩圖報,不願融入寬宏大量不念舊惡的中國。反共、反蔣、去中,無所不至。似乎仍然想要為他們祖先無條件投降的屈辱報仇。 其實台灣是大陸邊緣的小島,由於它的地理位置特殊,使得它經常身不由己的隨著大國勢力的角力而擺盪。它曾經被西班牙、荷蘭佔據,曾經被鄭成功的部隊作為反清復明的根據地,曾經被滿清政府納入版圖,曾經被迫割讓給日本,隨後又被中華民國光復,在中央政府撤退來台後,整軍經武、勵精圖治,又變成復興中華的基地。但是由於二次大戰以後的強權角力仍在繼續進行中,台灣的命運,仍然有待強權角力的結果才能明朗化。從民進黨喪權辱國的竭力擁抱美、日大腿,可知認為台灣就能決定自己的命運,實在未免欺人太甚了。就好像勞基法修法,勞工即使絕食抗議,也不能改變民進黨一年內兩次修惡的事實;就好像軍公教警消反年改修法,即使數十萬人上街頭吶喊,也完全無濟於事,未來仍然要淪為下流老人;巴拿馬、格瑞那達的總統,美國說抓就抓;伊拉克、敘利亞這兩個文明古國,美國說打就打。因為不管國內或國際,「強權就是公理」,這好像也是許多所謂民主國家的普世價值呢! 民進黨在陳水扁八年執政時期,以國會內朝小野大為藉口,不敢貫徹實施台獨黨綱,只敢虛張聲勢的高喊「公投、正名、制憲、建國」,只敢搞同心圓史綱的表示有在去中國化,而不敢公開宣佈台灣共和國成立。因為他知道台灣獨立建國「做不到就是做不到」,並以即使威權主政12年的李登輝也做不到,來自我解嘲! 現在民進黨完全執政,可以完全負責。蔡英文周邊環繞的,各個都是號稱長期主張台灣獨立的台獨份子,甚至提名賴清德這自稱「務實的台獨工作者」做為爭取連任的副手,以示敢於挑釁彼岸。但是敢對反對黨手段殘忍、趕盡殺絕的民進黨,蔡英文四年任期將盡的時候,怎麼還在提什麼兩岸「維持現狀」,還在提什麼對大陸「善意不變」,仍然不敢以自認具有的民意作基礎,公開宣佈台灣共和國成立。宣佈台灣共和國成立有這麼難嗎?不是在總統府內擺個檯子,向國內外媒體發聲就好嗎?顯然自知台灣的地位並不是可以自行作主的,台灣地位的決定,仍然要看強權角力的結果。唐景崧的台灣民主國,只在歷史上留下驚鴻一撇,就是明證呢。 如果台獨黨綱是民進黨永遠不變的宗旨,全力以赴的目標,則意圖破壞國體並著手實行,民進黨徒已經涉嫌觸犯了內亂罪;如果台獨黨綱只是民進黨徒招搖撞騙的牟利工具,甚至今天已經「大盜竊國」的以掏空國庫及羅掘民財為己任了,棄公投民意如敝屣的民進黨,這「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萬國公憤的詐欺集團,難道台灣人沒有道德勇氣去口誅筆伐進而聲罪致討嗎? 蔡政府提供給國人的各項數據,台灣應該是歌舞昇平、一片榮景。但是事實上民間所見到、所感受到的,卻是公司倒閉、勞工失業,景況淒涼、日子難過。顯然民主進步黨執政以後,提供給國人的,不是民主進步而是威權復辟,不是尊重法律而是橫行霸道,不是民生樂利而是經濟蕭條,不是融入世界而是被邊緣化,整體國力不是向上提昇而是往下沉淪。總之,民進黨不管是叛亂團體還是詐欺集團,它從一意孤行、吃相難看的以各種名目掏空國庫、剝削民財的窮台,走向廣設黑機關、濫用黑人,破壞固有典章制度的毀台,再到以效法歐美進步價值為藉口,也是違反愛家公投結果的推動性平、同婚等摧毀傳統倫理道德,導致愛滋氾濫、絕子絕孫的滅台。罄竹難書的倒行逆施,已經是為台灣人帶來重大災難的犯罪組織,確實應該「自作孽不可活」的走到鎮瀾宮籤詩所示「田英飛入蜘蛛網」勢必在劫難逃的命運了。 為此 狀請鈞署順天應人,立即指派幹員查辦起訴,以拯救中華民國免於遭到戰火的摧殘,以保障人民免於遭到亡國滅種的命運,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也或可避免司法人員於政黨輪替後,「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不幸被國人認為是犯罪組織的幫兇或共犯,而難堪的從「座上客變階下囚」的去吃免費的公家飯了。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公鑒 註1:民進黨的台獨黨綱及後續因應選舉的一些策略性調整聲明 (一) 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 國家領域主權和國民身份的確立,是現代主權國家對內建立法政秩序、對外發展國際外交的前提。台灣主權獨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台灣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既是歷史事實,又是現實狀態,同時也是國際社會之共識。台灣本應就此主權獨立之事實制憲建國,才能保障台灣社會共同體及個別國民之尊嚴、安全,並提供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幸福、正義及自我實現之機會。但由於國民黨一意藉著「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之虛構,維持大而無當的「中華民國五權憲法體制」,並賴以長期維持反民主之統治與特權。國民黨這一違背台灣主權現實的作法,不僅對內造成憲政改造的僵局,對外引起中共之覬覦野心;在國際上也因違反國際法和國際政治現實,以致於無法正常地參與國際社會;甚至造成台灣人民國家意識的模糊,以及文化發展的障礙。 因此我們主張: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獨立建國,制定新憲,使法政體系符合台灣社會現實,並依據國際法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重新界定台灣國家領域主權及對人主權之範圍,使台海兩岸得以依國際法建立往來之法秩序,並保障雙方人民往來時之權益。 以台灣社會共同體為基礎,依保障文化多元發展的原則重新調整國民教育內容,使人民之國家、社會、文化認同自然發展成熟,而建立符合現實之國民意識。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 其他相關決議立場之演進 民進黨的台獨黨綱在該黨更多地參選各地公職、參與國家事務之後,至1990年代末,已與環境不能完全相適應,特別是當時該黨即將提名中華民國總統參選人。為使各界及美國不致以為該黨將強行推動台灣獨立,也為了因應中國崛起後的國際新形勢,民進黨又分別產生以下決議文件: 1988年的「417決議文」 要旨:「台灣國際主權獨立,不屬於以北京為首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國共片面和談、如果國民黨出賣台灣人民利益、如果中共統一台灣、如果國民黨不實施真正的民主憲政,則民進黨主張台灣獨立。」 1990年的「1007決議文」 要旨:「台灣事實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及外蒙。我國未來憲政體制及內政、外交政策,應建立在事實領土範圍之上。」 台灣前途決議文 民進黨於1999年五月其第八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二次全體會議中,做成「台灣前途決議文」。該條文對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正當性做了有條件的承認,部分內容如下: 主權的獨立與自主,是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人民幸福的前提。台灣主權獨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既是歷史事實,也是現實狀態。這不但是台灣生存的條件,也是發展民主政治與創造經濟奇蹟的依憑。 民主進步黨於一九九一年藉著冷戰體制瓦解,自由、民主、自決思潮全面獲勝之際,通過黨綱修改,主張台灣主權獨立,提出重新界定國家領域、修改憲政體制、發展新國民意識等三項主張。當時雖然被打壓成異端,但不到十年,台灣主權獨立已經成為社會共識,其延伸的具體主張,也迅速成為憲政體制及法令規章的血肉。 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其主權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海與鄰接水域。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都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 冷戰的結束、自由民主思潮的全面勝利、台灣的民主化及民意反對統一的比例不斷上揚,都是維護台灣主權獨立現狀及提升國際地位的有利因素。但另一方面,中國國力更為顯著的上揚及持續僵化的的霸權思想,則是台灣前途的重大障礙。民主進步黨認為,在波譎雲詭的國際政治及諸般利害因素的交錯下,台灣必須審時度勢,妥善規劃安全、謹慎、漸進的中國政策。 族群多元國家一體決議文 2004年9月26日第十一屆第一次臨時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制定「...六、 中華民國認同與台灣認同應相互接納:中華民國主權既屬於全體台灣人民,而非其他政權,則台灣認同與中華民國認同,都是對國家認同的表達方式,不應被曲解為族群對立,而應相互尊重、理解和接納。... 十、 建立台灣為全球多元文化國家典範:我國為因應全球化,應積極推動多元文化政策,並成為族群文化多樣性之全球努力的實踐模範,繼民主化之後,建構一個文化多元、命運一體的新國家。」[1] 正常國家決議文 2007年9月30日第十二屆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制定「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與中國互不隸屬,互不治理。但中國國民黨威權與中國霸權的內外挑戰,形成當前台灣國家正常化的五大威脅。第一,中國對台灣全面的軍事、外交、經濟、文化和政治攻勢,以「一個中國原則」和「反分裂國家法」片面改變台海現狀,危及台灣的國家主權與安全,壓縮台灣國際生存空間,造成「國際關係不正常」。第二,台灣至今仍沿用不當的中華民國憲法架構,導致民選政府無法正常運作,造成「憲政體制不正常」。第三,外來威權統治殘留的教育文化迷思和對本土文化的壓制與污名化,阻礙台灣人民的國家認同,造成「國家認同不正常」。第四,對特定身份團體的差別待遇,破壞以公民身份為基礎的社會團結,造成「社會公義不正常」。第五,中國國民黨長期擁有龐大不當黨產;助長賄選文化,黨國不分,破壞民主,造成「政黨競爭不正常」。面對當前五大威脅,民主進步黨作為代表台灣人民確保獨立自主與追求民主正義的進步力量,應在「台獨黨綱」與「台灣前途決議文」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正常國家決議文」,積極推動正名、制憲、加入聯合國、落實轉型正義與建立台灣主體性等作為,以實現台灣為正常國家。」[1](引用自維基百科) 註2:四不一沒有是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在2000年5月20日第十任總統的就職典禮上發表的「只要中共無意對台動武,本人保證在任期之內,不會宣布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這是陳水扁政府針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重要言論,亦曾是陳水扁代表當時作為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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