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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是國民主權最高的展現位階「高於憲法」

婚姻是法律制度, 性別平等是憲法保留, 法律制度排除憲法保留,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二十二條婚姻自由矛盾,因此認為本則訊息是網路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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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rOrz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如果公投大於憲法,那麼人民就可以用公民投票法的公投來拒絕繳稅了呢,這樣的主張完全不合理。

    我國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中,修憲不但需要國會四分之三多數通過,通過之後還要經過公民複決,其門檻為選舉人數的二分之一(約九百多萬人)。公民投票法所規範的公投,並非「修憲公投」,不能修改憲法,當然沒

    出處

    如果公投大於憲法,我們是不是能公投人民不用繳稅
    https://www.facebook.com/lifeinfogood/ph⋯.479601952533454/480260952467554/?type=3

    2018/11/30 網傳「『公投』是國民主權最高的展現,位階『高於憲法』」?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280

    2018/3/9 中央廣播電台 - 反同公投違憲?屬立法創制? 學者意見分歧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399340
    8 年前
    30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假的。根據我國法律,公投法在位階上屬法律,低於憲法,因此挺同團體認為,即使這次公投慘遇滑鐵盧,但尚有大法官釋字第748號當最後的保護傘,而挺同方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也強調,本次公投與婚姻平權有關部分(第10、12案)僅是立法原則的創制,其結果不能凌駕憲法。

    出處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625962
    不能凌駕憲法
    8 年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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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游盈隆表示,基於4個不證自明的理由,呼籲大家對這項修憲公投案說不。第1,這項修憲公投案內容其實包括2部分,前1部份是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這個部分符合擴大政治參與,順應世界民主潮流,理應支持(以下簡稱「18歲選舉權」)。 游盈隆:18歲者有被選舉權,與大多數先進民主國家制度相違 游盈隆說明,後1部分是年滿18歲者有「被選舉權」,依此次修憲意旨及相關法律規定,意思是國民年滿18歲就可以參選立委、六都市議員、各縣市議員、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這1部份從未在台灣社會廣泛討論,遑論社會共識,同時也缺乏民主憲政理論與經驗的支持,事實上與大多數先進民主國家的制度相違。 游盈隆提到,第2,這次修憲公投合併地方選舉舉行,和2018年公投與選舉同時舉行一樣,就是「公投綁大選」。但執政的民進黨2019年修改《公投法》,廢除公投綁大選。如今當民進黨欲推「18歲公民權」修憲公投,便又恢復公投綁大選。公投綁不綁大選,都由執政黨片面決定,形同「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是可忍,熟不可忍? 游盈隆表示,第3,這次選舉過程中,民進黨上從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眾立委、民進黨內要角與各候選人到全國各地宣傳「18歲公民權」,卻絕口不提「18歲被選舉權」部分,形同有意用「18歲選舉權」掩護、夾帶「18歲被選舉權」過關,甚至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公然矇騙選民,心態非常可議,非常不道德。基於不應縱容政治人物視道德為無物,不應鼓勵政治人物恣意投機取巧、欺瞞詐騙選民之行為,當然應向這有嚴重瑕疵的修憲公投說不。」
    1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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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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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idding)(funny)這下民盡黨踢到鐵板啦!!!看大法官如何釋憲!!! *107年8月2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50號裁定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國民黨、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駁回不當黨產委員會之抗告。 理由如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23條之規定。 一、違反憲法保留:關於政黨財產之移轉、禁止等事項,重大影響政黨之存續,應屬憲法保留事項,黨產條例僅具有法律位階,顯然違反憲法保留。 二、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 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以抗告人為主管機關,得主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依聽證程序作成處分認定附隨組織等規定,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 三、違反平等原則: 同條例第4條第1款關於「政黨」之定義,乃針對特定政黨即國民黨之立法,並未具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四、有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追溯處理該政黨自70餘年以前之財產。 五、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同條例第4條第2款「附隨組織」之認定影響財產權重大,其定義抽象不具體,受規範者無法預先知悉其意義以供遵守。 http://tpa.judicial.gov.tw/?struID=2&navID=8&contentID=629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親身體驗民進黨口中的民主完全是虛假民主。 國民黨的鴨霸不及日本人的蠻橫。 國民黨建設台灣不輸民進黨。 民進黨執政的貪婪不亞於國民黨後李登輝時代。 國民黨帶家產來台灣建設,民進黨帶口水建設台灣。 最後國民黨的家產是國家的,民進黨的家產是個人的。 民進黨危害台灣最大不是假民主及貪污, 是讓整個台灣倫理道德沉淪。 這是再多金錢無法彌補的傷害。 台灣已走向富不富,此如子男不男女不女, 道德蕩然無存的年代,政黨為了權力不惜作弊。 無形中教育人民只要為自己利益可以胡作非為, 為權力任何詐騙守法都可以, 在為者以此方式得權。 有何立場教育人民要守法? 這是在摧毀整個台灣帶來子孫的未來。 父母已不知該如何教育子女。 父母要子女堂堂正正為人,子女若回政黨, 都可作弊的權,我為什麼不可作弊的高分? 你是父母你該怎麼回答? 為何胡作非為的民進黨還是一樣受多數選民認同? 為何邪經帶引用新建設台灣的國民黨? 一樣受多數選民唾棄。 為何殘害台灣比國民黨出來時更殘忍的日本人? 台灣人愛日本人更勝國民黨。 這些問題我一思再思為何如此? 直到最近終於找出答案, 國民黨沒有以恨教育台灣人恨日本人, 而民進黨是以恨教育台灣人恨國民黨。 以恨也是民進黨胡作非為創造偽聖。 偽聖人代表0X兄他的,反對表面是為公義, 而他的公義是以顏色為基準點, 以個人利益為出發點。 當民進黨發出恨的怒喊, 所有吸取民知民高, 殘害台灣的道德倫理歪理都成為合理, 惡魔化身的民進黨儼然成為正義化身。 台灣人民已被民進黨教育成慈母, 民進黨任何錯都是國民黨造成的, 台灣人民意愛民進黨已無是非可言。 這絕對是國家的不幸, 而人民忘了當國家的不幸, 最後受傷害是人民的代代子孫。 善良的台灣人為何被教育成如此是非不得? 與其怪民進黨, 不如說是民進黨恨的, 教育誣陷了我們的良心, 為行將就路之年, 只能發出低沉的怒吼。 台灣人不要再徒害台灣人, 2014不是政黨對決, 是一場與自己良心的對待, 人不照天理行,天德不照甲級規, 為台灣為自己為下一代, 讓台灣人,原有的善良再度展現, 用善良心打敗殘害台灣人文道德的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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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