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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09 (圍城日記)

20221109 婦聯總會新聞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繼10月27日宣判撤銷內政部對婦聯會限期修章處分後,今(11月9)日另一庭對於內政部廢止婦聯會立案並命解散清算案,亦作出判決,將行政訴願及原處分均撤銷。

婦聯會表示,本次判決除確認了人民的結社自由及表現自由應受憲法保障的原則外,更以明確的體系解釋處理了不同法律中間的扞格,充分發揮行政法院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的宗旨。

行政訴訟是人民扭轉政府以行政命令逼迫的唯一途徑,而行政法院的法官則是人民權益受損時唯一的仲裁者。唯有公正、勇於擔當的行政法院法官,人民的權益才有受公平合法保障的希望。

婦聯會表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兩個庭,對於政黨法過當戕害「非以參選為目的之政治團體」的看法類相一致,應引為司法典範;且兩庭法官對於憲法保障的人民權益均能堅持捍衛,不為勢劫,不受政治干預,令人深為感佩。

(參見北高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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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免費團:李來希團供參卓!)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不論您住哪一縣市,是否已退休,都歡迎參加說明會,並請廣為分享! 新北警消聯盟通報 1.新北警消聯盟理事長林國春議員與台北警消聯盟理事長陳合良先生共同舉辦「退休軍公教警消權益自救及訴訟策略」說明會。 2.時間:107年1月24日14時。 3.地點:新北市政府3樓多功能集會堂(可容納1400名) 4.與會貴賓:(軍)胡筑生將軍(公)李來希理事長(教)張美英理事長(警)耿繼文理事長、葉毓蘭教授(消)陳弘毅理事長。 4.主講人:許智勝律師。 說明會特色: 1.軍、公、教、警、消參與說明會之人員完全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2.新北警消聯盟、台北警消聯盟將聘請專業律師協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內的學長學姊訴訟,直至釋憲完竣,亦不用負擔任何費用。(註:高等行政法院只有台北、台中、高雄等3個法院) 3.說明會當日將提供訴願書、復審書、地方行政法院訴訟狀、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的定型稿給所有與會人員,屆時只需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即可提起救濟、訴訟。 (1)軍:訴願書、地方行政法院訴訟狀、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 (2)公、警、消:復審書、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 (3)教:(甲)國中以下教師:訴願書、地方行政法院訴訟狀、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乙)高中以上教師:訴願書、地方行政法院訴訟狀、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 4.說明會將安排自由提問時間,由專業律師解答,以解除學長學姊心中疑惑。 注意事項: 1.此次說明會無須報名,惟座位有限,請儘早入場;另無論退休或在職人員均歡迎參加。 2.會中將準備紙本定型稿供與會人員按身分別索取,僅限一人一份。如人員爆滿,資料不足時,相關定型稿將另於line發送,歡迎索取。 3.此次主辦單位無論場地租用、聘請律師、定型稿影印,可說是竭盡心力為軍、公、教、警、消人員服務,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捍衛、爭取退休(伍)人員權益。如有思慮不周之處,也請見諒,以掌聲代替責罵。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婦聯會新聞稿) 請大家儘量轉給公益社福團體。謝謝謝謝。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在10月16日的會員代表大會中通過提撥200億元捐贈給國內各公益團體,做為辦理軍警消榮眷福利、社會福利、公益慈善事業、長照服務以及婦幼與青年發展與福利等事項之用。歡迎國內各公益團體即日起向婦聯會提出申請。 婦聯會表示,促進社會福祉、服務國家人民是婦聯會不變的宗旨,雖然當前行政院黨產會依據違憲的黨產條例,逕行下令沒收婦聯會99.3%,約388億元的財產,但婦聯會已提起行政訴訟,相信最後會獲得法院判定勝訴。 婦聯會一旦勝訴,財產將全數用之於公益。此次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先提撥200億元做定向捐贈,歡迎各公益團體即日起擬具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書,並檢附組織簡介及過去實績向婦聯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即簽訂附條件之贈與契約,在司法訴訟獲得勝訴後依約履行。 聯絡電話:(02)2341-0800分機800、321 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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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idding)(funny)這下民盡黨踢到鐵板啦!!!看大法官如何釋憲!!! *107年8月2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50號裁定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國民黨、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駁回不當黨產委員會之抗告。 理由如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23條之規定。 一、違反憲法保留:關於政黨財產之移轉、禁止等事項,重大影響政黨之存續,應屬憲法保留事項,黨產條例僅具有法律位階,顯然違反憲法保留。 二、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 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以抗告人為主管機關,得主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依聽證程序作成處分認定附隨組織等規定,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 三、違反平等原則: 同條例第4條第1款關於「政黨」之定義,乃針對特定政黨即國民黨之立法,並未具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四、有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追溯處理該政黨自70餘年以前之財產。 五、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同條例第4條第2款「附隨組織」之認定影響財產權重大,其定義抽象不具體,受規範者無法預先知悉其意義以供遵守。 http://tpa.judicial.gov.tw/?struID=2&navID=8&contentID=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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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號外### 公教警消【非看不可】,敬請廣傳。 轉傳前勞委會《孟藹倫》處長貼文: 我們都知道這個法律是違憲的,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應該是一個無效的法律。 問題是,法律已經通過了,如果不趕快修改這個法律的話,就會在今年107年的7月1號施行。 銓敘部及行政院這些機關依據這個法律所做出來的減少我們公務人員退休金的行政處分。 既然是依法律的規定所做的,公務員向銓敘部提複審,教師向行政院提 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這個階段我們是不會有機會贏的。 既然知道訴願一定會輸,那我們為什麼還要按照行政處分所給的救濟程序,去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因為提起訴願是不服的意思表示,如果有30萬以上的人表達不服的意思,這是一股很強大的修改這個法律的力量。 我們真正所要的,就是把這個法律第95條修改掉,這個法律的施行日期應該要另定之。 只要施行日期另定之,這個法律基本上就不會施行了。 目前所知銓敘部會在3月1號開始,陸續寄出行政處分。 行政院對於教師的行政處分,時間上應該是和銓敘部差不多的。 如果政府發出30萬份的行政處分,只有一萬人提出訴願或復審,也就是說只有一萬人不服行政處分的意思。 那麼我們做再大的努力去行政訴訟,也可以能達不到我們的目的。 因為政府會擴大這件事,向社會大眾表示90%以上的退休人員都是同意年金改革,同意減少退休金。 請大家要了解,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希望有好幾萬件的訴訟案件,來迫使審理法官停止審理,由行政法院的法官依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如果行政訴訟的案件太少,我們贏的機會就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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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書:年改救濟不可能搭便車 張守銘 2018年07月06日 00:00:00 SHAREgoogletwitterlinkedin 未參與年改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攝影:李昆翰) 總統蔡英文念茲在茲的年金改革,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隨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年改三法)施行已成定局,分別受到影響的軍、公、教三大族群現階段紛紛提起行政救濟以為因應。 即便年改三法具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疑慮,在司法院大法官將其宣告違憲失效之前,行政機關僅能依法行政,法院只得依法審判,可知大法官此一環節實為救濟流程中的關鍵所在,然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的前提是「用盡救濟途徑」,明知難逃遭到駁回的命運,訴願(軍、教)或復審(公)、行政訴訟仍為必經的程序。 如果大法官最終宣告年改三法違憲失效,下一步就是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或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新開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3款),撤銷原處分以回復年改之前的狀態,並補發這段期間因違法處分而損失之差額。 說到這裡,許多人可能會想到一個問題,如果有人並未一一跑完行政救濟流程,是否得以坐享其成? 大法官解釋的一般效力,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由於大法官解釋原則上僅向後生效,而非溯及生效,因此年改三法經宣告違憲失效之前仍為合憲有效,據以作成的行政處分亦屬合法。 大法官解釋針對個案,在特定情況例外地具有溯及效力。一開始限於聲請人就聲請案件,得以該解釋為由,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後來進一步擴張聲請案件的範圍,包括同一聲請人就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已先後提出聲請之數案(司法院釋字第193號解釋)。乃至於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在解釋公布前據以聲請之案件(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定期失效的情形亦應作如是觀,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 大法官解釋具有溯及效力的情形畢竟不是常態,亦非憲法的必然要求,毋寧是一種提供誘因的制度設計,以昭肯定聲請人守憲維權之至意。大法官蘇永欽在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中,傳神地以「獵人的彩金」比喻其性質,相當值得參考。 未參與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對於搭便車者而言,如果司法這條路走不通,倒不如冀望立法。無論是否提起行政救濟,選票才是受年改影響者最大的武器,為了權利而奮鬥,就從年底的選戰開始吧! ※立法委員陳學聖國會助理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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